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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博弈过程中未来影响的威胁不足以及可能的互惠缺失,在区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不利于合作大局形成的囚徒困境问题。在走出困境的策略选择上,一般而言,自我化解途径与外部化解途径应是最为基本的。两种化解途径相比较,在自我化解途径中,相关约束性的规则的实施有赖于共同利益的彰显程度以及博弈者本身的高度自律;而在外界化解途径中,相关带约束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还需要借助于外部机构的强制性力量;同时这些规则的有效性与否,还主要取决于发现违约的概率和惩罚违约的具体程度。
[关键词]地方政府;合作困境;化解途径;帕累托最优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7-0016-0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地区利益的日趋强化与彰显,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个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了影响合作大局并进而产生竞争负效应的根本性原因。由于在这种对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典型的囚徒困境逻辑结构,因此采取切实措施来化解这种囚徒困境的逻辑结构并进而使竞争态势中的各地方政府间能在竞争中达成一定的合作关系,应是消除地方政府间竞争负效应和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
一、地方政府竞争过程中合作困境的产生
在区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不利于合作大局形成的囚徒困境问题,以下的三个方面原因应是特别关键的:其一是未来影响的威胁不足。一般而言,在博弈过程中,对未来的考虑均会影响到博弈者目前行动的选择。事实上,如果竞争进程中采取非合作行为所造成的未来损失大于现期收入,行为者必然会放弃其背离行为而选择合作的态度。其二是博弈的效用结构决定了最终的纳什均衡并非是可以带来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均衡。因为在囚徒困境博弈的效用结构中,博弈者最希望出现的结果是自己不合作,而对方合作;自己获利最大,而对方获利最小。而为达此目的,博弈者又往往倾向于采取“搭便车”、甚至是一些欺骗行为;既然如此,相应的纳什均衡又怎可带来帕累托的最优结果呢?其三是可能的互惠缺失。依据博弈推理,一方合作行为很可能会成为无回报行为,并进而成为单方合作的牺牲品;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会采取不合作行为;而这种不合作的行为恶性循环下去,又势必会形成不断重复的囚徒困境。
考虑到现实中囚徒困境产生的具体原因,实践中为打破这种囚徒困境并进而实现竞争中的合作共存。也就需要切实地改变博弈者的效用结构,加大未来对博弈者的“威胁”与“利诱”力度,进一步形成和完善博弈者之间的互惠机制。为此实践中,我们又可以着重地从如下的两个方面来进行努力:一方面通过重复囚徒困境博弈来拉长未来时间的效用并进而使各个博弈者能从长远利益来考虑当前的抉择和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造成彼此之间的伤害,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均衡。由于这种合作均衡结果的实现完全是通过博弈双方的多次交互活动而得到而并非外在力量干预的结果,因而其又可以被称之为解决囚徒困境问题的自我化解途径。另一方面则是在博弈之初通过一个外部强制性的机构来建立起一种外在的约束力从而改变博弈者双方的利益获取成本,并进而迫使意图采取不合作策略的一方不得不采取合作的态度,由于这种合作的形成需要以外在势力介入后形成可置信的承诺为基础,因而我们又将这样的一种化解囚徒困境的途径称之为外部化解途径。
在走出囚徒困境的策略选择上。无论是侧重于自我化解途径还是侧重于外部化解途径。均需要相应的条件作支撑。用自我化解之途径通过重复博弈来走出囚徒困境,事实上便需要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其一即是博弈双方都不能知道现实中的博弈次数。原因在于,如果博弈在多人间进行且博弈次数对博弈的双方来说又是未知时,博弈者就会意识到,当双方持续地采取合作并达成默契时,对策者所得利益总是会大于持续不合作状态下的收益的。显然,如果博弈的次数为已知,那么囚徒困境背景下的合作局势便是极难以形成的。其二即是在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还必须要形成有效的互惠机制;即博弈者必须要对对方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回报。因为一个永远合作的对策者是难以有人愿与他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的,显然,如果缺乏了这两个前提条件,自我化解的途径便根本不可能促使稳定的合作局面的出现。与自我化解途径相比较,通过外部化解途径来使博弈者走出囚徒困境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外在机构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力量以便其能将集体理性的社会收益内化到个体的理性中去并进而用外力来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否则的话,如果在实践中外在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带强制性色彩的实施能力,那么给出的计划规则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可置信承诺;而当博弈者发现该规则不具备威胁后,出于理性原则的目的,短时的合作就会迅速化解为不合作行为。
总之,无论是自我化解、还是外部化解,只要囚徒困境转化成了合作态势。那么对博弈者而言就会出现一个有约束力的规则;同时博弈各方也会自觉与不自觉地遵从这种带约束力的规则。当然,两种化解途径相比较,在自我化解途径中,相关约束性的规则的实施有赖于共同利益的彰显程度以及博弈者本身的高度自律;而在外界化解途径中,相关带约束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还需要借助于外部机构的强制性力量;同时这些规则的有效性与否,还主要取决于发现违约的概率和惩罚违约的具体程度。
二、地方政府竞争负效应与囚徒困境的自我化解途径
地方政府竞争中所产生的地方市场分割、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负效应以及难以实现有效合作的囚徒困境局面的形成,无疑对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相当不利的。为消解地方政府竞争中的负效应以及相应的囚徒困境,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自我化解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应当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的。
通过重复囚徒困境博弈来强化未来时间效用的影响并进而使各个博弈者能从长远利益出发来考虑当前的行为选择。避免因过分追求短期利益而造成对彼此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大局的伤害,最终形成具有自我约束力的合作均衡,无论是对化解囚徒合作困境、还是对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来说,都是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尤其是这种自我化解途径又能培养起博弈各方对共同利益的共同意识与自我约束意识,因而其在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与消除囚徒困境的状态方面就会使博弈各方形成更多的理性自觉行为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尽管如此之明显,然而也正如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自我化解方式的有效推进同样是需要充分的条件作支持的:首先,博弈各方必须要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足够的沟通机会,并从而使其能充分认识到合作之长处和逐步改变自己对风险的看法,其次,博弈过程中一定要产生相应的回报机制。再次。博弈双方必须要明确博弈乃 是无限次地重复进行下去的。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自我化解途径在解决囚徒困境博弈中的作用与功能才能得到最充分的显现。然而,问题却恰恰在于: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上述的几个条件不仅很难得到满足,而且就算是它们能得到满足,但也会由此而付出相当高昂的代价。故此,在地方政府竞争中易于产生负效应的那些区域(如产生重复建设、恶性的税收竞争、恶性的规制竞争等问题的区域),通过自我化解的途径来达到消弭相关负效应的目标其实便是相当困难的。原因在于:其一,用自我化解途径来消除政府竞争的负面效应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由于负效应产生的许多领域均涉及到了对社会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况且这种破坏一旦形式,又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得到相应的弥补或说是挽救。既然资源的稀缺与脆弱性经不起重复博弈的消耗,因而基于重复博弈基础上的自我化解途径即使在一定的时间内能达到自己的化解效果,但因过高的成本影响也失去了其应有的存在价值。其二,尽管博弈过程中个体间关系的持续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合作的进行,但关键性的难题却在于第一次合作如何开始?由于个体理性的存在与相应信息的受制,在没有正式的合作经历以前,个体显然均难以对对方的诚意及关系的持续性进行准确的判断与把握,这样能否实现博弈方面第一次成功合作往往是要被打上一个大问号的;而如果在第一次合作时就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背叛行为的话,关系的持续性反而会产生“颤动的手”的效应,以至于相互回报的机制反而会迅速地导致竞争群体中背叛行为的持续性扩散;更何况,随着参与博弈行为的政府数量的增加,合作也就必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既然回报机制无法稳定在合作回报上,因而自我化解途径也就失去了其作为化解负效应的基础。其三,由于在多人对局中,个体的背叛行为对相关群体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边缘性的。因而作为属于多方对局情形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来说,博弈过程中个体背叛的积极性必然会更强;如此一来势必又会极大地助长竞争政府在博弈中的背离动机,其四,政府决策者所感受到的政府竞争往往并不是无限次数的持续博弈,相反却是有限次数的竞争。因为对政府机构而言,在任期与政治生命有限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决策者均倾向于更多的考虑自己任期内的收益与损失。而并不太顾及下一任政府的感受与负担。既然在竞争过程中,实际上的决策双方都无法排除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并进而不会自觉地将地区间的合作作为一个长期的无限次数重复的博弈来看待,因而现实中寄希望于自我的解途径来消除负效应与囚徒困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支撑基础。既然依赖自我化解的途径来消除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中有着如此之多的困难与局限性,这其实也就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依靠政府的力量和利用外部化解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三、地方政府竞争过程中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消解的外部化解途径
与自我化解途径不能有效率地、彻底地解决政府间竞争产生的负面效应相比较,外部化解途径通过强制性的外部机构的存在,不仅改变了作为竞争对手的博弈政府所处的制度环境。而且也还从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到了博弈结构及其均衡的产生并进而最终必然会引发和引导着竞争中的合作大局的形成:一方面通过强制实施的可置信承诺对博弈参数行为空间的直接限制,将发现违约的几率提高到足以影响违约者背离动机地步并进而以切实的可执行惩罚来作为实现合作稳定的保证;另一方面通过设置新的明确规则,来改变各个博弈政府的支持结构以及博弈各方的战略选择,并进而使之由非合作的博弈均衡趋向于合作的博弈均衡。具体说来,在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以及囚徒困境方面,外部化解途径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其可以确保博弈合作实现的稳定性。由于外部化解能通过将约束政府的合作协议转变成为不由相关政府自主决定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借助于外部机构及其所提供的强制性规则,必将会起到促进合作与实现集体理性的作用。其次,其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促使合作的形成。因为相关的强制性的约束规则针对的不仅仅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博弈对策与博弈环境,应该说它对参与博弈过程的所有博弈方均有着相当的约束力;因而相比于自我化解途径,外部化解的适应性与作用范围就必将会更为广泛。再次,在促成政府间必要的合作时,外部化解的成本更低、效率也更高,原因在于,通过外部机构的事前约束与事后惩罚,地方政府在竞争过程中的合作形成便无需经过像自我化解那样的需要浪费大量资源和产生极高机会成本的重复过程。
尽管如此,借助于外部化解途径来达到消除竞争过程中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问题之目的,也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以解决问题的外部机构,必须要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否则的话,因成本太高或是协调约束行动太过滞后。外部化解途径虽有着较多的优越性,但也同样会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利用外部化解途径的过程中,外部机构之效率高低与否,一个关键性的评价标准即是相关约束性规则的可执行性程度如何。事实上,无论是通过重复博弈达成合作协议、还是由外部机构来强制性地达成这一协议,这种协议都必须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强力约束并进而改变当事人的相关战略选择。否则,无论是外部机构设置,还是相关协议的提出,都是会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基础的。当然,外部机构效率的提高与相关作用的发挥除了能借助于自身的强制性执行能力外,还在于它可以提供出一个信息交流与沟通协商的渠道或说是平台。博弈过程中为何会存在囚徒困境现象,其中一个关键性原因即是事前双方不能交流、过程中不能协调以及事后的惩罚性措施的缺失;而恰恰是这一点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交流与协商对于促成合作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交流与沟通不仅能够增进个体间的相互理解,而且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个体的责任与义务;而一旦个体的身份义务与责任得到准确的界定后,实践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容易被确认并予以回报;此时,个体因担心受到惩罚就会自愿地放弃选择背叛策略而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并进而在实际行动中倾向于克制自身的一些背叛举动。(实践证明,个体间的信息共存程度越高,则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越低,从而背叛的成本也就会随之而越高。)由于外部性机构的设置会带来相对频繁与开放性的交流,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交流不仅能更好地协商博弈各方的相互间的期望值和消除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解,而且也还能通过相互参与决策来改善彼此间的满意度与促进合作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显然,在解决地方政府竞争中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问题时,选择外部化解途径相比较而言,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意义。
为了消除国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负效应,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合理的竞争规则就都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通过中央政府的干预来纠正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格局,乃是协调地区经济有效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种选择。这一点也恰似亨廷顿所指出的那样,一个政治制度衰弱的社会,无力约束个人和集团欲望的泛滥;因此,其政治状态也就必然会像霍布斯所描述的 那样,充满着社会化势力之间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又不是以更具综合性的政治组织为媒介的……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就会无力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管理组织和程序的社会,更能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相比较而言,在国际的竞争层次上,由于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可以向各个国家征税并绝对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作为协调机构和协调制度的国际机构在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总是缺乏应有的动力而呈现出不良之状态;所有这些也即是在国际事务的协调上困难大、效率低、冲突频繁的主要原因。而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于中央政府的执行性地位远比国际机构高,因而在规范各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过程中,协调困难与执行不力的情形必将会得到相对的缓解;当然,为达此目的,又必将会对中央政府的权威程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政府权威与相关约束规则的存在并非是要绝对地消灭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鉴于地方政府竞争在调动各地方政府发展地区社会经济积极性等方面所拥有的广泛的正效应,中央政府的权威与约束性的规则更多的是对地方政府的竞争进行规范与引导,而不是将其中的正效应与负效应一视同仁;同样,随着中央政府权威性的提高以及相关的约束性规则条例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企图通过一些像实行地区市场分割、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方面的易于引发囚徒困境的方式方法来达到自己的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目标,也必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依然存在,而且其激烈程度也照样不低;但是各地方政府选择的竞争方式与手段必然要在中央政府的约束性的规则背景下做出必要的调整。尽管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劳动、土地、资本等要素仍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提升地方政府的竞争力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由于资源本身所具有的非既定性的特点的影响,各地方政府在竞争的压力与大力发展本地经济的动力这两重力量的影响的背景下,不断推出相关的政策措施来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的利用价值以及吸引其他区域资源的流入。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与社会竞争力上升得较快的地区,大多是一些制度改革与创新先行的地区;这一点又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明了制度及其制度创新在地方政府间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与影响力,在短期内,依靠直接推动投资、增加优惠政策、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竞争中确实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来形成一个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才能取得真正的和具有持续生命力的竞争优势。其实,也正是有鉴于此,在规范地方政府竞争和有效地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方面,我们才拟以制度创新来作为其中的最关键性的突破点。
[责任编辑:孙 巍]
[关键词]地方政府;合作困境;化解途径;帕累托最优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7-0016-0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地区利益的日趋强化与彰显,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个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了影响合作大局并进而产生竞争负效应的根本性原因。由于在这种对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典型的囚徒困境逻辑结构,因此采取切实措施来化解这种囚徒困境的逻辑结构并进而使竞争态势中的各地方政府间能在竞争中达成一定的合作关系,应是消除地方政府间竞争负效应和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
一、地方政府竞争过程中合作困境的产生
在区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不利于合作大局形成的囚徒困境问题,以下的三个方面原因应是特别关键的:其一是未来影响的威胁不足。一般而言,在博弈过程中,对未来的考虑均会影响到博弈者目前行动的选择。事实上,如果竞争进程中采取非合作行为所造成的未来损失大于现期收入,行为者必然会放弃其背离行为而选择合作的态度。其二是博弈的效用结构决定了最终的纳什均衡并非是可以带来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均衡。因为在囚徒困境博弈的效用结构中,博弈者最希望出现的结果是自己不合作,而对方合作;自己获利最大,而对方获利最小。而为达此目的,博弈者又往往倾向于采取“搭便车”、甚至是一些欺骗行为;既然如此,相应的纳什均衡又怎可带来帕累托的最优结果呢?其三是可能的互惠缺失。依据博弈推理,一方合作行为很可能会成为无回报行为,并进而成为单方合作的牺牲品;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会采取不合作行为;而这种不合作的行为恶性循环下去,又势必会形成不断重复的囚徒困境。
考虑到现实中囚徒困境产生的具体原因,实践中为打破这种囚徒困境并进而实现竞争中的合作共存。也就需要切实地改变博弈者的效用结构,加大未来对博弈者的“威胁”与“利诱”力度,进一步形成和完善博弈者之间的互惠机制。为此实践中,我们又可以着重地从如下的两个方面来进行努力:一方面通过重复囚徒困境博弈来拉长未来时间的效用并进而使各个博弈者能从长远利益来考虑当前的抉择和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造成彼此之间的伤害,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均衡。由于这种合作均衡结果的实现完全是通过博弈双方的多次交互活动而得到而并非外在力量干预的结果,因而其又可以被称之为解决囚徒困境问题的自我化解途径。另一方面则是在博弈之初通过一个外部强制性的机构来建立起一种外在的约束力从而改变博弈者双方的利益获取成本,并进而迫使意图采取不合作策略的一方不得不采取合作的态度,由于这种合作的形成需要以外在势力介入后形成可置信的承诺为基础,因而我们又将这样的一种化解囚徒困境的途径称之为外部化解途径。
在走出囚徒困境的策略选择上。无论是侧重于自我化解途径还是侧重于外部化解途径。均需要相应的条件作支撑。用自我化解之途径通过重复博弈来走出囚徒困境,事实上便需要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其一即是博弈双方都不能知道现实中的博弈次数。原因在于,如果博弈在多人间进行且博弈次数对博弈的双方来说又是未知时,博弈者就会意识到,当双方持续地采取合作并达成默契时,对策者所得利益总是会大于持续不合作状态下的收益的。显然,如果博弈的次数为已知,那么囚徒困境背景下的合作局势便是极难以形成的。其二即是在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还必须要形成有效的互惠机制;即博弈者必须要对对方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回报。因为一个永远合作的对策者是难以有人愿与他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的,显然,如果缺乏了这两个前提条件,自我化解的途径便根本不可能促使稳定的合作局面的出现。与自我化解途径相比较,通过外部化解途径来使博弈者走出囚徒困境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外在机构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力量以便其能将集体理性的社会收益内化到个体的理性中去并进而用外力来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否则的话,如果在实践中外在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带强制性色彩的实施能力,那么给出的计划规则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可置信承诺;而当博弈者发现该规则不具备威胁后,出于理性原则的目的,短时的合作就会迅速化解为不合作行为。
总之,无论是自我化解、还是外部化解,只要囚徒困境转化成了合作态势。那么对博弈者而言就会出现一个有约束力的规则;同时博弈各方也会自觉与不自觉地遵从这种带约束力的规则。当然,两种化解途径相比较,在自我化解途径中,相关约束性的规则的实施有赖于共同利益的彰显程度以及博弈者本身的高度自律;而在外界化解途径中,相关带约束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还需要借助于外部机构的强制性力量;同时这些规则的有效性与否,还主要取决于发现违约的概率和惩罚违约的具体程度。
二、地方政府竞争负效应与囚徒困境的自我化解途径
地方政府竞争中所产生的地方市场分割、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负效应以及难以实现有效合作的囚徒困境局面的形成,无疑对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相当不利的。为消解地方政府竞争中的负效应以及相应的囚徒困境,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自我化解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应当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的。
通过重复囚徒困境博弈来强化未来时间效用的影响并进而使各个博弈者能从长远利益出发来考虑当前的行为选择。避免因过分追求短期利益而造成对彼此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大局的伤害,最终形成具有自我约束力的合作均衡,无论是对化解囚徒合作困境、还是对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来说,都是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尤其是这种自我化解途径又能培养起博弈各方对共同利益的共同意识与自我约束意识,因而其在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与消除囚徒困境的状态方面就会使博弈各方形成更多的理性自觉行为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尽管如此之明显,然而也正如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自我化解方式的有效推进同样是需要充分的条件作支持的:首先,博弈各方必须要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足够的沟通机会,并从而使其能充分认识到合作之长处和逐步改变自己对风险的看法,其次,博弈过程中一定要产生相应的回报机制。再次。博弈双方必须要明确博弈乃 是无限次地重复进行下去的。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自我化解途径在解决囚徒困境博弈中的作用与功能才能得到最充分的显现。然而,问题却恰恰在于: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上述的几个条件不仅很难得到满足,而且就算是它们能得到满足,但也会由此而付出相当高昂的代价。故此,在地方政府竞争中易于产生负效应的那些区域(如产生重复建设、恶性的税收竞争、恶性的规制竞争等问题的区域),通过自我化解的途径来达到消弭相关负效应的目标其实便是相当困难的。原因在于:其一,用自我化解途径来消除政府竞争的负面效应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由于负效应产生的许多领域均涉及到了对社会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况且这种破坏一旦形式,又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得到相应的弥补或说是挽救。既然资源的稀缺与脆弱性经不起重复博弈的消耗,因而基于重复博弈基础上的自我化解途径即使在一定的时间内能达到自己的化解效果,但因过高的成本影响也失去了其应有的存在价值。其二,尽管博弈过程中个体间关系的持续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合作的进行,但关键性的难题却在于第一次合作如何开始?由于个体理性的存在与相应信息的受制,在没有正式的合作经历以前,个体显然均难以对对方的诚意及关系的持续性进行准确的判断与把握,这样能否实现博弈方面第一次成功合作往往是要被打上一个大问号的;而如果在第一次合作时就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背叛行为的话,关系的持续性反而会产生“颤动的手”的效应,以至于相互回报的机制反而会迅速地导致竞争群体中背叛行为的持续性扩散;更何况,随着参与博弈行为的政府数量的增加,合作也就必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既然回报机制无法稳定在合作回报上,因而自我化解途径也就失去了其作为化解负效应的基础。其三,由于在多人对局中,个体的背叛行为对相关群体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边缘性的。因而作为属于多方对局情形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来说,博弈过程中个体背叛的积极性必然会更强;如此一来势必又会极大地助长竞争政府在博弈中的背离动机,其四,政府决策者所感受到的政府竞争往往并不是无限次数的持续博弈,相反却是有限次数的竞争。因为对政府机构而言,在任期与政治生命有限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决策者均倾向于更多的考虑自己任期内的收益与损失。而并不太顾及下一任政府的感受与负担。既然在竞争过程中,实际上的决策双方都无法排除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并进而不会自觉地将地区间的合作作为一个长期的无限次数重复的博弈来看待,因而现实中寄希望于自我的解途径来消除负效应与囚徒困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支撑基础。既然依赖自我化解的途径来消除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中有着如此之多的困难与局限性,这其实也就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依靠政府的力量和利用外部化解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三、地方政府竞争过程中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消解的外部化解途径
与自我化解途径不能有效率地、彻底地解决政府间竞争产生的负面效应相比较,外部化解途径通过强制性的外部机构的存在,不仅改变了作为竞争对手的博弈政府所处的制度环境。而且也还从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到了博弈结构及其均衡的产生并进而最终必然会引发和引导着竞争中的合作大局的形成:一方面通过强制实施的可置信承诺对博弈参数行为空间的直接限制,将发现违约的几率提高到足以影响违约者背离动机地步并进而以切实的可执行惩罚来作为实现合作稳定的保证;另一方面通过设置新的明确规则,来改变各个博弈政府的支持结构以及博弈各方的战略选择,并进而使之由非合作的博弈均衡趋向于合作的博弈均衡。具体说来,在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以及囚徒困境方面,外部化解途径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其可以确保博弈合作实现的稳定性。由于外部化解能通过将约束政府的合作协议转变成为不由相关政府自主决定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借助于外部机构及其所提供的强制性规则,必将会起到促进合作与实现集体理性的作用。其次,其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促使合作的形成。因为相关的强制性的约束规则针对的不仅仅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博弈对策与博弈环境,应该说它对参与博弈过程的所有博弈方均有着相当的约束力;因而相比于自我化解途径,外部化解的适应性与作用范围就必将会更为广泛。再次,在促成政府间必要的合作时,外部化解的成本更低、效率也更高,原因在于,通过外部机构的事前约束与事后惩罚,地方政府在竞争过程中的合作形成便无需经过像自我化解那样的需要浪费大量资源和产生极高机会成本的重复过程。
尽管如此,借助于外部化解途径来达到消除竞争过程中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问题之目的,也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以解决问题的外部机构,必须要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否则的话,因成本太高或是协调约束行动太过滞后。外部化解途径虽有着较多的优越性,但也同样会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利用外部化解途径的过程中,外部机构之效率高低与否,一个关键性的评价标准即是相关约束性规则的可执行性程度如何。事实上,无论是通过重复博弈达成合作协议、还是由外部机构来强制性地达成这一协议,这种协议都必须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强力约束并进而改变当事人的相关战略选择。否则,无论是外部机构设置,还是相关协议的提出,都是会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基础的。当然,外部机构效率的提高与相关作用的发挥除了能借助于自身的强制性执行能力外,还在于它可以提供出一个信息交流与沟通协商的渠道或说是平台。博弈过程中为何会存在囚徒困境现象,其中一个关键性原因即是事前双方不能交流、过程中不能协调以及事后的惩罚性措施的缺失;而恰恰是这一点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交流与协商对于促成合作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交流与沟通不仅能够增进个体间的相互理解,而且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个体的责任与义务;而一旦个体的身份义务与责任得到准确的界定后,实践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容易被确认并予以回报;此时,个体因担心受到惩罚就会自愿地放弃选择背叛策略而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并进而在实际行动中倾向于克制自身的一些背叛举动。(实践证明,个体间的信息共存程度越高,则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越低,从而背叛的成本也就会随之而越高。)由于外部性机构的设置会带来相对频繁与开放性的交流,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交流不仅能更好地协商博弈各方的相互间的期望值和消除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解,而且也还能通过相互参与决策来改善彼此间的满意度与促进合作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显然,在解决地方政府竞争中的负效应与囚徒困境问题时,选择外部化解途径相比较而言,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意义。
为了消除国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负效应,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合理的竞争规则就都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通过中央政府的干预来纠正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格局,乃是协调地区经济有效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种选择。这一点也恰似亨廷顿所指出的那样,一个政治制度衰弱的社会,无力约束个人和集团欲望的泛滥;因此,其政治状态也就必然会像霍布斯所描述的 那样,充满着社会化势力之间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又不是以更具综合性的政治组织为媒介的……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就会无力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管理组织和程序的社会,更能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相比较而言,在国际的竞争层次上,由于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可以向各个国家征税并绝对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作为协调机构和协调制度的国际机构在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总是缺乏应有的动力而呈现出不良之状态;所有这些也即是在国际事务的协调上困难大、效率低、冲突频繁的主要原因。而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于中央政府的执行性地位远比国际机构高,因而在规范各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过程中,协调困难与执行不力的情形必将会得到相对的缓解;当然,为达此目的,又必将会对中央政府的权威程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政府权威与相关约束规则的存在并非是要绝对地消灭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鉴于地方政府竞争在调动各地方政府发展地区社会经济积极性等方面所拥有的广泛的正效应,中央政府的权威与约束性的规则更多的是对地方政府的竞争进行规范与引导,而不是将其中的正效应与负效应一视同仁;同样,随着中央政府权威性的提高以及相关的约束性规则条例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企图通过一些像实行地区市场分割、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方面的易于引发囚徒困境的方式方法来达到自己的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目标,也必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依然存在,而且其激烈程度也照样不低;但是各地方政府选择的竞争方式与手段必然要在中央政府的约束性的规则背景下做出必要的调整。尽管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劳动、土地、资本等要素仍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提升地方政府的竞争力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由于资源本身所具有的非既定性的特点的影响,各地方政府在竞争的压力与大力发展本地经济的动力这两重力量的影响的背景下,不断推出相关的政策措施来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的利用价值以及吸引其他区域资源的流入。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与社会竞争力上升得较快的地区,大多是一些制度改革与创新先行的地区;这一点又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明了制度及其制度创新在地方政府间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与影响力,在短期内,依靠直接推动投资、增加优惠政策、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竞争中确实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来形成一个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才能取得真正的和具有持续生命力的竞争优势。其实,也正是有鉴于此,在规范地方政府竞争和有效地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负效应方面,我们才拟以制度创新来作为其中的最关键性的突破点。
[责任编辑: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