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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等慈善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法人制度不足所造成的,财团法人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但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法人类型无法囊括财团法人。在民法典中设立财团法人制度并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现实的必要性,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其民事主体资格才能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功能,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积极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