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转民”现象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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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转刑"这个概念人们并不陌生,是人民调解中的一个术语,指民事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使其恶化为刑事案件。杜绝"民转刑"的发生是农村村、组干部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实践证明只要调解及时,处理得当,工作做细做实,杜绝"民转刑"是完全可能的。可是近期去农村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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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颁布实施后,对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执行中,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包括如何理解《补充规定》中一些新的规定和正确掌握有关的政策法律界限。为了更好地执行《补充规定》,有效地惩治贪污、受贿等经济
<正> 一、某些刑法解释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原有宗旨司法解释乃是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的一种直接说明。既然如此,立法者就必然要求这种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和表达其立法的原有宗旨,而不允许对之违反和背离。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违背立法宗旨,其解释当归于无效。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中,有些解释虽然也使法律的原则规定得到了具体化、确定化,便利了实际掌握和执行,但其内容却明显地背离了刑事立法的本来意图和立法
<正> 三国时,孙权的儿子孙亮和大臣们到御花园游玩。那天天气很热,孙亮想吃生梅子,就让人给摘来几个。可是梅子太酸,孙亮就喊侍从官快到中藏吏(皇室管食品的官)那里取蜂蜜。侍从官取了蜂蜜,一边走一边琢磨,想到他对中藏吏的积怨,侍从官忽然心生一计:他偷偷拣
<正> 应日本冈山市日中友好协会会长远藤三则、仓敷市立短期大学校长井上肇、仓敷市中国留学生后援会会长大森安广、秋田隆敏等友人的邀请,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校长周宏兴于1989年12月下旬赴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和诗歌讲学。在访日期间,周校长拜访了远藤三则先生并向他赠诗;12月19日周校长到仓敷市立短期大学访问,受到全校师生的热烈欢迎。周校长向井上肇校长和学校赠诗,并作了题为"汉诗——中日人民友好的精神纽带"的讲演,同学们
<正> 问:如何理解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些是不是刑事处分?请给予解答。人函浙江学员李海忠答:"训诫",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进行公开谴责的一种教育方法。"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责令被告人用书面保证悔改的一种教育方法。"赔礼道歉",是指承认错误,对被损害的人表示歉意。"赔偿损失",是人民法院按照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给
<正> 当前,我国出现的各种贿赂案件比较引人注目。这类案件,犯罪数额大,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掌握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达到惩腐倡廉之目的。为此,根据深圳市的情况,笔者就如何办理好贿赂犯罪案件,提出如下三点应注意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探讨。
<正> 法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证制度,实际上就是由法国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国营公司承担事后政治风险担保的一种保险制度。继美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证制度建立以后,法国与西德、日本等大陆系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法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证制度较其他主要资本输出国家(如美国、西德、日本)的制度更为复杂,程序更为繁琐,但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值得我们借鉴的意义。法国是一个老牌的资本输出国家,战后的资本输出经历了不同阶段。从战后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法国直接资本输出的对象主要是法兰西共同体内部以及法国的海外
<正> 一、刑法第153条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关于第153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从字面看,适用该条的前提是行为人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而构不成
<正> 正当防卫,在有一系列前提及限度条件的情况下,它是刑法中的一项制度,但如撇开这些条件,则是一项刑法规范。长期以来,有关正当防卫的文章大都只就其前后各项条件展开讨论,几乎遗忘了正当防卫规范本身,甚至使人感到那些前提及限度条件本身
<正> 地方自治,即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组织,在国家授权范围之内,自主地管理所辖区域的事务的制度。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时所普遍实行的一种原则。研究地方自治的本质和特点,对于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