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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产生于近代西方,是近代西方消解"全责组织社会",发展"功能组织社会"的产物,意指与"近代国家"有着对立又依存关系的、由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它在西方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即1800年前后的bürger";第二个阶段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形成的资产阶级,包括"财富市民"和"文化市民";第三个阶段就是从作为蓝图到正在进行中的"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