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劳动者遇到单位欠薪的问题时,可以直接上法院要求执法部门向单位发出“支付令”,不必通过诉讼程序便可追讨薪水。这是新劳动合同法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劳动者新增的一条简便办事程序的保障措施。
2008年4月23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在金山区金山卫镇塔港村对运用支付令为农民工讨得的工资款进行发放,13位农民工在“五一”节前从法院领到了企业拖欠他们的工资共13.7万元。
这是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上海受理的首批支付令案件。
企业无力支付工资被申请支付令
上海锃钢五金有限公司座落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塔港村,主要从事钢铁铸造。企业规模不是很大,从事铸造的工人均是塔港村村民。
夏火林等13名工人从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企业里从事铸造工作。对于工人的工资发放,该企业一直采用农村分红的方式,即在年初向工人们预支一部分,其余的工资要等到年底一次性发放。四五年过去了,大家相安无事。然而到了2007年,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屡次拖欠货款,被其他企业告上了法庭,最后因同时陷入了六七起经济纠纷诉讼案中,企业的资产全部被法院查封,造成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夏火林等13名工人一直到年底等待企业发工资时才发现,他们今年的工资已无法准时拿到,薪水支付成了问题。
金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尚欠13名工人将近一年的工资13.7万余元,这是他们辛苦一年的收入。法官考虑到该工资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遂引导农民工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常规的诉讼程序。13名农民工听了法官的释明后,办理了申请手续。3月21日法院正式受理了这13起讨薪支付令。此举无疑标志着劳动者维权的尚方宝剑——工资支付令亮剑出鞘。
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认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简化维权程序。对劳动者来说,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多了一项选择,且这项选择便捷、快速、具有“直通车”的效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讨薪经申请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讨薪的程序得以简化,真正为工人讨薪打开方便之门。二是降低维权成本。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不但提高了效率,而且又节省了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时间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农民工维权的经济成本。
支付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让申请人能够尽快拿到工资,法官当即决定上门送达支付令。3月24日,当法官来到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发出讨薪支付令时,一些农民工激动地说,谢谢法院,谢谢政府,法院的举措是司法为民的真正体现。
讨薪支付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讨薪支付令能否生效?这些工人最后是否能顺利讨回欠薪?自从这批支付令从金山区法院发出后,人们一直在关心着这批案件的走向。
由于企业在法律规定的15天时间内没有向法院就支付令问题提出异议,这批支付令生效。
4月10日,夏火林等13名员工在支付令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申请执行,金山区法院审查后当即受理。至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批支付令案件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工资支付令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供的救济途径。”金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王仁华表示,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简捷、迅速地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上百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同时也引起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视和关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还专电询问关注首批讨薪支付令的进展。
农民工全额拿到工资款
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法院安排精干法官执行此案,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为了能在“五一”节前将拖欠的工资款执行到位,让农民工们度个安心快乐的节日,法官们想方设法依法对被告单位的机械设备进行了变卖,并开辟绿色通道,把执行款优先及时地发放到13位农民工手中。法官不辞辛苦、不遗余力,高效率执结案件的精神赢得了农民工的由衷钦佩和感激。
农民工代表朱峰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政府和村委会,辛苦一年的血汗钱今天终于拿到手了,我心情非常激动。”塔港村党支部书记黄连忠在接受采访时说:“法院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
金山区法院院长张斌认为,清欠劳动者工资款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现实要求,凸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性。
张斌院长告诉记者,该院受理这批支付令讨薪执行案件后,发挥了各种力量的优势,整合资源,积极寻找对策,做到“快立、快执”,及时有力地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一是严格审查,耐心解释,及时、快速地办好立案手续。二是运用已建立的涉工资款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及时受理,及时处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协助执行网络,通过金山区金山卫镇塔港村村委会做好工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在欠薪企业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对欠薪企业已查封的厂房、设备进行拍卖,优先偿付农民工的工资。
从支付令申请执行到农民工领到工资,仅仅用了13天时间,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农民工讨薪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今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劳动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进行讨薪,由法院强制单位执行。劳动者讨薪可直接申请支付令,无疑使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了一个便捷的法律途径。
所谓“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合法的,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相对于诉讼方式来说,“支付令”程序是一种较为简易的程序。《劳动合同法》将“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并把“支付令”的“债务”限定于“劳动报酬”即工资,这就使劳动者的司法维权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又多了一项新的选择。
正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所言,讨薪支付令的申请、受理和法院发出支付令,对劳动者来说,在维护合法权益时确实多了一项选择,且这项选择便捷、快速、具有“直通车”的效应。很显然,这是《劳动合同法》及与之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护权。
应该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然而,也必须看到,支付令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即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需要经过任何实质性审查,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这一督促程序,而支付令也会自动失效,作为债权人的被欠薪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劳动者在选择申请支付令时,也要有诉讼心理准备;对可能发生的“变故”,不能抱怨或不理解。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劳动报酬”,也就是指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排除了经济补偿、赔偿金、企业发放的红利和社保费缴纳的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这些是不能通过支付令的方式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
劳动者讨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该学会用新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靳伟华
金山区法院院长张斌认为,清欠劳动者工资款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现实要求,凸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性。
2008年4月23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在金山区金山卫镇塔港村对运用支付令为农民工讨得的工资款进行发放,13位农民工在“五一”节前从法院领到了企业拖欠他们的工资共13.7万元。

这是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上海受理的首批支付令案件。
企业无力支付工资被申请支付令
上海锃钢五金有限公司座落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塔港村,主要从事钢铁铸造。企业规模不是很大,从事铸造的工人均是塔港村村民。
夏火林等13名工人从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企业里从事铸造工作。对于工人的工资发放,该企业一直采用农村分红的方式,即在年初向工人们预支一部分,其余的工资要等到年底一次性发放。四五年过去了,大家相安无事。然而到了2007年,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屡次拖欠货款,被其他企业告上了法庭,最后因同时陷入了六七起经济纠纷诉讼案中,企业的资产全部被法院查封,造成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夏火林等13名工人一直到年底等待企业发工资时才发现,他们今年的工资已无法准时拿到,薪水支付成了问题。
金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尚欠13名工人将近一年的工资13.7万余元,这是他们辛苦一年的收入。法官考虑到该工资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遂引导农民工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常规的诉讼程序。13名农民工听了法官的释明后,办理了申请手续。3月21日法院正式受理了这13起讨薪支付令。此举无疑标志着劳动者维权的尚方宝剑——工资支付令亮剑出鞘。
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认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简化维权程序。对劳动者来说,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多了一项选择,且这项选择便捷、快速、具有“直通车”的效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讨薪经申请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讨薪的程序得以简化,真正为工人讨薪打开方便之门。二是降低维权成本。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不但提高了效率,而且又节省了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时间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农民工维权的经济成本。
支付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让申请人能够尽快拿到工资,法官当即决定上门送达支付令。3月24日,当法官来到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发出讨薪支付令时,一些农民工激动地说,谢谢法院,谢谢政府,法院的举措是司法为民的真正体现。
讨薪支付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讨薪支付令能否生效?这些工人最后是否能顺利讨回欠薪?自从这批支付令从金山区法院发出后,人们一直在关心着这批案件的走向。
由于企业在法律规定的15天时间内没有向法院就支付令问题提出异议,这批支付令生效。
4月10日,夏火林等13名员工在支付令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申请执行,金山区法院审查后当即受理。至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批支付令案件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工资支付令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供的救济途径。”金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王仁华表示,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简捷、迅速地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上百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同时也引起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视和关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还专电询问关注首批讨薪支付令的进展。
农民工全额拿到工资款
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法院安排精干法官执行此案,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为了能在“五一”节前将拖欠的工资款执行到位,让农民工们度个安心快乐的节日,法官们想方设法依法对被告单位的机械设备进行了变卖,并开辟绿色通道,把执行款优先及时地发放到13位农民工手中。法官不辞辛苦、不遗余力,高效率执结案件的精神赢得了农民工的由衷钦佩和感激。
农民工代表朱峰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政府和村委会,辛苦一年的血汗钱今天终于拿到手了,我心情非常激动。”塔港村党支部书记黄连忠在接受采访时说:“法院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
金山区法院院长张斌认为,清欠劳动者工资款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现实要求,凸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性。
张斌院长告诉记者,该院受理这批支付令讨薪执行案件后,发挥了各种力量的优势,整合资源,积极寻找对策,做到“快立、快执”,及时有力地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一是严格审查,耐心解释,及时、快速地办好立案手续。二是运用已建立的涉工资款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及时受理,及时处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协助执行网络,通过金山区金山卫镇塔港村村委会做好工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在欠薪企业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对欠薪企业已查封的厂房、设备进行拍卖,优先偿付农民工的工资。
从支付令申请执行到农民工领到工资,仅仅用了13天时间,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农民工讨薪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今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劳动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进行讨薪,由法院强制单位执行。劳动者讨薪可直接申请支付令,无疑使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了一个便捷的法律途径。
所谓“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合法的,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相对于诉讼方式来说,“支付令”程序是一种较为简易的程序。《劳动合同法》将“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并把“支付令”的“债务”限定于“劳动报酬”即工资,这就使劳动者的司法维权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又多了一项新的选择。
正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所言,讨薪支付令的申请、受理和法院发出支付令,对劳动者来说,在维护合法权益时确实多了一项选择,且这项选择便捷、快速、具有“直通车”的效应。很显然,这是《劳动合同法》及与之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护权。
应该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然而,也必须看到,支付令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即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需要经过任何实质性审查,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这一督促程序,而支付令也会自动失效,作为债权人的被欠薪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劳动者在选择申请支付令时,也要有诉讼心理准备;对可能发生的“变故”,不能抱怨或不理解。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劳动报酬”,也就是指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排除了经济补偿、赔偿金、企业发放的红利和社保费缴纳的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这些是不能通过支付令的方式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
劳动者讨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该学会用新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靳伟华
金山区法院院长张斌认为,清欠劳动者工资款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现实要求,凸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