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贿赂犯罪案件应注意的法律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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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我国出现的各种贿赂案件比较引人注目。这类案件,犯罪数额大,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掌握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达到惩腐倡廉之目的。为此,根据深圳市的情况,笔者就如何办理好贿赂犯罪案件,提出如下三点应注意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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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条例草案"表现了台湾当局的矛盾和困扰。自1987年11月台湾当局有限度地开放探亲到现在,两年来台湾民众来大陆探亲者已逾90万,大陆民众获准进入台湾探亲者也有3600多人。两岸民间经济贸易活动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仅1989年海峡两岸贸易总额估计达37亿美元。台湾当局面对时代潮流和民众呼声,在方针政策上,一面有所顺应,一面又加以种种限制,不使两岸关系的发展失控;在态度、行动上,进进退退,走走停停。欲进又止,欲罢不能。"条例草案"的提出、修正及其内容,可以说是台湾官方
<正> 经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暂行条例》第9、10两条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同"法务部"提出的原草案第15、16条相比,不仅没有前进,反而更后退了。除了对大陆地区人民的继承权仍然采取种种歧视政策之外,又增加了一项对于继承总额的限制。现在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一、继承权中绝不应附加政治条件按一般继承法原理,本应以婚姻关系的存废和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标准,来决定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现在的两个草案,都把所谓
<正> 《十月草案》较之《二月草案》,可以说是进了一小步,后退一大步,集中体现了台湾当局的困扰心态和矛盾政策。《十月草案》在某些条款的用词、规定上有所进展,但由于台湾当局不愿正视两岸交往迅速发展的现实,不愿避开政治上的歧视和"法统"之争,因而在迈出了一小步之后,又后退了一大步,增加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政治歧视性的条款。《十月草案》中有关"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不得行使继承权","大陆地区人民因继承权或受赠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的规定,除有台湾当局坚持一贯
<正> 现行刑法典在立法的当初,在对刑种的适用上,针对当时的情况,偏重于生命刑和自由刑,对于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刑种分类上,用当前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经济观念来衡量,似有偏颇。本文仅就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财产刑亟需改革与完善财产刑并非一个独立刑种,它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利予以剥夺为内容的刑罚之总和,具体刑种名称各国均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刑种有二、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于各国情况的差异,在立法上对刑种的适用范围也不相同,这是因为各国传统的刑
<正> 今年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十周年。这两个法律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任重而道远,温故而知新。我们应当认清这一改革的对象和任务,回顾这一改革经历的道路,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途
<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颁布实施后,对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执行中,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包括如何理解《补充规定》中一些新的规定和正确掌握有关的政策法律界限。为了更好地执行《补充规定》,有效地惩治贪污、受贿等经济
<正> 一、某些刑法解释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原有宗旨司法解释乃是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的一种直接说明。既然如此,立法者就必然要求这种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和表达其立法的原有宗旨,而不允许对之违反和背离。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违背立法宗旨,其解释当归于无效。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中,有些解释虽然也使法律的原则规定得到了具体化、确定化,便利了实际掌握和执行,但其内容却明显地背离了刑事立法的本来意图和立法
<正> 三国时,孙权的儿子孙亮和大臣们到御花园游玩。那天天气很热,孙亮想吃生梅子,就让人给摘来几个。可是梅子太酸,孙亮就喊侍从官快到中藏吏(皇室管食品的官)那里取蜂蜜。侍从官取了蜂蜜,一边走一边琢磨,想到他对中藏吏的积怨,侍从官忽然心生一计:他偷偷拣
<正> 应日本冈山市日中友好协会会长远藤三则、仓敷市立短期大学校长井上肇、仓敷市中国留学生后援会会长大森安广、秋田隆敏等友人的邀请,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校长周宏兴于1989年12月下旬赴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和诗歌讲学。在访日期间,周校长拜访了远藤三则先生并向他赠诗;12月19日周校长到仓敷市立短期大学访问,受到全校师生的热烈欢迎。周校长向井上肇校长和学校赠诗,并作了题为"汉诗——中日人民友好的精神纽带"的讲演,同学们
<正> 问:如何理解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些是不是刑事处分?请给予解答。人函浙江学员李海忠答:"训诫",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进行公开谴责的一种教育方法。"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责令被告人用书面保证悔改的一种教育方法。"赔礼道歉",是指承认错误,对被损害的人表示歉意。"赔偿损失",是人民法院按照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