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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确界定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的的社会意义。本文简述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法律责任界定 构成 种类 归责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3-01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提到法律责任这一概念时,一般多会想到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指因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约定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为了明确地界定某一法律责任需要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种类、归责原则及责任的免除等方面来分析。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1)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如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和各种组织等。(2)过错。即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或对精神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违约行为所涉法律的内容和性质,一般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等。(1)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指法定或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国家赔偿责任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赔偿主体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归责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对行为人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加以明确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杜绝责任擅断和“法外责罚”。(3)一般情况下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既往追究。
2.责任自负原则。也有三方面含义:(1)行为人自身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无违法行为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要反对所谓“株连”或者“变相株连”;(3)要在使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的同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要做到不枉不纵。
3.因果关系原则。其含义为:(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其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部分案件中,也可作为区分有无法律责任的一个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通常情况下,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往往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4.责任与行为相称的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违约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违约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行为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是否具有主观恶性以及主观恶性大小相适应。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責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责。我国大多数部门法都对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对超过时效的请求进行了免责规定。(2)不诉免责。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的不告不理原则,是权利处分自由的一种体现。(3)自首、立功免责。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立法精神。(4)有效补救免责。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但在归责之前,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5)自助免责。即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因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是现实生活中效率最高的一种免责形式。(6)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这种免责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即所谓“私了”。(7)人道主义免责。在行为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从我国目前法律发展现状来看,明确界定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的的社会意义。2009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这是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必将使每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界定,逐步构建一个人人负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预示着法律文明的到来。
关键词法律责任界定 构成 种类 归责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3-01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提到法律责任这一概念时,一般多会想到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指因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约定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为了明确地界定某一法律责任需要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种类、归责原则及责任的免除等方面来分析。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1)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如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和各种组织等。(2)过错。即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或对精神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违约行为所涉法律的内容和性质,一般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等。(1)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指法定或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国家赔偿责任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赔偿主体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归责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对行为人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加以明确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杜绝责任擅断和“法外责罚”。(3)一般情况下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既往追究。
2.责任自负原则。也有三方面含义:(1)行为人自身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无违法行为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要反对所谓“株连”或者“变相株连”;(3)要在使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的同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要做到不枉不纵。
3.因果关系原则。其含义为:(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其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部分案件中,也可作为区分有无法律责任的一个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通常情况下,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往往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4.责任与行为相称的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违约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违约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行为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是否具有主观恶性以及主观恶性大小相适应。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責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责。我国大多数部门法都对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对超过时效的请求进行了免责规定。(2)不诉免责。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的不告不理原则,是权利处分自由的一种体现。(3)自首、立功免责。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立法精神。(4)有效补救免责。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但在归责之前,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5)自助免责。即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因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是现实生活中效率最高的一种免责形式。(6)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这种免责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即所谓“私了”。(7)人道主义免责。在行为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从我国目前法律发展现状来看,明确界定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的的社会意义。2009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这是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必将使每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界定,逐步构建一个人人负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预示着法律文明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