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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作为我国人民的生活准则,具有崇高而又圣神的地位;但只有人民都懂得法律之后才能运用法律,依法行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我国法律在理论界已经取得辉煌成绩,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民众的法律知识还很少、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还不强,这些都造成我国法律在实践层面上的贫瘠。实践上的贫瘠必然造成理论上的空洞,以至造成法律的发展远远不及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从而发生更多的纠纷、侵权事件。所以,法律的成熟是实践层面上的成熟,实践对理论具有反作用,只有这样,我国法律理论的建设才会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我国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关键词普法 法律知识 法律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00-01
其实普法教育跟我们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多少有些相通的地方,只不过由于不是主流意识形态而对其重视不够;表现在政府进行普法教育时大多都是走过场,没有认真调查当地人民的法律知识、意识水平,只是发发传单,顶多再派几个工作人员在现场解解疑,但也只有12.4宪法日两天的时间而已,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拿着芝麻当西瓜;还有就是普法工作的一刀切,普法的内容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而采用不同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带给人们有用的法律知识,人民都是乐于接受能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的。
那么普法工作到底应该怎么来做呢?以下是我的观点。
首先,普法工作应该有明确的责任单位。现在进行普法教育工作的主要单位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当中的司法工作部门,比如司法局,其次就是一些志愿者机构和法律讲师团体。这么多的单位机构来进行普法,显然都会敷衍了事,因为我这个单位干得好不好又没有适当的奖励,相反功劳还有可能被其他单位抢去,那我又何必呢?抱着此种心态进行普法,最终会使普法工作陷入形式化,领导说说话,开个大会就算是普法工作了,这样的工作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有关部门。其实,只要把普法共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来,实行归责制,那么普法工作的效果和程度都会好很多。那么,该由那个单位机构来主持普法工作呢?我的意见是司法局最好,因为人民法院由于其特殊性,要保持工作人员尽量少接触社会人员,并且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所以不再适合承担普法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追诉、监督,并且对政府的各级官员也进行着监督审查,可以说工作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而司法局则不然,司法局主管律师以及主持司法考试等,可以说机构齐全但任务较少,由司法局来担任普法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实行适当的奖励机制。即使普法工作不由司法局来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实行必要的奖励制度也还是非常必要的,大赏之下,必有动力。如果把普法工作的效果纳入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之内,如普法工作做好了的对其优先考虑升迁等,那么各单位必定会更加重视普法工作,从而认真做好普法调研,了解老百姓的真实情况,并且跟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途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教育工作,这样普法工作才算是真正落到了实处。
第三,反对形式化,反对远离生活。现在很多老百姓都这样形容我国的普法工作“来时一阵风,去时影无踪”,过去我国的普法工作大都形式化,最明显的表现是“拉大旗,作虎皮”现象,把普法的横幅往那里一拉,派几个人发一大堆传单,大喇叭一吼,就算是普法教育了,这样的普法教育可以说一点效果也没有。与这个现象相连的是普法教育没有贴近生活,离生活太远了,对老百姓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普法,势必最终遭到老百姓的厌倦。在各个地方,进行普法工作之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枯燥的法律知识蕴藏于丰富通俗但不媚俗的娱乐文化活动当中,这样贴近生活之后,老百姓爱看了,也乐于接受普法宣讲了,达到普法的效果,当然贴近生活得方法有很多种,这里不一一例举。所以,我们在进行普法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联系实际,贴近生活,联系老百姓,因为老百姓才是普法工作的主体。
第四,建立完善的普法工作反馈机制。这个上海前些年做的比较好,他们是通过“一听、二看、三询、四评”的方式来进行普法工作的效果反馈的。听,主要是听取被检查单位就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法制宜传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典型经验介绍;看,就是查阅、观看被检查单位的法制宣传资料、专题片和典型材料;询,就是通过提问、交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检查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评,就是根据检查验收的标准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评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普法工作效果的全面反馈。其他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相应的普法反馈机制,但一定要较为全面地反映普法工作的效果。
第五,制定普法标准。长期以来,对于普法工作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出台,使普法工作在不同的地方实施时会大相径庭,制定一定得标准即实施细则,有利于各地方更加有序地开展普法共作。制定标准不代表一刀切,这个标准只是一套完整的普法实施细则而已,对各地方普法工作的具体事宜不会干预,是普法工作普遍与特殊的结合。这个标准可以包括全国人民都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法律知识,对各个特别行业的普法,什么样的程度叫做“普及”法律等。这样,更加方便了各地方普法工作的开展。
总之,普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做好很不容易。虽然前人已经开拓出一些普法的途径,但这与我国的的实际情况比起来还是远远不够的;普法工作没有较为完善的工作案例可循,这就需要我们付出更多来探索一套完整有效的普法工作方案,推进我国普法工作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普法 法律知识 法律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00-01
其实普法教育跟我们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多少有些相通的地方,只不过由于不是主流意识形态而对其重视不够;表现在政府进行普法教育时大多都是走过场,没有认真调查当地人民的法律知识、意识水平,只是发发传单,顶多再派几个工作人员在现场解解疑,但也只有12.4宪法日两天的时间而已,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拿着芝麻当西瓜;还有就是普法工作的一刀切,普法的内容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而采用不同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带给人们有用的法律知识,人民都是乐于接受能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的。
那么普法工作到底应该怎么来做呢?以下是我的观点。
首先,普法工作应该有明确的责任单位。现在进行普法教育工作的主要单位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当中的司法工作部门,比如司法局,其次就是一些志愿者机构和法律讲师团体。这么多的单位机构来进行普法,显然都会敷衍了事,因为我这个单位干得好不好又没有适当的奖励,相反功劳还有可能被其他单位抢去,那我又何必呢?抱着此种心态进行普法,最终会使普法工作陷入形式化,领导说说话,开个大会就算是普法工作了,这样的工作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有关部门。其实,只要把普法共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来,实行归责制,那么普法工作的效果和程度都会好很多。那么,该由那个单位机构来主持普法工作呢?我的意见是司法局最好,因为人民法院由于其特殊性,要保持工作人员尽量少接触社会人员,并且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所以不再适合承担普法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追诉、监督,并且对政府的各级官员也进行着监督审查,可以说工作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而司法局则不然,司法局主管律师以及主持司法考试等,可以说机构齐全但任务较少,由司法局来担任普法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实行适当的奖励机制。即使普法工作不由司法局来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实行必要的奖励制度也还是非常必要的,大赏之下,必有动力。如果把普法工作的效果纳入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之内,如普法工作做好了的对其优先考虑升迁等,那么各单位必定会更加重视普法工作,从而认真做好普法调研,了解老百姓的真实情况,并且跟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途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教育工作,这样普法工作才算是真正落到了实处。
第三,反对形式化,反对远离生活。现在很多老百姓都这样形容我国的普法工作“来时一阵风,去时影无踪”,过去我国的普法工作大都形式化,最明显的表现是“拉大旗,作虎皮”现象,把普法的横幅往那里一拉,派几个人发一大堆传单,大喇叭一吼,就算是普法教育了,这样的普法教育可以说一点效果也没有。与这个现象相连的是普法教育没有贴近生活,离生活太远了,对老百姓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普法,势必最终遭到老百姓的厌倦。在各个地方,进行普法工作之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枯燥的法律知识蕴藏于丰富通俗但不媚俗的娱乐文化活动当中,这样贴近生活之后,老百姓爱看了,也乐于接受普法宣讲了,达到普法的效果,当然贴近生活得方法有很多种,这里不一一例举。所以,我们在进行普法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联系实际,贴近生活,联系老百姓,因为老百姓才是普法工作的主体。
第四,建立完善的普法工作反馈机制。这个上海前些年做的比较好,他们是通过“一听、二看、三询、四评”的方式来进行普法工作的效果反馈的。听,主要是听取被检查单位就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法制宜传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典型经验介绍;看,就是查阅、观看被检查单位的法制宣传资料、专题片和典型材料;询,就是通过提问、交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检查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评,就是根据检查验收的标准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评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普法工作效果的全面反馈。其他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相应的普法反馈机制,但一定要较为全面地反映普法工作的效果。
第五,制定普法标准。长期以来,对于普法工作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出台,使普法工作在不同的地方实施时会大相径庭,制定一定得标准即实施细则,有利于各地方更加有序地开展普法共作。制定标准不代表一刀切,这个标准只是一套完整的普法实施细则而已,对各地方普法工作的具体事宜不会干预,是普法工作普遍与特殊的结合。这个标准可以包括全国人民都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法律知识,对各个特别行业的普法,什么样的程度叫做“普及”法律等。这样,更加方便了各地方普法工作的开展。
总之,普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做好很不容易。虽然前人已经开拓出一些普法的途径,但这与我国的的实际情况比起来还是远远不够的;普法工作没有较为完善的工作案例可循,这就需要我们付出更多来探索一套完整有效的普法工作方案,推进我国普法工作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