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独立性的外部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_h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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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的独立性,也叫经济法的地位,它关乎经济法的生死存亡,也关乎经济法对其他相邻学科的“入侵”,所以是经济法和其他相邻学科共同关注的一个理论与实践难题。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独立性的外部问题即与宪法之下的同一层次的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内部问题即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造。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 内部问题 外部问题 相邻法律部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4-01
  
  比利时学者C·德马尔莫尔曾表述过一个富有趣味性的观点: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撮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經济法。要想对这一观点进行评价,首先就应该先厘清经济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问题,也就是经济法独立性的外部问题。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与民商法、行政法激烈的争论,到现在为止,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争论虽然没有停止,但二者的关系也基本厘清。但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理论论述的比较少,并且即使有相关论述,也只是停留在争夺地盘等浅层次的争论上。
  一、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的商法化
  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传统观点到以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价值取向的现代化转变。传统民法是纯私法领域的法律,它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私法原则。但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企业组织的扩大化,传统民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弊端。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对象和包括的内容早已超出了传统民法的解释范围,如商事法律规范、证券法律规范、保险法律规范等。这些法律规范都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和国家的积极参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迈出了纯私法领域的大门,向公法领域延伸。
  (二)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功能互补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弥补民法之不足。仅通过遵循意思自治的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会出现市场失灵,而经济法则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超越了传统民法中国家不介入经济生活的界限,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一个行为若被认为违反了这些原则,就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进入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了,二者做到了很好的衔接。
  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并且民法和经济法作为经济生活的两个基本法,功能互补,衔接得体。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法治的核心在于一切权力必受到外力的限制,所以行政法是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己任的法。但是,在现代社会,因为社会经济生活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所以出现了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它们不是控权法,相反是授权法,这些法律显然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一)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借鉴
  行政法是专门控权的法,对经济生活没有关注,但是它对控制国家权力的手段、规则等却有根深蒂固的研究。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运行过程中,在防止国家过度、不当干预以致“政府失灵”的后果,可以借鉴行政法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方法和手段。所以经济法不仅是授权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同时也是控制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的法律。
  (二)经济法对行政法的超越
  在当今的政府职能中,干预经济的职能已经变成了常规职能。而行政法只关注行政组织和行政权力的划分、设置、监督等,行政法学家也不关注行政法分则的研究,都交给了新兴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如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这些法律也由新兴的独立经济管理机关来行使。首先,新兴的独立经济管理机关不仅享有行政权,还享有立法权、司法权,从权力性质上已经超越了行政权的范围;其次,新兴的独立经济管理机关由于管理事务的复杂性,不实行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而大多实行委员会制度,从机构的特征上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再次,从机构组成人员来说,新兴的独立经济管理机关一般由专家组成,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由政府官员组成。故此,独立经济管理机关要求独立于政府,即是应有之义了。新兴的独立经济管理机关的设置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了。
  综上,要评价比利时学者C·德马尔莫尔的观点,在理解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后,我们可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不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部门的简单相加与混合,而是有自己的特色和专长的部门法。经济法与民法同样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还与民法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衔接;经济法借鉴行政法的控权理念和手段,但却超越了行政法的范畴。
  
  注释:
  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3).
  鲁篱.论经济法之独立性/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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