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常见软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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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支付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外贸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以及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被广泛使用的信用证虽然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更强的银行信用保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漏洞,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给卖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陷阱。那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究竟会有可能出现什么样的风险以及如何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风险的防范及陷阱的避免,将成为本论文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
  【关键词】支付方式;信用证;银行信用;风险防范
  【Abstract】Terms of Pay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The main three generally used terms of payment are Remittance, Collection and Letter of Credit ( L/C ). Though the Terms of L/C is extensively used because of its more advantages and stronger Banker’s Credit, there are still kinds of shortcomings and loopholes to bring certain risks and traps to Exporters during practice. What kinds of risks might appear under the terms of L/C and how to avoid risks and discover traps from its clauses whereupon will be the( main and) key points of this thesis.
  【Key words】Terms of Payment;Letter of Credit;Banker’s Credit;Risks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128(2011)01-0174-05
  作者简介:李苗(1972.10-),女,民盟盟员,山东青岛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实务及商务英语,现就职于广东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商务英语教研室,专业教师。
  
  1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依据客户的申请和要求或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出的,授权其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后,银行保证付款、承兑、议付的书面保证。其中,开出信用证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Issuing Bank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一般是交易合同项下的买方或进口人;接受信用证的人为受益人(Beneficiary ),一般是合同的卖方或出口人。
  2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2.1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保证付款文件。 信用证交易使卖方货款的回收得到安全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了和信用证表面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就不可撤销地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银行不得以进口人的破产、倒闭、无偿还能力、或进口人以其他原因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为由,拒绝或拖延向出口人付款。
  2.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一旦开立,则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以买卖合同为母体,但信用证一旦开立之后,就变成一种与买卖合同完全没有依附关系的文本,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并不受到买卖合同的约束。
  2.3 信用证业务是典型的单据买卖。国际贸易货物交易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交货方式,实际性交货(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性交货(Symbol Delivery),而在实务中普便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以交单代替了交货。因此,信用证项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重视的仅仅是单据是否表面严格相符,而不在意货物、买卖合同与单据内容的是否一致。
  3 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信用证可以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打包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等很多类型。各种信用证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在具体的外贸业务中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使用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信用证。
  4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信用证的开具通常是以条款的形式来体现,其开具母体及依据是销售合同(Sales Confirmation)。因此,全部甚至大部分的合同内容一般都应在信用证里体现。如:标的物条款、贸易条件及术语、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及检验条款等。另外,除了基本的合同内容外,信用证里通常还有一些其他的条款,如:开证依据条款、银行保证条款、费用条款、指示条款、单据要求条款、特殊条款等。
  5 软条款的性质、危害和信用证审核的重要性
  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s),又称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s), 通常是指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为了自我保护,或为了有意欺诈或毁约,而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里的条款中加列一些卖方无法达到或是难以达到的要求和条件。使得卖方要么在履行合同或制单结汇的过程中,增加额外的麻烦和负担甚至被动违约;要么在具体的交易实务中处于被动局面,受制于买方,看买方的脸色;要么在具体的收款过程中遭遇困难或屈从于买方的意愿而受蒙受经济损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到开证行拒付,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买方通常凭借软条款信用证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和开证费等。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卖方审证人员没有足够的国际业务经验或是国际贸易实务基础知识不是很扎实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发现和规避这些条款,如果轻易或盲目接受这些条款的话,很有可能会造成货款两空的重大事件。
  所以说,信用证的审核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切切不可轻视和马虎。回头看看我国的对外贸易过程中,随着外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信用证软条款欺骗现象越来越少,但总有那么一些不法外商不断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利用我国一部分外贸业务人员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经验不足的弱点,给我国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国内公司受诈骗多起,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
  6 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特点和分类
  信用证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判断困难性,而且方式多变,层出不穷,实际业务中,许多素质优秀的外贸工作人员,如果在审证的过程中稍一马虎和放松,都有可能不小心掉进买方和开证人挖下的暗坑陷阱。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尽管信用证的软条款情况复杂,形式多变,但我们总能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并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救济途径及避免措施。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通过对种类信用证软条款的整理归纳与分类,我们可以将信用证的软条款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概括性地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是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第二类是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第三类是商检中的软条款;
  第四类是装运中的软条款;
  第五类是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第六类是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7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讲解及案例分析
  为了避免损失和顺利结汇,多年以来,业内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根据历年来的文献资料和本人的工作经验,笔者就以上六大类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实例作简单列举和分析,以供参考。
  7.1 来证金额较大(超过100万美金)或是同时存在最大金额条款及浮动金额条款。
  如:We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r the documentary credit for a maximum amount of USD1,000,000 and the tolerance percentage is 5 percent.
  此款中存在两个方面的漏洞及陷阱,一个是金额太大,正常的外贸业务中,如果金额很大的话,往往不可采用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费用很高,而且要缴纳大额的保证金,申批手续也很复杂,买方能够开具如此大额的信用证,要么是具备非凡的资金实力和银行关系,要么就有可能信用证作假。另一个陷阱点是信用证的最大金额(39B)和可浮动金额比例(39A)同时存在,而在信用证付款规则中,这两项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如果同时存在,说明信用证本身有问题
  7.2 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 来证要求受益人必须等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或指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等后,才能装船。如: The beneficiary should effect shipment after receiving the advice of carrier, name of vessel, shipping date, destination port and etc.
  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一方面会给卖方造成装运时间上的紧张和麻烦,另一方面,还会给买方造成费用支出上的增加。
  b. 来证标明信用证暂不生效,待收到申请人的授权书,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如:“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
  此类条款使得信用证从本质上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的信用证,为进口商日后的“合理”毁约留足了后路。货物能否顺利装运,合同能否继续生效,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出口商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c. 来证要求1/3或1/2 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如:1/3 original shipping documents including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with measurement of carton and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ent to applicant directly by courier within two days of B/L date and the relative courier receipt required.
  正本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单份就可以直接进行换单提货。本条款下,如果卖方按此条款办理寄单,买方就有可能早于银行对其进行付款或承兑提示前就收到正本提单,而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却不付款,造成卖方货款两空。此条款经常会和其它单据要求条款结合使用,一般为开证行和买方勾结,对买方进行诈骗。
  d. 来证要求提供抬头直接为买方或其代理的记名提单,如:Full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ABC I/E Co., only and detailed information required.
  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而不必要求其提交正本提单,这样很容易给买方蓄意欺诈卖方提供有利时机,使其无单提货而拒绝付款,给卖方带来经济损失。在实务中,最好做成以银行为指示人的指示提单。
  e. 来证规定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如: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9,May,2010 at the the place of issuing office.
  信用证上的到期地点往往也就是其有效的议付及地点,到期地点的不同,涉及到交单时间和信用证到期日的掌握问题,因此,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有明确规定,否则应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行澄清。一般应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如规定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因出口人无法掌握邮递单据的时间,稍有延误即可造成信用证的过期。因此,对开证行所在地到期的信用证,出口商应请开证人修改为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以利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
  f. 来证存在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如: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through ‘P and O Nedlloyd Line’ only, Bills of Lading to evidence this effect and must be issued by the same shipping company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通过以上的条款,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出,本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 或 CFR,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运输,负担主运费。不管采用两种中的哪一个,卖方只需提供适航的、能胜任运输任务的船就可以了,买方在没得到卖方的同意下,无权指定船舶或在运输方面提出过多要求。
  g. 来证含末程空运条款或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其代理。如:Full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dated no later than August 31,2010 issued to our order notify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showing APPLICANT as shipper.
  在使用空运提单的情况下,因为空运提单不属于物权凭证,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而把开证申请人或买方客户作为发货人的话,实际上就是把物权的所有人进行了更换,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造成卖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h. 来证要求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signature should be confirmed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the issuing bank’s file.
  此条款要求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也就是由买方提供“客检单”,此类条款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卖方的负担,对卖方很不利,风险很大,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故意找茬,而拒绝收货或逼迫卖方降价。另外,如果买方拖延出具检验证明的时间,或者检验证明的签字未能被开证行确认,都会造成信用证作废,使卖方蒙受经济损失。所以,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必须确定合理的检验条款和检验时间,最好采用卖方提供检验证明,或采用“出口国初检,进口国复检”的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i. 来证规定须在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或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条款:如: This credit
  will only become operative upon receipt of import licences by applicant. 或:This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less we have received the tested sample approved by applicant.
  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来说有很大风险。买方或开证行如果早有预谋的话,就可以进口许可证申请困难或样品检验提交超期为由,进行欺诈或毁约。
  j. 来证要求受益人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或领事发票,如: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legalized by an XXX embassy or consul in the city of export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口岸没有该国领事馆,就很难办到,即使到外地办理,时间上肯定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另外,领事发票的签证费用也很高,这样无疑是给卖方增加了履行的难度和费用。此外,还有的信用证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等,也是在给我们的出口制造无法提供单据的麻烦。因为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k. 来证声明免费放单给申请人且受指示行必须在得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对受益人付款,如: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 of the L/C free of payment. Please note tha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此条款一般在对议付行的指示里出现,往往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互相勾结,进行欺诈的信号。如果开证行免费放单给开证申请人提货,而又不出具授权付款的信函给议付行或其他有付款义务的银行的话,卖方就会遭遇货款两失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实务中切勿接受此类条款,而应要求改为“申请人必须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可交单。”
  7.3 来证要求超高保险加成或额外保险险别。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in the currency of the credit and in assignable form for full CIF invoice value plus 50 pct,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 and 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 Cargo ).
  在以CIF成交的条件下,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按规定只需投保最低险别。ICC(A)相当于我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切险,而且包含了恶意损害险,针对一般货物已经足够,但买方又再要求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就不合理了。另外,关于保险加成,按惯例一般是10%,最高是30%。超过30%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而且相当难以通过。因此,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提出如此高的保险加成极不合理,理应拒绝。
  以上所列举的软条款实例,都是国际贸易实务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软条款实例,如:
  m. 自相矛盾,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n. 一票货物,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装箱单或提单;
  o. 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p. 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q. 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
  r. 无保兑、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
  s. 不接受联合发票;
  t.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
  u. 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v.信用证本身错误,如不规定有效期、要求单据提交或议付日期过于紧张,等等。
  篇幅有限,笔者就不在此一一讲解和阐述了。
  8 结论
  尽管,信用证软条款往往会给卖方带来障碍和损失,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
  都是洪水猛兽,都必须坚决拒绝。实务中,应当合理平衡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关信用证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及决断软条款是否接受的问题。在信用证软条款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是存在主观欺诈意图的,有的软条款如果在卖方的可控范围内,或是对合同的履行及制单结汇工作没有太大影响的,卖方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有条件、有策略地进行接受或拒绝。
  至于如何识别和避免,不仅取决于审证者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更重要的是审证者必须具备敏锐的思维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面对如此多的风险,外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签订合同前,通过各种渠道及方法深入调查了解交易对方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资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找错生意伙伴。
  (4)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5)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6)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断地虚心和努力学习,在夯实专业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丰富自己各方面相关的业务知识面。使自己在遇到软条款信用证的时候,能够准确判断与识别,并及时地做出救济和避免措施,为国家和企业减少或避免损失、获取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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