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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代大学生在校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不断地通过兼职等方式参与社会实践,践行了知行合一,但也产生了深浅不一的各种问题。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兼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富有地区特点的建议,同时引进美国,法国和日本的这三个国家的大学生兼职情况和做法,与我国的大学生兼职现进行对并为我国的在校大学生兼职做一些参考。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 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DSGB2013073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大庆地区高校为例”,项目编号:201310235008。
作者简介:史黎,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季佳彬、刘展展、李艳双,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0-02
一、当今大学生兼职现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大学生独立意识的增强,在校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大学生兼职一方面锻炼了社交能力,另一方面又减少了自己的对父母的依赖,可谓益处多多。但是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屡屡侵权,轻者被拖欠工资,诈骗中介费,重者人生安全受到伤害,而该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根据社会调查分析,我们总结出当今大学生的兼职问题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第一,兼职渠道狭隘同时成本较高,缺乏相应的平台,大部分大学生是从小广告,熟人介绍,专业的中介机构等途径获得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有些无法保障。同时这些途径大都需要一定的中介费用,对于薪水本就低微的兼职来说,这更使得部分大学生降低了对兼职的兴趣和动力。
第二,兼职权益易被侵害且维权困难。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规定,导致了随后的执法司法的困难。根据调查很多大学生并没有签署合同的意识和行为,同时社会诚信缺乏。大学生经常处于弱势群体一方,正当法律程序代价高昂,使得大部分学生有冤无处诉,只能忍气吞声和自认倒霉。
第三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和范围局限在几种比较固定的低脑力工作上,并且绝大多数的目的为盈利,即取得短期的经济利益,很少有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相关类似活动,对于个人来说无可后非,但对于社会来说往往意味着价值取向的单一化、功利化,而长期来说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戕害的。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二、拓宽兼职渠道,打造安全和高效的兼职平台
兼职渠道问题作为大学生兼职的前提问题直接决定了大学生能否参加兼职和如何参加兼职。在各种途径中,通过熟人介绍或者帮忙的占28%,而以小广告等方式占到了26%,经过专业的中介机构的则占到19%,通过网络以及网上的一些网站的占到了8%,通过传单的占到13%,学校勤工俭学组织介绍或联系的占到4%。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通过熟人介绍或帮忙的比率最高,而本应该发挥重大作用的中介机构和学校的兼职平台则占很低比例。解决该问题主要应从两个角度出发。第一,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更好的发挥其在兼职市场中的作用,为大学生群体开辟一定的业务项目,大学生在兼职时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从中介公司找兼职的同学要注意查看汇中介公司的三证一照:税务登记证、职业介绍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避免上当受骗。第二,学校应为学生搭建一个公开,公平的兼职平台,比如成立兼职服务部,定期发布兼职信息,对兼职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兼职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同时可以与社会上的专业机构进行友好合作,拓宽兼职信息的来源,使得大学生有着更为多元化的选择,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大学生设立部分的研究项目。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高校与企业合作十分紧密。美国有一项名为“合作计划”的项目,由美国的大学和许多大的公司合作,旨在为学习各种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同的职业训练的机会。该项目现在已经在美国700多所院校开展。约有25万大学生参加。参加学生的专业种类很多,他们的学习计划中都包括了几学期付有报酬的工作实践。应该看到虽然有的学校成立了类似的机构,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低,监督不完善,使得部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以谋私利,不能很好地发挥学校兼职机构的作用。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兼职岗位,一则可以增强公司的影响力,从而吸收更多优秀的人才。二则大学生兼职工作一般都比較廉价,用人单位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增强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完善兼职市场的法律规制
首先确定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原劳动部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或剥夺。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年龄推定为劳动行为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从事合法劳动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因此对于任何人,只要他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而不是以其是否某种特定身份为限。该种缺陷直接导致了执法和司法的困惑和困难,尤其在相性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中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地位,在公权机关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众所周知,中国的执法机关向来是诟病多多,有法尚且不依,更何况无法乎,因此像大学生兼职一般侵权的问题,执法机关无法救济。在司法救济系统中照成了无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有此可见立法的缺失所带来的阵痛已经深深的荡及执法和司法。所以应该对《意见》的12条进行修改,使之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劳动关系现状,使之更好地贯彻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将其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对大学生兼职按当地经济水平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约定使用试用期。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在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雇用管理机制,防止利用经济地位的优势侵害大学生的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故意利用大学社会经验不足,思想意识单纯,对兼职工作过分苛刻,以各种名义少付,克扣工资。对于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法国有一系列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关于工资,法国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法文缩写为“SMIC”。也就是说雇主给予的工资如果低于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即属违法雇用。
第三,对于大学生自己而言积极主动签署合同协议书,增强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防范于未然,积极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兼职时尽可能的选择信誉好,安全有保障的雇主。跟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兼职过程中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四种做法。签订并认真阅读的有66人次,仅占21%,而签订但没看的有18人次,占总数的5%。有这个意识但是没有签过的有138人次,占到总数的45%。没这个概念的则有90人次,占到总数的29%。有此可以看出,有七成的大学生有兼职过程中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即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认真的签订了合同,其与大部分则是签了但是没看,或是根本就没签。还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反映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对于自身法律权利的漠视,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在被侵权或被骗以后无法及时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对于学校来说,应当建立兼职问题处理小组,当学生在兼职中遇到问题或者争议后积极提供援助。特别对于一些学生处于弱势群体一方时,可有学校出面来进行协商和解决。部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十分苛刻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在相互怀疑,彼此不信任的氛围中产生劳动关系,必然会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
第五,简化侵权救济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在大学生受骗了或者被侵权了以后选择最多的是找老板沟通,有240人次,占43%。其次为向相关部门投诉,有144人次,占到总数的26%。采取其他方式(私力救济)有102人次,占总数的18%。而忍气吞声的则有60人,占到总人数的10%。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在被骗或被侵权以后是积极的进行救助的,有的认为别侵权程度极其轻微,不值得花费精力进行维权,或者虽然被侵权的程度较重,到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的,也迫使部分大学在权衡中放弃维权。因此我们需要从司法的角度上加强对大学生的保护,比如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
四、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第一,大学生在进行兼职活动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不要人云亦云,在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领域内进行兼职。处理好兼职与学习的关系,不应为兼职而耽误了学习,要以学习为主,兼职为辅,在兼职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增进自己对事物的判断力和领悟力。尽可能从事需要多种类的工作,学以致用,从广阔的社会汲取营养。
第二,在进行长期而固定的兼职活动,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划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对于一些无需签订的临时短期的的兼职(比如发传单,做促销等),没有必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在工作前一定与雇主明确相关的工作责任范围。
第三,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务实基础,以便更好的胜任兼职工作。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没有从事英语翻译等水平比较高的工作,這可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是也从侧面反应了英语专业学生的水平可能不高,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可能是受到本次调查范围和深度的局限。
第四,积极参加公益性质的兼职工作。调查结果显示,极少有学生从事过该类兼职活动,大多数学生都更加注重的是现实或是一定预期内的经济上的或者是其他现实的一些利益,这一方面说明当代大学以更加成熟和务实态度投身于社会实践中去,另一方面也说明我过现行的公益产业发展不足。大学作为社会发展的人才储备基地,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石,在未来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再发挥市场经济效率优势的同时应当努力建设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公共道德,只有这样可以防止大学生的“有才无德”或“有才低德”,从而为未来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伟国.国外大学生就业指导及借鉴.中国高教研究.2007(1).
[2]施茜.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甘肃农业. 2006(7).
[3]杨东明,宋华.论当代大学生兼职.石油教育.2007(3).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 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DSGB2013073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大庆地区高校为例”,项目编号:201310235008。
作者简介:史黎,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季佳彬、刘展展、李艳双,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0-02
一、当今大学生兼职现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大学生独立意识的增强,在校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大学生兼职一方面锻炼了社交能力,另一方面又减少了自己的对父母的依赖,可谓益处多多。但是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屡屡侵权,轻者被拖欠工资,诈骗中介费,重者人生安全受到伤害,而该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根据社会调查分析,我们总结出当今大学生的兼职问题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第一,兼职渠道狭隘同时成本较高,缺乏相应的平台,大部分大学生是从小广告,熟人介绍,专业的中介机构等途径获得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有些无法保障。同时这些途径大都需要一定的中介费用,对于薪水本就低微的兼职来说,这更使得部分大学生降低了对兼职的兴趣和动力。
第二,兼职权益易被侵害且维权困难。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规定,导致了随后的执法司法的困难。根据调查很多大学生并没有签署合同的意识和行为,同时社会诚信缺乏。大学生经常处于弱势群体一方,正当法律程序代价高昂,使得大部分学生有冤无处诉,只能忍气吞声和自认倒霉。
第三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和范围局限在几种比较固定的低脑力工作上,并且绝大多数的目的为盈利,即取得短期的经济利益,很少有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相关类似活动,对于个人来说无可后非,但对于社会来说往往意味着价值取向的单一化、功利化,而长期来说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戕害的。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二、拓宽兼职渠道,打造安全和高效的兼职平台
兼职渠道问题作为大学生兼职的前提问题直接决定了大学生能否参加兼职和如何参加兼职。在各种途径中,通过熟人介绍或者帮忙的占28%,而以小广告等方式占到了26%,经过专业的中介机构的则占到19%,通过网络以及网上的一些网站的占到了8%,通过传单的占到13%,学校勤工俭学组织介绍或联系的占到4%。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通过熟人介绍或帮忙的比率最高,而本应该发挥重大作用的中介机构和学校的兼职平台则占很低比例。解决该问题主要应从两个角度出发。第一,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更好的发挥其在兼职市场中的作用,为大学生群体开辟一定的业务项目,大学生在兼职时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从中介公司找兼职的同学要注意查看汇中介公司的三证一照:税务登记证、职业介绍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避免上当受骗。第二,学校应为学生搭建一个公开,公平的兼职平台,比如成立兼职服务部,定期发布兼职信息,对兼职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兼职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同时可以与社会上的专业机构进行友好合作,拓宽兼职信息的来源,使得大学生有着更为多元化的选择,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大学生设立部分的研究项目。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高校与企业合作十分紧密。美国有一项名为“合作计划”的项目,由美国的大学和许多大的公司合作,旨在为学习各种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同的职业训练的机会。该项目现在已经在美国700多所院校开展。约有25万大学生参加。参加学生的专业种类很多,他们的学习计划中都包括了几学期付有报酬的工作实践。应该看到虽然有的学校成立了类似的机构,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低,监督不完善,使得部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以谋私利,不能很好地发挥学校兼职机构的作用。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兼职岗位,一则可以增强公司的影响力,从而吸收更多优秀的人才。二则大学生兼职工作一般都比較廉价,用人单位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增强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完善兼职市场的法律规制
首先确定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原劳动部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或剥夺。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年龄推定为劳动行为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从事合法劳动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因此对于任何人,只要他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而不是以其是否某种特定身份为限。该种缺陷直接导致了执法和司法的困惑和困难,尤其在相性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中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地位,在公权机关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众所周知,中国的执法机关向来是诟病多多,有法尚且不依,更何况无法乎,因此像大学生兼职一般侵权的问题,执法机关无法救济。在司法救济系统中照成了无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有此可见立法的缺失所带来的阵痛已经深深的荡及执法和司法。所以应该对《意见》的12条进行修改,使之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劳动关系现状,使之更好地贯彻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将其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对大学生兼职按当地经济水平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约定使用试用期。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在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雇用管理机制,防止利用经济地位的优势侵害大学生的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故意利用大学社会经验不足,思想意识单纯,对兼职工作过分苛刻,以各种名义少付,克扣工资。对于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法国有一系列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关于工资,法国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法文缩写为“SMIC”。也就是说雇主给予的工资如果低于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即属违法雇用。
第三,对于大学生自己而言积极主动签署合同协议书,增强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防范于未然,积极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兼职时尽可能的选择信誉好,安全有保障的雇主。跟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兼职过程中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四种做法。签订并认真阅读的有66人次,仅占21%,而签订但没看的有18人次,占总数的5%。有这个意识但是没有签过的有138人次,占到总数的45%。没这个概念的则有90人次,占到总数的29%。有此可以看出,有七成的大学生有兼职过程中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即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认真的签订了合同,其与大部分则是签了但是没看,或是根本就没签。还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反映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对于自身法律权利的漠视,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在被侵权或被骗以后无法及时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对于学校来说,应当建立兼职问题处理小组,当学生在兼职中遇到问题或者争议后积极提供援助。特别对于一些学生处于弱势群体一方时,可有学校出面来进行协商和解决。部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十分苛刻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在相互怀疑,彼此不信任的氛围中产生劳动关系,必然会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
第五,简化侵权救济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在大学生受骗了或者被侵权了以后选择最多的是找老板沟通,有240人次,占43%。其次为向相关部门投诉,有144人次,占到总数的26%。采取其他方式(私力救济)有102人次,占总数的18%。而忍气吞声的则有60人,占到总人数的10%。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在被骗或被侵权以后是积极的进行救助的,有的认为别侵权程度极其轻微,不值得花费精力进行维权,或者虽然被侵权的程度较重,到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的,也迫使部分大学在权衡中放弃维权。因此我们需要从司法的角度上加强对大学生的保护,比如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
四、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第一,大学生在进行兼职活动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不要人云亦云,在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领域内进行兼职。处理好兼职与学习的关系,不应为兼职而耽误了学习,要以学习为主,兼职为辅,在兼职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增进自己对事物的判断力和领悟力。尽可能从事需要多种类的工作,学以致用,从广阔的社会汲取营养。
第二,在进行长期而固定的兼职活动,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划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对于一些无需签订的临时短期的的兼职(比如发传单,做促销等),没有必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在工作前一定与雇主明确相关的工作责任范围。
第三,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务实基础,以便更好的胜任兼职工作。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没有从事英语翻译等水平比较高的工作,這可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是也从侧面反应了英语专业学生的水平可能不高,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可能是受到本次调查范围和深度的局限。
第四,积极参加公益性质的兼职工作。调查结果显示,极少有学生从事过该类兼职活动,大多数学生都更加注重的是现实或是一定预期内的经济上的或者是其他现实的一些利益,这一方面说明当代大学以更加成熟和务实态度投身于社会实践中去,另一方面也说明我过现行的公益产业发展不足。大学作为社会发展的人才储备基地,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石,在未来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再发挥市场经济效率优势的同时应当努力建设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公共道德,只有这样可以防止大学生的“有才无德”或“有才低德”,从而为未来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伟国.国外大学生就业指导及借鉴.中国高教研究.2007(1).
[2]施茜.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甘肃农业. 2006(7).
[3]杨东明,宋华.论当代大学生兼职.石油教育.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