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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进行的时代环境下,由于刑事冤案对司法权威的破坏严重,对于受害人的身心损害更是巨大,因此被司法界予以高度重视。有鉴于此,本文对冤案、假案和错案进行了区分,在概念比较基础上,对刑事冤案从诉讼程序方面(即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进行了成因分析,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确立有限度的沉默两方面来对冤案进行预防,最后提出采取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的判决来纠正冤案。
关键词:刑事冤案;成因;预防;纠正机制;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74-01
作者简介:季元辉(1992-),男,汉族,大连大学。
一、刑事冤案概述
刑事冤案一般是针对无罪的人而被错判为有罪的案件,也就是仅仅是对有罪和无罪的认定发生错判,而不是对于罪大或罪小等定罪、量刑之类的问题进行认定;同时,刑事冤案是针对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案件进行,而不是基于对法院未生效的案件进行。简言之,就是被追诉者没有实施犯罪而被认定实施了犯罪的案件。
冤案与假案、错案有着明显区分,假案是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而是基于某种不良动机人为地虚构捏造案件事实,最终对所谓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判决;错案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是法院在定罪或量刑方面出现错误而予以一定的错判。
二、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情形造成冤案的主要成因
(一)刑事侦查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
一是一些司法机关采取有罪推定原则。首先是公安机关表现方面:基于一旦立案追究而被视为罪犯的思维定势在一些公安人员之中占有较大的空间,使得公安人员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等方式来印证自己推断的案件事实过程。其次是检察机关表现方面:审查起诉阶段采取补充侦查后,即便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也要向法院起诉。最后是法院表现方面:审判阶段往往重视庭前有罪“口供”,即便案件存在很大漏洞,也采取疑罪从轻进行判刑。而随着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依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这就使得条文有逻辑前后矛盾之嫌。
(二)刑事审查起诉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
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部门即检察机关,现行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主要以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审查公诉条件是否具备,也就是检察机关独自进行而没有其它程序(如听证程序)和控辩双方参与,即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听取辩护意见,实施者也是不多。这样,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方式具有单方性,使得冤案难以有效在审查起诉环节予以过滤。
(三)刑事审判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
一是存在管辖错误情形。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后,相关部门就会对管辖进行协调变动,将其“降格处理”到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这就意味着案件的刑罚降低,表面上具有“宽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效果,但实质上却是部分司法机关规避责任的手段,使得刑事冤案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存在刑事庭审虚化情形。主要是存在举证责任虚化、质证虚化、认证虚化、裁判虚化等情形,前三者虚化就是相关人员本应该出庭而没有出庭而直接以各种笔录文件作为审判证据,裁判虚化是法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裁决。这样,庭审徒有虚名,给冤案形成也就有了漏洞。
三、刑事冤案的预防对策
一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所控罪行的举证责任由检控方承担,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时推定被告无罪,即遵从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换言之,被告在检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足以成立时即推定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任何人未经正当、合法的审判程序不得被认定有罪,是刑事程序中被刑事追究的人所拥有的一项程序保障。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把无罪推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仅是将其基本精神渗透在一些条文之中。为此,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二是确立有限度的沉默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司法机关人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并对此不会给予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权利。该项权利缘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是赋予公民权利对抗公权力滥用的平衡程序保障。而基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考量,可以确立有限度的沉默权。具体而言,就是在讯问当中,犯罪嫌疑人有选择是否陈述案情的权利,废除“如实供述义务”规定;同时增加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沉默,检察机关应当终止讯问。
四、刑事冤案的纠正机制
刑事冤案发生必须有一定的纠正机制来加以慰藉受害者的身心损害,使得冤案仅是存在部分时间而不是永久被冤,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来恢复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而我国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为纠正冤案提供了渠道,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为此,基于有效保障程序公平和冤狱者的权益保障,放弃公诉案件撤回和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冤案纠正方式,采取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的判决来纠正冤案。
五、结语
刑事冤案的避免是彰显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虽然刑事冤案在我国短期内不会全部杜绝,但是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冤案的发生,从最大程度上予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而助力实现依法治国和中国梦。
[参考文献]
[1]自正法,张波转型期刑事冤案的预防机制探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5):95-102
[2]黄士元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J]法学研究,2014(3):26-44
关键词:刑事冤案;成因;预防;纠正机制;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74-01
作者简介:季元辉(1992-),男,汉族,大连大学。
一、刑事冤案概述
刑事冤案一般是针对无罪的人而被错判为有罪的案件,也就是仅仅是对有罪和无罪的认定发生错判,而不是对于罪大或罪小等定罪、量刑之类的问题进行认定;同时,刑事冤案是针对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案件进行,而不是基于对法院未生效的案件进行。简言之,就是被追诉者没有实施犯罪而被认定实施了犯罪的案件。
冤案与假案、错案有着明显区分,假案是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而是基于某种不良动机人为地虚构捏造案件事实,最终对所谓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判决;错案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是法院在定罪或量刑方面出现错误而予以一定的错判。
二、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情形造成冤案的主要成因
(一)刑事侦查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
一是一些司法机关采取有罪推定原则。首先是公安机关表现方面:基于一旦立案追究而被视为罪犯的思维定势在一些公安人员之中占有较大的空间,使得公安人员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等方式来印证自己推断的案件事实过程。其次是检察机关表现方面:审查起诉阶段采取补充侦查后,即便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也要向法院起诉。最后是法院表现方面:审判阶段往往重视庭前有罪“口供”,即便案件存在很大漏洞,也采取疑罪从轻进行判刑。而随着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依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这就使得条文有逻辑前后矛盾之嫌。
(二)刑事审查起诉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
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部门即检察机关,现行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主要以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审查公诉条件是否具备,也就是检察机关独自进行而没有其它程序(如听证程序)和控辩双方参与,即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听取辩护意见,实施者也是不多。这样,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方式具有单方性,使得冤案难以有效在审查起诉环节予以过滤。
(三)刑事审判过程之中的违法情形
一是存在管辖错误情形。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后,相关部门就会对管辖进行协调变动,将其“降格处理”到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这就意味着案件的刑罚降低,表面上具有“宽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效果,但实质上却是部分司法机关规避责任的手段,使得刑事冤案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存在刑事庭审虚化情形。主要是存在举证责任虚化、质证虚化、认证虚化、裁判虚化等情形,前三者虚化就是相关人员本应该出庭而没有出庭而直接以各种笔录文件作为审判证据,裁判虚化是法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裁决。这样,庭审徒有虚名,给冤案形成也就有了漏洞。
三、刑事冤案的预防对策
一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所控罪行的举证责任由检控方承担,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时推定被告无罪,即遵从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换言之,被告在检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足以成立时即推定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任何人未经正当、合法的审判程序不得被认定有罪,是刑事程序中被刑事追究的人所拥有的一项程序保障。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把无罪推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仅是将其基本精神渗透在一些条文之中。为此,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二是确立有限度的沉默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司法机关人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并对此不会给予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权利。该项权利缘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是赋予公民权利对抗公权力滥用的平衡程序保障。而基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考量,可以确立有限度的沉默权。具体而言,就是在讯问当中,犯罪嫌疑人有选择是否陈述案情的权利,废除“如实供述义务”规定;同时增加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沉默,检察机关应当终止讯问。
四、刑事冤案的纠正机制
刑事冤案发生必须有一定的纠正机制来加以慰藉受害者的身心损害,使得冤案仅是存在部分时间而不是永久被冤,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来恢复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而我国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为纠正冤案提供了渠道,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为此,基于有效保障程序公平和冤狱者的权益保障,放弃公诉案件撤回和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冤案纠正方式,采取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的判决来纠正冤案。
五、结语
刑事冤案的避免是彰显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虽然刑事冤案在我国短期内不会全部杜绝,但是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冤案的发生,从最大程度上予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而助力实现依法治国和中国梦。
[参考文献]
[1]自正法,张波转型期刑事冤案的预防机制探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5):95-102
[2]黄士元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J]法学研究,2014(3):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