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的话语权得不到有效的重视。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农民的话语权得到应有的重视。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
农民组织化问题事关重大,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从诸方面促进或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顾名思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改善农民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我国农民数量巨大,但分散程度很高,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发展中涉及权利维护、发展机会、平等待遇等自身利益时,往往成为“沉默的羔羊”。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耕地被大量征占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大量发生。单个农户势单力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因缺乏基本的诉求渠道而受到漠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强其外部谈判能力,可以在提高利益保护能力方面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提高农民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
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组成,代表农民自己的利益,它在提高农民综合社会化性服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提供信息、种子、技术辅导入手,积极为农户提供加工、储运、销售和原材料等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高农民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
(三)协调农民与地方基层政府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机构,它一方面为会员提供各种实用农业技术、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另一方面它具有传递政策信息、执行政府农业决策等。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意见和建议。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能有效地改进党对农村的领导和政府对农民的管理,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進农村社会稳定。
(四)提高农民的精神文化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经过修订后的罗虚代尔原则便成为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后虽几经修改,但都重视对合作社员的教育,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切斯特市举行成立100周年的第31届代表大会,最终确立了合作社的六大原则,其中有一条就是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通过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原则不但能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意识,而且能提高农民的精神文化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提高农民集体诉求和谈判能力
没有组织的农民不过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和维护,必须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代表农民权益的一个组织。而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位,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需求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制订惠农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而目前所谓“农民的诉求”,往往不是由农民提出来的,而是由当官的提出来,这样利益取向当然会有分歧。因此农民亟需具备集体诉求、集体谈判、集体博弈的能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利于形成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促使政府协助解决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单个农户势单力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因缺乏基本的诉求渠道而受到漠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强其外部谈判能力,可以在提高利益保护能力方面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永丽.合作与不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欠发达地区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
[2]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当代农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3).
[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著.2003-2004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
[4]三农中国[J].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2).
[5]洪民荣.市场结构与农业增长——理论与中国实证研究,第1版[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5).
[6]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第1版[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4).
[7]刘振伟.万世根本,第1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4).
[8]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2000,(8).
[9]黄祖辉,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3).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
农民组织化问题事关重大,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从诸方面促进或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顾名思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改善农民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我国农民数量巨大,但分散程度很高,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发展中涉及权利维护、发展机会、平等待遇等自身利益时,往往成为“沉默的羔羊”。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耕地被大量征占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大量发生。单个农户势单力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因缺乏基本的诉求渠道而受到漠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强其外部谈判能力,可以在提高利益保护能力方面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提高农民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
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组成,代表农民自己的利益,它在提高农民综合社会化性服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提供信息、种子、技术辅导入手,积极为农户提供加工、储运、销售和原材料等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高农民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
(三)协调农民与地方基层政府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纽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机构,它一方面为会员提供各种实用农业技术、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另一方面它具有传递政策信息、执行政府农业决策等。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意见和建议。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能有效地改进党对农村的领导和政府对农民的管理,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進农村社会稳定。
(四)提高农民的精神文化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经过修订后的罗虚代尔原则便成为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后虽几经修改,但都重视对合作社员的教育,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切斯特市举行成立100周年的第31届代表大会,最终确立了合作社的六大原则,其中有一条就是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通过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原则不但能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意识,而且能提高农民的精神文化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提高农民集体诉求和谈判能力
没有组织的农民不过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和维护,必须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代表农民权益的一个组织。而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位,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需求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制订惠农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而目前所谓“农民的诉求”,往往不是由农民提出来的,而是由当官的提出来,这样利益取向当然会有分歧。因此农民亟需具备集体诉求、集体谈判、集体博弈的能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利于形成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促使政府协助解决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单个农户势单力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因缺乏基本的诉求渠道而受到漠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强其外部谈判能力,可以在提高利益保护能力方面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永丽.合作与不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欠发达地区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
[2]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当代农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3).
[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著.2003-2004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
[4]三农中国[J].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2).
[5]洪民荣.市场结构与农业增长——理论与中国实证研究,第1版[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5).
[6]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第1版[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4).
[7]刘振伟.万世根本,第1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4).
[8]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2000,(8).
[9]黄祖辉,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