逃避侦查简论——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的类型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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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追诉犯罪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事由:一是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告诉公检法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看,两种事由的立法条文均有深入解释的必要。对此,可以提倡类型解释作为基本研究进路:首先,确定典型逃避侦查行为及典型非逃避侦查行为的具体类型。其次,确定非典型逃避侦查行为的具体类型。再次,把非典型逃避侦查行为和典型逃避侦查行为及典型非逃避行为进行类型比较,找出相同点、不同点及其法律意义。最后,对与典型逃避侦查类型同一的非典型逃避侦查行为进行归纳,确定其内涵及外延。逃避侦查一旦认定,则逃避侦查状态结束之前经历的所有时间不计入涉及犯罪的追诉期限,但逃避侦查状态结束后追诉期限当然要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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