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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出台办法严惩科研不端
本报讯 今后,中国科技界所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以及在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端行为,均将受到官方最新出台重典的惩治。
中国科学技术部11月9日下午正式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在该部专门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受理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同时,科技部将与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单位协商,从国内外聘请一批公信力高的权威专家,组建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界定以下5种情形为科研不端行为:一是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是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是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是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和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降职、解聘、开除等。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者若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则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另外,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记者了解到,一方面,“汉芯”等事件的出现对中国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必须通过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科技部有关负责人称,正是基于这些背景,该部制定和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借鉴国外许多有益经验,旨在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也充分表明中国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综)
互联网协会八大特征试定义“恶意软件”
本报讯 为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网民防范网络安全的能力和意识,规范互联网共享软件的应用与服务,抵制恶意软件侵犯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组织30余家互联网从业机构共同研究起草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定义的起草遵循了三个原则,即便民原则、定性原则和自律原则。
中国互联网协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恶意软件”的定义及特征等基本标准问题,于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为f21@isc.org.cn)。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听取广大互联网用户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定义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最终版本。
《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
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软件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
1.强制安装: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
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5.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误导、欺骗用户卸载非恶意软件的行为。
7.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
8.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魏洁)
本报讯 今后,中国科技界所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以及在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端行为,均将受到官方最新出台重典的惩治。
中国科学技术部11月9日下午正式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在该部专门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受理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同时,科技部将与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单位协商,从国内外聘请一批公信力高的权威专家,组建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界定以下5种情形为科研不端行为:一是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是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是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是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和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降职、解聘、开除等。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者若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则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另外,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记者了解到,一方面,“汉芯”等事件的出现对中国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必须通过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科技部有关负责人称,正是基于这些背景,该部制定和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借鉴国外许多有益经验,旨在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也充分表明中国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综)
互联网协会八大特征试定义“恶意软件”
本报讯 为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网民防范网络安全的能力和意识,规范互联网共享软件的应用与服务,抵制恶意软件侵犯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组织30余家互联网从业机构共同研究起草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定义的起草遵循了三个原则,即便民原则、定性原则和自律原则。
中国互联网协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恶意软件”的定义及特征等基本标准问题,于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为f21@isc.org.cn)。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听取广大互联网用户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定义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最终版本。
《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
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软件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
1.强制安装: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
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5.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误导、欺骗用户卸载非恶意软件的行为。
7.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
8.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