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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次失误,连续补救手段,造成庞大资金流冲击股市震荡大盘,无论是做空还是力挽狂澜,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都给金融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且不论失误操作的背后是否有虚假信息披露或是内幕交易的纵市嫌疑,事件本身就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行、证监会环环相扣的预警机制为何在股市“灾难”来临之时置若罔闻,对于后续的处理以及惩罚措施是否合理合法,我们是否可以从本次事件中得到启示,弥补预警与救济机制的不足,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这些都给金融法律理论及实务界提了许多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及稳定至关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 光大证券 乌龙指 证券交易 证监会
作者简介:黄惠娜,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10-02
光大“乌龙指”似乎在渐渐淡出公众视线,从事件的发生,到证监会给出处罚通知、光大公司高层落马和巨额罚金,这一切都紧锣密鼓地聚集在2013年的八月盛夏。但事件给我们带来的警示,却从来没有停止。
一、事件回顾——心跳加速的大盘涨跌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上证指数再也不像往日那般死寂的局面,三分钟上证指数就暴增了5%,指数曲线直线拉起。一时间,场内传的沸沸腾腾,有人说“利好消息说”,有人传优先股政策实施的,有人传蓝筹要实行T 0的,也有人传降低印花税的。更有甚者大肆宣扬有大资金企图干扰期指交割日结算价的“阴谋说”等。不久后有媒体指出,指数异动是由于光大证券乌龙指引起的,但似乎股民并不买账,指数依然持续看涨。中午的光大证券董事长秘书声称“乌龙指”纯属子虚乌有,使得该事件越来越剧情化,甚至开始干扰了市场部分人士的判断。午后开盘,光大证券停牌,不久发布公告宣称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纰漏,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投资者在得知真相后,人气涣散,指数逐级回落,至收盘,上证指数收跌0.64%。
光大證券董事会秘书梅健称,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交易核查,至于是否是传闻中的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并未直接确认,只是称会进一步核查。至于最受投资者在乎的赔偿问题,梅健称下一步他们会进行讨论,一有具体方案自会公告公布。光大策略投资部的系统“乌龙”问题正是风险中性业务,部门成立几年来,业务开展比较平稳。自营业务用的是自己的钱,不存在网上传言的撤销交易,公司没有申请过撤销交易;计划这两天把问题核查清楚再向市场披露。
2013年8月18日下午,光大证券公布8月16日其自营账户异常操作的自查报告。称此次最终损失尚有变化。本次事件导致后来的光大证券“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指标超过了100%的监管红线,公司也因为此次事件面临监管部门处罚的结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此次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经初步核查,在本轮核查中并没有发现人为操作的差错,不过发现光大证券此次突发事件的相关业务部门存在严重的内部缺陷,主要存在的是其信息系统监管问题。上海证监局当机立断,首先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再者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最后要求严肃对其内部责任展开追究,同时注重做好信息反馈及公开。
二、光大证券涉嫌的违法行为
(一)操纵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1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认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巨量蓝筹股交易拉升股价,再砸盘打杀股价从而在差价间获取高额利润。从上午事发到下午重新开始五六个小时,光大证券将近20亿元股票进行了对冲运行,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有转嫁风险的嫌疑,业界对光大证券可能造成对本公司的不利影响不以为然,认为光大公司在本次“乌龙”事件中坐享收益,预估这一轮的拉高抢跑至少有几十亿的利润凭空而生。尽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事情发生后的两日内进行本次事件的初次核查原因公布,但是由于媒体的误导,广大公众似乎对“乌龙指”之说普遍接受和认同。
(二)账户透支
除融资交易之外,本次事件中暴露出上交所机制中的弊端:机构客户和广大中小散户在交易上是不平等的,作为机构客户的券商可以进行透支交易,而中小散户则无法进行。据悉,光大证券发出的购买指令单资金额为230亿,实际成交金额为72亿,光大账户自营实际可用资金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甚至涉嫌客户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交易。如果上交所能做到使得机构客户和中小散户的有着平等的交易制度,光大此次发生的“乌龙指”事件应该不至于对大盘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对股市产生如此的反作用力。因此,上交所机制并未真正实现所谓“公平、公正、公开”即“三公”的原则,也没有提供中小股民应有的消息平台及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
(三)虚假消息披露
由于光大证券突发的“乌龙指”事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一时间证券期货市场的猜测纷纷,引发中小股民一阵骚动,没有官方公布消息缘由前,股市震荡,从而诱发后续的股价波动剧增波动,同时间接提供光大证券利用此次事件进行风险对冲的机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国家建立以监控检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临时重大信息的各种消息的主要来源,它也成为股市中大盘走势的风向标。然而在本次的事件中,光大公司并未能够及时对“乌龙指”失误操作做通报,甚至掩盖真实信息、传播虚假消息以获得风险对冲的契机,显然,信息披露制度似乎已经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流于形式。当股市风平浪静时不会引起各方面的警觉,但一个失误操作就可以掀起千层浪。
(四)内幕交易
浮盈4900万元、在几小时之内做空7023手股指期货以对冲抵制风险,这一行为显然才是使得光大证券陷入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如此庞大的资金数量和融通变化,即便光大证券试图以“本能反应”的滑稽之说来解释其行为,也并不能被证监会及广大民众所接受。依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处罚措施称,光大证券在此次实践中涉嫌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故处以相关责任决策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并罚款五亿二千三百二十八万的沉重处罚。 三、司法救济障碍重重
“所有的风险最终都要有人承担。”在考虑司法救济问题时,首要需确定何者才是受到司法救济的适格主体。从实际情况出发,显然不是所有从本次事件中遭受损失的人都可以向光大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为在遭受损失的受害者中,不仅包括ETF和IF的投资人,还包括其他受影响股票的投资人,甚至是光大证券本身的股东,哪些人可以因为光大证券这一漏洞遭受损失向光大索赔,无论是数量还是资格均不明确。其次,司法救济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接受和支持,在于:第一,我国并没有集团诉讼制度,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成本极高,若无法与索赔获益平衡,本身就不符合司法救济的原则;第二,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尽管《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司法救济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但是由于具体的司法解释的缺位,法院无法针对案情进行合理的援引和解释;第三,受影响数额无从认定,受害者无法就“乌龙指”发生时段的操作数据据以证明为自己在本次事件中遭受的损失,缺乏可信度。
以上均说明了本次事件的受害者意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的道路,依然困难重重。
四、预警机制的沉默与觉醒
为什么这么庞大金额的操作就这样通过了?为什么证券交易所没有任何阻却行为发生?当证券公司为此负担责任的时候,证券交易所的身影又在何方?
问题就在于,我们的确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预警机制,但这个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情况脱节,更可怕的是,当问题袭来时,执行力成为了预警机制生效的最大障碍。在本次的事件当中,上交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是因为没有达到启动应急机制的标准,于是他们也只能逐级上报,任由大盘波动以及光大公司的后续活动。再加之经过审核之后,上交所的操作并未存在失误,因此当天的交易全部承认生效,积重难返。
千禧年之后,美国、日本等股市发达的金融市场,都曾出现过类似的操作不当或者系统问题而导致的大盘震荡甚至是崩盘的情况。但是立足于相对完善的预警与救济机制基础上的股市发展,纵使出现问题,能够迅速做出合理有效的回应,然而这不仅依赖于制度,更反映了国家对于金融风险承担的态度。一次事件所应该带给我们的,不仅是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更应该是正面应对制度和执行力的不足,在不断的演练中完善相应措施及配套。
正如证监会的报告所描述,“乌龙指”事件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先河,是一个独立突发事件,但它所反映的缺陷应当触发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警惕性,应引以为鉴,杜绝相似事件的二次产生。证券监督管理机制要不断完善,證券期货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确保证券期货行业的有序、健康的发展,维持证券期货行业的“三公”即“公平、公正、公开”局面,保障我国证券期货投资人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白菊梅.光大证券风波还有疑点.财经.2013.
[2]许言若.光大乌龙指内幕解密:两个ETF的套利游戏.21世纪经济报道.2013(2).
[3]常清.对“乌龙指”致使股价异动的深层思考.中国知网.2013-09-09.http://www.cnki. net/lcms.detail/11.1010.F.20130909.1202.001.html.
[4]乔志东.光大乌龙指事件追踪:处罚或以风控为罪责.证券日报.2013-08-27(A01).
[5]王红一.光大“乌龙指”司法救济障碍何在.检察日报.2013-09-18.
[6]彭景华.小小“乌龙指”引发东京股市大动荡——日本股市“瑞穗事件”的来龙去脉.海外市场.2006(1).
关键词 光大证券 乌龙指 证券交易 证监会
作者简介:黄惠娜,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10-02
光大“乌龙指”似乎在渐渐淡出公众视线,从事件的发生,到证监会给出处罚通知、光大公司高层落马和巨额罚金,这一切都紧锣密鼓地聚集在2013年的八月盛夏。但事件给我们带来的警示,却从来没有停止。
一、事件回顾——心跳加速的大盘涨跌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上证指数再也不像往日那般死寂的局面,三分钟上证指数就暴增了5%,指数曲线直线拉起。一时间,场内传的沸沸腾腾,有人说“利好消息说”,有人传优先股政策实施的,有人传蓝筹要实行T 0的,也有人传降低印花税的。更有甚者大肆宣扬有大资金企图干扰期指交割日结算价的“阴谋说”等。不久后有媒体指出,指数异动是由于光大证券乌龙指引起的,但似乎股民并不买账,指数依然持续看涨。中午的光大证券董事长秘书声称“乌龙指”纯属子虚乌有,使得该事件越来越剧情化,甚至开始干扰了市场部分人士的判断。午后开盘,光大证券停牌,不久发布公告宣称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纰漏,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投资者在得知真相后,人气涣散,指数逐级回落,至收盘,上证指数收跌0.64%。
光大證券董事会秘书梅健称,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交易核查,至于是否是传闻中的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并未直接确认,只是称会进一步核查。至于最受投资者在乎的赔偿问题,梅健称下一步他们会进行讨论,一有具体方案自会公告公布。光大策略投资部的系统“乌龙”问题正是风险中性业务,部门成立几年来,业务开展比较平稳。自营业务用的是自己的钱,不存在网上传言的撤销交易,公司没有申请过撤销交易;计划这两天把问题核查清楚再向市场披露。
2013年8月18日下午,光大证券公布8月16日其自营账户异常操作的自查报告。称此次最终损失尚有变化。本次事件导致后来的光大证券“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指标超过了100%的监管红线,公司也因为此次事件面临监管部门处罚的结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此次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经初步核查,在本轮核查中并没有发现人为操作的差错,不过发现光大证券此次突发事件的相关业务部门存在严重的内部缺陷,主要存在的是其信息系统监管问题。上海证监局当机立断,首先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再者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最后要求严肃对其内部责任展开追究,同时注重做好信息反馈及公开。
二、光大证券涉嫌的违法行为
(一)操纵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1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认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巨量蓝筹股交易拉升股价,再砸盘打杀股价从而在差价间获取高额利润。从上午事发到下午重新开始五六个小时,光大证券将近20亿元股票进行了对冲运行,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有转嫁风险的嫌疑,业界对光大证券可能造成对本公司的不利影响不以为然,认为光大公司在本次“乌龙”事件中坐享收益,预估这一轮的拉高抢跑至少有几十亿的利润凭空而生。尽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事情发生后的两日内进行本次事件的初次核查原因公布,但是由于媒体的误导,广大公众似乎对“乌龙指”之说普遍接受和认同。
(二)账户透支
除融资交易之外,本次事件中暴露出上交所机制中的弊端:机构客户和广大中小散户在交易上是不平等的,作为机构客户的券商可以进行透支交易,而中小散户则无法进行。据悉,光大证券发出的购买指令单资金额为230亿,实际成交金额为72亿,光大账户自营实际可用资金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甚至涉嫌客户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交易。如果上交所能做到使得机构客户和中小散户的有着平等的交易制度,光大此次发生的“乌龙指”事件应该不至于对大盘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对股市产生如此的反作用力。因此,上交所机制并未真正实现所谓“公平、公正、公开”即“三公”的原则,也没有提供中小股民应有的消息平台及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
(三)虚假消息披露
由于光大证券突发的“乌龙指”事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一时间证券期货市场的猜测纷纷,引发中小股民一阵骚动,没有官方公布消息缘由前,股市震荡,从而诱发后续的股价波动剧增波动,同时间接提供光大证券利用此次事件进行风险对冲的机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国家建立以监控检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临时重大信息的各种消息的主要来源,它也成为股市中大盘走势的风向标。然而在本次的事件中,光大公司并未能够及时对“乌龙指”失误操作做通报,甚至掩盖真实信息、传播虚假消息以获得风险对冲的契机,显然,信息披露制度似乎已经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流于形式。当股市风平浪静时不会引起各方面的警觉,但一个失误操作就可以掀起千层浪。
(四)内幕交易
浮盈4900万元、在几小时之内做空7023手股指期货以对冲抵制风险,这一行为显然才是使得光大证券陷入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如此庞大的资金数量和融通变化,即便光大证券试图以“本能反应”的滑稽之说来解释其行为,也并不能被证监会及广大民众所接受。依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处罚措施称,光大证券在此次实践中涉嫌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故处以相关责任决策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并罚款五亿二千三百二十八万的沉重处罚。 三、司法救济障碍重重
“所有的风险最终都要有人承担。”在考虑司法救济问题时,首要需确定何者才是受到司法救济的适格主体。从实际情况出发,显然不是所有从本次事件中遭受损失的人都可以向光大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为在遭受损失的受害者中,不仅包括ETF和IF的投资人,还包括其他受影响股票的投资人,甚至是光大证券本身的股东,哪些人可以因为光大证券这一漏洞遭受损失向光大索赔,无论是数量还是资格均不明确。其次,司法救济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接受和支持,在于:第一,我国并没有集团诉讼制度,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成本极高,若无法与索赔获益平衡,本身就不符合司法救济的原则;第二,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尽管《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司法救济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但是由于具体的司法解释的缺位,法院无法针对案情进行合理的援引和解释;第三,受影响数额无从认定,受害者无法就“乌龙指”发生时段的操作数据据以证明为自己在本次事件中遭受的损失,缺乏可信度。
以上均说明了本次事件的受害者意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的道路,依然困难重重。
四、预警机制的沉默与觉醒
为什么这么庞大金额的操作就这样通过了?为什么证券交易所没有任何阻却行为发生?当证券公司为此负担责任的时候,证券交易所的身影又在何方?
问题就在于,我们的确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预警机制,但这个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情况脱节,更可怕的是,当问题袭来时,执行力成为了预警机制生效的最大障碍。在本次的事件当中,上交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是因为没有达到启动应急机制的标准,于是他们也只能逐级上报,任由大盘波动以及光大公司的后续活动。再加之经过审核之后,上交所的操作并未存在失误,因此当天的交易全部承认生效,积重难返。
千禧年之后,美国、日本等股市发达的金融市场,都曾出现过类似的操作不当或者系统问题而导致的大盘震荡甚至是崩盘的情况。但是立足于相对完善的预警与救济机制基础上的股市发展,纵使出现问题,能够迅速做出合理有效的回应,然而这不仅依赖于制度,更反映了国家对于金融风险承担的态度。一次事件所应该带给我们的,不仅是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更应该是正面应对制度和执行力的不足,在不断的演练中完善相应措施及配套。
正如证监会的报告所描述,“乌龙指”事件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先河,是一个独立突发事件,但它所反映的缺陷应当触发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警惕性,应引以为鉴,杜绝相似事件的二次产生。证券监督管理机制要不断完善,證券期货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确保证券期货行业的有序、健康的发展,维持证券期货行业的“三公”即“公平、公正、公开”局面,保障我国证券期货投资人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白菊梅.光大证券风波还有疑点.财经.2013.
[2]许言若.光大乌龙指内幕解密:两个ETF的套利游戏.21世纪经济报道.2013(2).
[3]常清.对“乌龙指”致使股价异动的深层思考.中国知网.2013-09-09.http://www.cnki. net/lcms.detail/11.1010.F.20130909.1202.001.html.
[4]乔志东.光大乌龙指事件追踪:处罚或以风控为罪责.证券日报.2013-08-27(A01).
[5]王红一.光大“乌龙指”司法救济障碍何在.检察日报.2013-09-18.
[6]彭景华.小小“乌龙指”引发东京股市大动荡——日本股市“瑞穗事件”的来龙去脉.海外市场.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