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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佛教自两汉时期传入中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在与中国本土文化——儒学碰撞和交流的过程中,儒释道三者合流,最重要的产物是宋明理学。儒释道三者合流的过程,是中国传统文化包容性的最好表现,也对我国法学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某种借鉴作用。
关键词:佛教;儒学;合流;宋明理学
中图分类号:B244;B9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87-02
作者简介:张琳惠怡(1990-),女,甘肃酒泉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敦煌学及清朝法律史。
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次重要的文化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次变革即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次变革奠定了中国文化的发展走向,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成为中华民族溶进血液中的品格,也成为了中华民族的灵魂。佛教就是在这种格局已经形成后传入中国的。随着道教的产生,三者相互冲突和融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主要旋律。
一、儒释道的合流的原因分析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中国的文化经历了许多大的转变。两汉时期的章句学、魏晋南北朝玄学以及隋唐时期经学,都是在内容和形式上对儒学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唐太宗时期的科举取士,以《五经正义》为内容,使天下学子无不将其奉为圭臬,潜心研读。但是,这无法改变佛教和道教在中国大地上的不断壮大和发展的事实。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儒、佛、道在文化上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我们姑且不去计较佛教为何发展的如此迅速。但从这样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敏锐的发现:儒学的地位正在受到佛教空前的挑战。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相争相对后,三者求同存异,将存亡之争转变成了本末之争。儒学在吸收了道教的内容后,中国的本土文化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儒学虽然在政治上拥有得天独厚的势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佛教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逊色于儒学。特别是在隋唐时期,佛教吸纳了一批佛学人才,出现了如玄奘法师、禅宗六祖慧能等佛学巨子,儒学的地位受到重创。宋代的张方平曾感叹道:“儒门淡泊,收拾不住,皆归释氏。”[1]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佛教对个体的心性修养十分注重,迎合了当时士大夫阶层的心理需求。然而,该局面也加深了儒家学者的忧患意识,他们一面追本溯源,从先秦的典籍中寻找和挖掘所需要的精神给养,另一方面“出入佛老”,吸收佛学中蕴藏的丰富禅意,使儒学的思辨程度达到空前提高,儒学的理论体系得以形成。某种意义来说,若没有佛学的影响,儒学不可能完成这一重要的历史性变革。毋庸置疑,在先秦哲学典籍中,已包含丰富的本体论和宇宙论的思想,但是由于中国哲学只是注重体悟而疏于思辨论证,所以这部分儒学的精华在先秦时期被搁置了,至宋明时才被挖掘。之所以在宋明时期被挖掘,佛教起到催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佛学的引进使儒学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也是佛学促进了儒学的成长。中国传统文化才会呈现绚烂多姿的形态,中国文化的多元性促使中国在隋唐时期的政治、经济等方面达到空前的繁荣。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它的体系性和思辨性,后人称它为“新儒学”。
在此处需要明白儒学和佛学相合之处指什么。纵观传统中国,封建帝王的承认一度是每一个新兴事物蓬勃发展的前提,佛教也不例外。自两汉以来佛教引入中原地区,它的作用一直是确定的。在历代帝王的心中,佛教是辅助他们教化民众的工具,虽然历史上也出现了“三武灭佛”这样的法难,但是佛教在传播中努力的迎合儒学的发展。在魏晋南北朝的本末之争中,佛教用自己的方法阐述了儒学,同时找到了儒释道合流的观念基础——善。但是,儒佛之间谁应当是主体呢?当儒佛之争转为本末之争后,他们的争斗已经失去原有的意义,成为一种义气之争,合流也在所难免。于是乎,“一主二从”的主从关系形成,宋朝的儒学学者对儒学进行了深层次的发展,宋明理学应运而生。
二、儒释道合流的表现——宋明理学的产生
(一)宋明理学在宋朝的发展
宋明理学经历了前、中、后三个时期,代表人物不胜枚举。根据如何吸收和吸收什么佛教哲学思想以及批判什么佛教教义,宋明理学又分为程朱系、陆王系、心学派等。最为影响深远的是发生在朱熹和陆九渊的“儒释之辩”。
⒈形而上学本体的不同。朱熹以“理”为形而上学本体,[2]陆九渊以“心”为形而上学的本体。陆氏揭示了朱熹太极哲学本体的来源,并指出这里对于“理”的理解(不是范畴的来源,而是指朱熹哲学的思想基础)。面对陆九渊的批判,朱熹进行了反驳。朱熹批评陆氏所理解的“理”,是依据佛教禅宗中的“本心”,而不是自己所说的“天地万物本然之理”。至于所谓“迥出常情”,并非专指禅宗,世俗事物也可用此进行解释,儒者不需要回避。
⒉虚实之争。陆九渊认为,儒释之间的实质差别不是虚和实,因为儒释道三者的理论都是虚实结合,具有两重性。以虚实为标准区分的儒、释、道三者是没有意义的。朱熹则不以为然。朱熹认为儒释道之间的区别在于“虚无”与“实有”。朱熹以伦理价值本体的实有性为本位,认为佛教一切皆空,其实质是“虚”,即“虚无”。其实,这是两者对佛教教义的本质认识不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⒊公私之争。陆九渊主张以“公私”做为儒释的区别标准。他认为人为万物之灵长,尽人道而与天地之道并立,其依據的便是义和公。基于此,陆氏以公私为依据,从伦理道德上对儒释的思想内涵做了区分。朱熹不同意陆氏主张,认为陆氏对于儒释之间的区分毫无意义。他认为陆九渊不知道人的本心为何物。朱熹认为,只是用公私去判断佛教思想中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佛教心性论理解的不够深刻。
(二)宋明理学在宋朝以后的发展
朱陆之间的争论,推进了理学的发展。这种发展得益于宋朝宽松的政治文化环境。到了明朝,随着“心学”的产生,王阳明将儒家思想发挥到了极致。围绕着儒释道三者的关系问题,王阳明和湛若水也进行了三次具有深远影响的辩论。两人围绕“儒释是否同根”以及儒释思想中都提到的“良知”等问题进行了争论。在这里姑且不论二人争论的结果如何,不可否认王阳明奠定了心学的基础,是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王阳明是宋明理学的最后一位大师。清朝的朴学实为宋明理学发展的倒退。自此之后,儒学的发展停滞不前。
三、儒释道合流对现当代法学研究的启示
其实,在行文过程中,不难发现中国的本土文化——儒学有着兼容并包的开放性特点,同时,也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儒学包含了中国人最朴素的人生观、价值观,表达了中国人内心深处最美好的愿望。[3]在儒家学者一次次的努力中,儒学坚持了它本来所拥有的内在气质,在面对一次次的冲击和挑战的过程中,被儒家学者改造,从而完成了教化百姓的重任。同时,也为当朝执政者希望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高境界。
在儒释道合流的过程中,儒学坚持本身所拥有的特殊性,在吸收佛教和道教的有利元素后,完成了自己华丽的蜕变。这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壮举,也具有划时代意义,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以下的宝贵经验:
(一)坚持本来所拥有的特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时,发现中国古代判案的标准是:“情”、“理”、“法”。[4]从费孝通先生所写的《乡土中国》中也能看出:中国是熟人社会,“情”、“理”已经作为中国人的特质融入到血液当中。所以在引进国外的法律思想、观念和制度时,应当注意这些思想和制度是否为中国人所接受,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
(二)按照中国国情进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的国情非常复杂,各个地方的法制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在藏区还在用“赔命价”来处理诉讼案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在用部落的规定解决当地存在的问题。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将中华法系拦腰截断是不明智的做法,应当有步骤、有原则的进行法治的现代化,减少因为法律适用和实施过程中激化的矛盾,实现中国人心中最高的境界——和谐。
[ 参 考 文 献 ]
[1]任继愈.中国佛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56.
[2]朱熹.四书注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5.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12.
[4][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关键词:佛教;儒学;合流;宋明理学
中图分类号:B244;B9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87-02
作者简介:张琳惠怡(1990-),女,甘肃酒泉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敦煌学及清朝法律史。
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次重要的文化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次变革即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次变革奠定了中国文化的发展走向,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成为中华民族溶进血液中的品格,也成为了中华民族的灵魂。佛教就是在这种格局已经形成后传入中国的。随着道教的产生,三者相互冲突和融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主要旋律。
一、儒释道的合流的原因分析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中国的文化经历了许多大的转变。两汉时期的章句学、魏晋南北朝玄学以及隋唐时期经学,都是在内容和形式上对儒学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唐太宗时期的科举取士,以《五经正义》为内容,使天下学子无不将其奉为圭臬,潜心研读。但是,这无法改变佛教和道教在中国大地上的不断壮大和发展的事实。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儒、佛、道在文化上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我们姑且不去计较佛教为何发展的如此迅速。但从这样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敏锐的发现:儒学的地位正在受到佛教空前的挑战。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相争相对后,三者求同存异,将存亡之争转变成了本末之争。儒学在吸收了道教的内容后,中国的本土文化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儒学虽然在政治上拥有得天独厚的势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佛教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逊色于儒学。特别是在隋唐时期,佛教吸纳了一批佛学人才,出现了如玄奘法师、禅宗六祖慧能等佛学巨子,儒学的地位受到重创。宋代的张方平曾感叹道:“儒门淡泊,收拾不住,皆归释氏。”[1]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佛教对个体的心性修养十分注重,迎合了当时士大夫阶层的心理需求。然而,该局面也加深了儒家学者的忧患意识,他们一面追本溯源,从先秦的典籍中寻找和挖掘所需要的精神给养,另一方面“出入佛老”,吸收佛学中蕴藏的丰富禅意,使儒学的思辨程度达到空前提高,儒学的理论体系得以形成。某种意义来说,若没有佛学的影响,儒学不可能完成这一重要的历史性变革。毋庸置疑,在先秦哲学典籍中,已包含丰富的本体论和宇宙论的思想,但是由于中国哲学只是注重体悟而疏于思辨论证,所以这部分儒学的精华在先秦时期被搁置了,至宋明时才被挖掘。之所以在宋明时期被挖掘,佛教起到催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佛学的引进使儒学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也是佛学促进了儒学的成长。中国传统文化才会呈现绚烂多姿的形态,中国文化的多元性促使中国在隋唐时期的政治、经济等方面达到空前的繁荣。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它的体系性和思辨性,后人称它为“新儒学”。
在此处需要明白儒学和佛学相合之处指什么。纵观传统中国,封建帝王的承认一度是每一个新兴事物蓬勃发展的前提,佛教也不例外。自两汉以来佛教引入中原地区,它的作用一直是确定的。在历代帝王的心中,佛教是辅助他们教化民众的工具,虽然历史上也出现了“三武灭佛”这样的法难,但是佛教在传播中努力的迎合儒学的发展。在魏晋南北朝的本末之争中,佛教用自己的方法阐述了儒学,同时找到了儒释道合流的观念基础——善。但是,儒佛之间谁应当是主体呢?当儒佛之争转为本末之争后,他们的争斗已经失去原有的意义,成为一种义气之争,合流也在所难免。于是乎,“一主二从”的主从关系形成,宋朝的儒学学者对儒学进行了深层次的发展,宋明理学应运而生。
二、儒释道合流的表现——宋明理学的产生
(一)宋明理学在宋朝的发展
宋明理学经历了前、中、后三个时期,代表人物不胜枚举。根据如何吸收和吸收什么佛教哲学思想以及批判什么佛教教义,宋明理学又分为程朱系、陆王系、心学派等。最为影响深远的是发生在朱熹和陆九渊的“儒释之辩”。
⒈形而上学本体的不同。朱熹以“理”为形而上学本体,[2]陆九渊以“心”为形而上学的本体。陆氏揭示了朱熹太极哲学本体的来源,并指出这里对于“理”的理解(不是范畴的来源,而是指朱熹哲学的思想基础)。面对陆九渊的批判,朱熹进行了反驳。朱熹批评陆氏所理解的“理”,是依据佛教禅宗中的“本心”,而不是自己所说的“天地万物本然之理”。至于所谓“迥出常情”,并非专指禅宗,世俗事物也可用此进行解释,儒者不需要回避。
⒉虚实之争。陆九渊认为,儒释之间的实质差别不是虚和实,因为儒释道三者的理论都是虚实结合,具有两重性。以虚实为标准区分的儒、释、道三者是没有意义的。朱熹则不以为然。朱熹认为儒释道之间的区别在于“虚无”与“实有”。朱熹以伦理价值本体的实有性为本位,认为佛教一切皆空,其实质是“虚”,即“虚无”。其实,这是两者对佛教教义的本质认识不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⒊公私之争。陆九渊主张以“公私”做为儒释的区别标准。他认为人为万物之灵长,尽人道而与天地之道并立,其依據的便是义和公。基于此,陆氏以公私为依据,从伦理道德上对儒释的思想内涵做了区分。朱熹不同意陆氏主张,认为陆氏对于儒释之间的区分毫无意义。他认为陆九渊不知道人的本心为何物。朱熹认为,只是用公私去判断佛教思想中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佛教心性论理解的不够深刻。
(二)宋明理学在宋朝以后的发展
朱陆之间的争论,推进了理学的发展。这种发展得益于宋朝宽松的政治文化环境。到了明朝,随着“心学”的产生,王阳明将儒家思想发挥到了极致。围绕着儒释道三者的关系问题,王阳明和湛若水也进行了三次具有深远影响的辩论。两人围绕“儒释是否同根”以及儒释思想中都提到的“良知”等问题进行了争论。在这里姑且不论二人争论的结果如何,不可否认王阳明奠定了心学的基础,是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王阳明是宋明理学的最后一位大师。清朝的朴学实为宋明理学发展的倒退。自此之后,儒学的发展停滞不前。
三、儒释道合流对现当代法学研究的启示
其实,在行文过程中,不难发现中国的本土文化——儒学有着兼容并包的开放性特点,同时,也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儒学包含了中国人最朴素的人生观、价值观,表达了中国人内心深处最美好的愿望。[3]在儒家学者一次次的努力中,儒学坚持了它本来所拥有的内在气质,在面对一次次的冲击和挑战的过程中,被儒家学者改造,从而完成了教化百姓的重任。同时,也为当朝执政者希望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高境界。
在儒释道合流的过程中,儒学坚持本身所拥有的特殊性,在吸收佛教和道教的有利元素后,完成了自己华丽的蜕变。这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壮举,也具有划时代意义,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以下的宝贵经验:
(一)坚持本来所拥有的特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时,发现中国古代判案的标准是:“情”、“理”、“法”。[4]从费孝通先生所写的《乡土中国》中也能看出:中国是熟人社会,“情”、“理”已经作为中国人的特质融入到血液当中。所以在引进国外的法律思想、观念和制度时,应当注意这些思想和制度是否为中国人所接受,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
(二)按照中国国情进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的国情非常复杂,各个地方的法制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在藏区还在用“赔命价”来处理诉讼案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在用部落的规定解决当地存在的问题。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将中华法系拦腰截断是不明智的做法,应当有步骤、有原则的进行法治的现代化,减少因为法律适用和实施过程中激化的矛盾,实现中国人心中最高的境界——和谐。
[ 参 考 文 献 ]
[1]任继愈.中国佛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56.
[2]朱熹.四书注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5.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12.
[4][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