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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的新加坡声势直逼老牌私人财富管理中心瑞士,百万资产家庭总数达到10%,排在第三位(第二位瑞士为12.7%),正崛起成为新的私人银行巨头。
笔者认为,新加坡之所以被认定为新的全球私人银行中心,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可在7小时飞行半径里覆盖众多亚洲国家,尤其对离岸信托有时效性要求的亚太客户,在欧洲下单后有24小时时滞,而新加坡不存在)、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备的私银业生态系统外,最主要的就是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高标准的金融监管,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一、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经验
作为一个发达、开放和稳定的东南亚经济体,新加坡已成为国际洗钱行为的理想目的地。尽管新加坡政府对犯罪活动采取强硬立场,但东南亚地区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历史性的,其他东南亚国家存在严重的与腐败有关的资本外逃现象以及清洗犯罪收益的活动,再加上新加坡作为新晋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其面临的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愈发严峻。对此,新加坡当局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对私人银行业进行严密监管。
(一)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战略委员会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立法及宏观政策制定;金融管理局(MAS)负责银行业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金融调查组、贪污调查局和中央禁毒署等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总检查署负责立法的起草和修改,起诉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处理刑事司法互助事项和引渡的请求。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主要法律是《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DSA,1999年9月起实施),规定了424种严重犯罪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涵盖了FATF制定的21个犯罪类别,明确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定义务。而且不论上游犯罪发生在何地,只要犯罪收益在新加坡境内或经过新加坡,CDSA都将适用。为了应对不断演变的洗钱/恐怖融资威胁,并满足国际标准新要求,法律框架和执法标准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如2013年7月,新加坡当局根据FATF新40项建议将税收洗钱定义为严重犯罪。
金融管理局依据CDSA,对金融机构规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义务,并就如何履行这些义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金管局要求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当客户、商业关系或交易呈现更高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时,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是必须的,这一点对私人银行业客户尤为关键。根据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任何银行不得开立或者保持匿名或假名账户,并应对任何与客户有关的受益人进行调查。当银行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的可疑性决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严密的监管
金管局作为银行业管理当局,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根据每家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客户/产品/服务类型,经营的地理区域,以及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质量,对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
金管局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考察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确保机构手册中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控制得到充分执行。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机构,金管局进行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更高。由于金管局的目的是为了要防范于未然,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发生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金融机构还是会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控制措施薄弱而受到处罚。
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金管局会加以警告。根据机构的不同情况,金管局会要求金融机构指定外部咨询师,对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进行彻底的评估;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合规的资源投入。在一些案例中,尽管金融机构制定了完善的反洗钱架构和流程,却由于无效的管理层监督而导致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执行,金管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更换高管。
商业事务局金融调查组下设的金融情报中心—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犯罪提供金融情报。金融机构必须在交易被标识为可疑后的15日内及时将其上报。当金融机构因为任何理由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或者因为客户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信息导致申请中的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延迟、现有业务关系的终止的,银行应考虑这种情况的可疑性是否有必要制作可疑交易报告。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将调查可疑交易主体以及与交易主体有关的其他个人或公司的各种情况,确定构成洗钱罪的可能性。
(三)积极开展跨境合作
新加坡当局积极与FATF、税务透明与信息交换国际论坛,以及巴塞尔委员会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专家组合作,协作建立一个适当、有效的国际标准。可疑交易办公室与国外各执法和情报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签订谅解备忘录。新加坡还修订CDSA,允许可疑交易办公室在保密和互惠的基础上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金融管理局也与国外对应机构交流共享核查报告、参与联合监管,提高在境外运营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控制和标准。
目前,打击跨境逃税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加坡在2009年开始采纳税务信息交换国际标准,提升信息交换的效率。新加坡于2013年11月通过的所得税(修正)法案就税务信息交换做出制度上的变动,包括允许国内税务局(IRAS)在税务信息交换的情况下,无需获得法院颁令,就能自行向金融机构要求特定的银行及信托信息,以及在无需与个别合作伙伴更新双边税务协议的情况下,扩大税务信息交换援助以符合国际标准。今年5月,根据美国2010年出台的《美国海外账户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简称《合规法案》),新加坡政府与美国财政部就税务信息共享达成实质性协议,正式协议预计在年底前签订。 二、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随着为富裕阶层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的私人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其被用来进行洗钱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下面借鉴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经验,针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私人银行法律和制度
现阶段各银行主要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在合规方面依据的是反洗钱“一法四规”,但这些法规均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规定,而且各监管机构也没有对私人银行这一高风险业务发布过反洗钱工作指引。由于私人银行业务保密性强的特点,银行自身合规部门的人员都难以获悉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反洗钱监督管理措施比一般客户更加弱化。
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尽早制定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引导各金融机构制定私人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流程,为私人银行业务免受洗钱分子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大对私人银行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性使其易成为洗钱重灾区,属于高风险业务。特别是在中国,许多外资银行将“为富人理财”定为主要业务方向。一是要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合理分配反洗钱监管资源,将监管重点投向私人银行等高风险业务;二是适时对私人银行业务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检查,以督促各银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合规业务;三是加大对涉嫌洗钱的处罚力度,以警示银行重视私人银行反洗钱工作,震慑利用私人银行业务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
(三)强化反洗钱意识,加强反洗钱培训
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对反洗钱知识还不熟悉,部分银行管理者对反洗钱的重要也认识不足,担心反洗钱工作会导致客户流失,甚至会因此有意无意地纵容洗钱行为或消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针对私人银行业务中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的问题,一是加大反洗钱专题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客户尽职调查敏感度和可疑交易分析技巧;二是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内部监督,赋予反洗钱部门独立的监督检查权,能有效获得私人银行业务的数据和记录,并定期对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实行内部稽核;三是对私人银行业务经理的个人财务情况和异常行为进行监督,以发现其不恰当行为的迹象,使银行可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笔者认为,新加坡之所以被认定为新的全球私人银行中心,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可在7小时飞行半径里覆盖众多亚洲国家,尤其对离岸信托有时效性要求的亚太客户,在欧洲下单后有24小时时滞,而新加坡不存在)、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备的私银业生态系统外,最主要的就是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高标准的金融监管,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一、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经验
作为一个发达、开放和稳定的东南亚经济体,新加坡已成为国际洗钱行为的理想目的地。尽管新加坡政府对犯罪活动采取强硬立场,但东南亚地区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历史性的,其他东南亚国家存在严重的与腐败有关的资本外逃现象以及清洗犯罪收益的活动,再加上新加坡作为新晋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其面临的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愈发严峻。对此,新加坡当局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对私人银行业进行严密监管。
(一)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战略委员会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立法及宏观政策制定;金融管理局(MAS)负责银行业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金融调查组、贪污调查局和中央禁毒署等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总检查署负责立法的起草和修改,起诉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处理刑事司法互助事项和引渡的请求。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主要法律是《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DSA,1999年9月起实施),规定了424种严重犯罪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涵盖了FATF制定的21个犯罪类别,明确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定义务。而且不论上游犯罪发生在何地,只要犯罪收益在新加坡境内或经过新加坡,CDSA都将适用。为了应对不断演变的洗钱/恐怖融资威胁,并满足国际标准新要求,法律框架和执法标准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如2013年7月,新加坡当局根据FATF新40项建议将税收洗钱定义为严重犯罪。
金融管理局依据CDSA,对金融机构规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义务,并就如何履行这些义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金管局要求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当客户、商业关系或交易呈现更高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时,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是必须的,这一点对私人银行业客户尤为关键。根据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任何银行不得开立或者保持匿名或假名账户,并应对任何与客户有关的受益人进行调查。当银行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的可疑性决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严密的监管
金管局作为银行业管理当局,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根据每家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客户/产品/服务类型,经营的地理区域,以及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质量,对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
金管局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考察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确保机构手册中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控制得到充分执行。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机构,金管局进行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更高。由于金管局的目的是为了要防范于未然,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发生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金融机构还是会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控制措施薄弱而受到处罚。
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金管局会加以警告。根据机构的不同情况,金管局会要求金融机构指定外部咨询师,对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进行彻底的评估;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合规的资源投入。在一些案例中,尽管金融机构制定了完善的反洗钱架构和流程,却由于无效的管理层监督而导致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执行,金管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更换高管。
商业事务局金融调查组下设的金融情报中心—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犯罪提供金融情报。金融机构必须在交易被标识为可疑后的15日内及时将其上报。当金融机构因为任何理由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或者因为客户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信息导致申请中的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延迟、现有业务关系的终止的,银行应考虑这种情况的可疑性是否有必要制作可疑交易报告。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将调查可疑交易主体以及与交易主体有关的其他个人或公司的各种情况,确定构成洗钱罪的可能性。
(三)积极开展跨境合作
新加坡当局积极与FATF、税务透明与信息交换国际论坛,以及巴塞尔委员会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专家组合作,协作建立一个适当、有效的国际标准。可疑交易办公室与国外各执法和情报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签订谅解备忘录。新加坡还修订CDSA,允许可疑交易办公室在保密和互惠的基础上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金融管理局也与国外对应机构交流共享核查报告、参与联合监管,提高在境外运营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控制和标准。
目前,打击跨境逃税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加坡在2009年开始采纳税务信息交换国际标准,提升信息交换的效率。新加坡于2013年11月通过的所得税(修正)法案就税务信息交换做出制度上的变动,包括允许国内税务局(IRAS)在税务信息交换的情况下,无需获得法院颁令,就能自行向金融机构要求特定的银行及信托信息,以及在无需与个别合作伙伴更新双边税务协议的情况下,扩大税务信息交换援助以符合国际标准。今年5月,根据美国2010年出台的《美国海外账户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简称《合规法案》),新加坡政府与美国财政部就税务信息共享达成实质性协议,正式协议预计在年底前签订。 二、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随着为富裕阶层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的私人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其被用来进行洗钱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下面借鉴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经验,针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私人银行法律和制度
现阶段各银行主要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在合规方面依据的是反洗钱“一法四规”,但这些法规均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规定,而且各监管机构也没有对私人银行这一高风险业务发布过反洗钱工作指引。由于私人银行业务保密性强的特点,银行自身合规部门的人员都难以获悉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反洗钱监督管理措施比一般客户更加弱化。
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尽早制定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引导各金融机构制定私人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流程,为私人银行业务免受洗钱分子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大对私人银行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性使其易成为洗钱重灾区,属于高风险业务。特别是在中国,许多外资银行将“为富人理财”定为主要业务方向。一是要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合理分配反洗钱监管资源,将监管重点投向私人银行等高风险业务;二是适时对私人银行业务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检查,以督促各银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合规业务;三是加大对涉嫌洗钱的处罚力度,以警示银行重视私人银行反洗钱工作,震慑利用私人银行业务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
(三)强化反洗钱意识,加强反洗钱培训
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对反洗钱知识还不熟悉,部分银行管理者对反洗钱的重要也认识不足,担心反洗钱工作会导致客户流失,甚至会因此有意无意地纵容洗钱行为或消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针对私人银行业务中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的问题,一是加大反洗钱专题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客户尽职调查敏感度和可疑交易分析技巧;二是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内部监督,赋予反洗钱部门独立的监督检查权,能有效获得私人银行业务的数据和记录,并定期对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实行内部稽核;三是对私人银行业务经理的个人财务情况和异常行为进行监督,以发现其不恰当行为的迹象,使银行可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