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寨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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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山寨现象”犹如飓风般席卷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于这一新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人们众说纷纭。笔者通过思考与分析认为,“山寨现象”应根据不同的行为表现做出不同的分析,不应把所有的“山寨现象”都烙上侵权的印记。
  关键词山寨 现象 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88-02
  
  一、关于山寨的含义
  
  在古语中,山寨亦作“山砦”,有两重含义:一层含义指筑有栅栏等防守工事的山庄,在宋朝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龙州蕃部寇边》中有记载,“王钺又请於其前筑水礶山寨,以为戍守之所,朝廷皆从之。”另一层含义指旧时绿林好汉占据的山中营寨,在《明史·项忠传》中有记载,“流民附贼者至百万……贼潜伏山砦,伺间出劫。”
  在现今,对网络上流行的山寨一词的含义大家众说纷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平认为,现在无法给山寨这个词下定义,她所理解的"山寨"是指低成本的复制或者模仿。比如,价格十分便宜的"山寨"手机,就是以拼装或仿制的方式来仿名牌。这些手机在天津、南京、深圳和上海等地都有销售且都没有经过检测,更没有售后服务。还有人指出山寨通俗的说就是盗版、克隆、仿制等,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游戏机等不同领域。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经常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引起争议。对于山寨一词的含义笔者认为有两重含义,对于第一层含义,笔者赞同大多数人的理解,山寨一词其实就是盗版、仿冒、模仿的代名词,当某一产品名称之前被冠以“山寨”二字时,通常就是指该产品是以极低的成本盗版或是仿冒某主流品牌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功能。对于第二层含义,笔者认为山寨是指一种来自普通大众的精神产物,其属于存在于平民之中的一种文化潮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二、关于山寨现象的行为表现
  
  山寨现象最早是在IT行业中出现的,“山寨手机”是人们最先接触到的山寨产品,它是以极低的销售成本和强大的功能吸引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后来它的衍生物打破手机的束缚,扩展到数码相机、鼠标、键盘等的数码产品。而现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充斥着山寨现象的身影:从“物美价廉“的各类山寨产品到“备受关注”的山寨春晚;从“滑稽搞笑”的山寨明星到“令人惊讶”的山寨店铺一条街;从“功能强大”的山寨搜索引擎‘百谷虎’到“气势磅礴”的山寨奥运圣火传递等等。这一幕幕让我们不得不感叹,山寨现象确实已经占领了我们的生活,那充斥着我们整个生活的山寨现象是否合法呢?有人说山寨现象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因而它是合法的。通过一个小小的例子就可推翻此理论,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盗版图书,这些盗版图书“物美价廉”深受大众的喜爱,而我们都深知盗版图书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非法物品,因而用此理论作为山寨现象是合法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为了弄清这一问题,笔者试图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山寨现象到底是侵权还是一种合法现象?
  
  三、山寨现象的法律分析
  
  (一)“山寨手机”背后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山寨手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山寨手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广义上来看,“山寨机”大致可分三类:一类是属于走私的“黑手机”,它的特点是走私、逃关税;第二类是高仿机,特点是仿冒或照抄,这类假冒产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嫌;第三类是市场的主流机,它们的特点是不走私、不仿冒,只是采用了联发科的芯片,品牌较小。鉴于此,我们所讨论的“山寨手机”是狭义概念上的,即针对第二类高仿机而言。
  对于我们在此谈论的“山寨手机”—高仿机而言,它的“仿”体现在何处呢?对于这样的仿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呢?经查阅相关的资料得知:“山寨机”的生产是靠组装产品的手工作坊类的小工厂制作成的,这些小工厂从台湾的一家芯片商联发科购买廉价的MTK手机芯片,将买来的芯片配上手机外壳和电池,就可以组装出一款手机。我们从山寨机的生产过程中可以看出,对于手机的核心技术—芯片,小工厂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合法产品,不存在“仿制”的问题,也无空间谈及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那最大的问题就应该出在手机的外壳上,小工厂对使用什么样的手机外壳拥有决定权,因而,所谓的高仿机的“仿”也就体现在手机外壳上。在手机大卖场中,我们放眼望去能看到众多款外形、构造与知名品牌手机相似,甚至是一模一样的山寨手机,在这些山寨机外形上还印有其知名品牌的商标,如:Nokia、Anycall、iphone等等。对于这样的“仿”已明显侵犯了知名品牌手机生产商的知识产权。知名品牌手机的形状、外观通常都是由其生产商高薪聘请设计师针对当年的流行风尚而设计的,生产商对这些外观设计都申请了专利权,小工厂未取得生产商的许可而擅自使用这样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小工厂的行为侵犯了生产商的专利权。再则,小工厂未针得生产商的同意在山寨机上印制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小工厂的此种行为侵犯了生产商的商标权。
  根据上述分析,生产“山寨机”的小工厂无疑是侵犯了生产商的知识产权,那对于销售“山寨机”的销售商来说是否也侵权呢?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可推断出,若销售商为经营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商的行为视为侵犯专利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从两条法条的规定出发,首先我们可以确定销售商的行为侵犯了生产商的商标权,因为侵犯商标权无须考虑其它,只要有销售行为即可。其次,判断销售商是否侵犯生产商的专利权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销售商的主观动机,其是否明知销售的手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物品?笔者认为这一点应该是明确的,不然销售商不可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销售看起来能以假乱真的山寨机。因而,我们可以得出销售商的行为也侵犯了生产商的专利权。
  总的说来,在我们所讨论的“山寨手机”的背后隐藏着两个侵权者—山寨手机的生产者及其销售商。
  (二)“山寨明星”背后的法律问题
  “山寨明星”通常是由模仿秀节目产生,长相与某明星相似,加上刻意的发型服饰姿态,与明星本人几乎难分伯仲。鉴于此优势,“山寨明星”也开始了他们的星路之旅。在一般情况下,明星代言某产品可能需要数百万代言费,而“山寨明星”只需要几万元,因而他们成为了广告界的新宠,频繁地出现在商品代言广告中、其照片大量出现在所代言的商品之上。“周哥哥,学技术找那所学校好?”一句红遍真个网络的经典台词就出自“山寨版周杰伦”所做的广告里;还有在湖南长沙举办的“山寨版四大天王演唱会”让观众们大声叫好:“看不到真正的四大天王同台演出,看一下山寨版的也不错”。这些都表明“山寨明星”已以其独特的生存方式栖身在他们的明星之路上,那“山寨版明星”与“货真价实的明星”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呢?
  “山寨明星”之所以能成为明星,除了他们天然的自身优势外,他们还具有极强的模仿能力,他们通常在所拍摄的广告中或是参加的活动上通过声音、服饰、动作等方面综合模仿表演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称的“明星”,在知识产权法上称为表演者)的表演来吸引观众,以达到与被模仿者的表演相同或是相似的目的。但“模仿者不能拿别人的一切进行模仿,因为有时模仿得不到位,就很可能模仿成一些不健康的东西,甚至会丑化了明星,因而,“山寨明星”在公众场合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模仿时,要注意尺度,进行真实、恰当的模仿。若丑化或是歪曲了表演形象给表演者本身带来了损害,表演者有权禁止“山寨明星”未经许可而把其表演形象挪作他用,并可起诉“山寨明星”侵犯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再则,“山寨明星”在对表演者进行模仿时,常会涉及到被模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在湖南长沙举办的“山寨版四大天王演唱会”上“山寨版的四大天王”肯定要对四大天王的歌曲进行翻唱,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若山寨版的天王们未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未向其支付报酬就演唱这些歌曲,那必将就会侵犯歌曲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最终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山寨明星”们的明星路并非一马平川,在他们的模仿之路上到处都是壁垒,只能左躲右闪的在夹缝中生存。
  (三)“山寨春晚”背后的法律问题
  记得在2008年末四川籍网友老孟在网络上称要办“山寨春晚”,叫板一下央视春晚。消息一出,老孟立即成为媒体红人,“山寨春晚”也成为众多的山寨现象中最受大众追捧和关注的对象。作为一年中最重要的节目——春节晚会是中国人最重视的一道“文化大餐”,而今这道文化大餐也被山寨了,人们都期待着大年三十这台叫板央视春晚的“山寨春晚”给我们带来的惊喜,但最终的结果是这台“山寨春晚”并未搬上台前,以遗憾告终。作为我们法律人而言,暂且抛开这台晚会是否成功上演,对于这一行为的出现,“山寨春晚”VS“央视春晚”给我们带来了怎样的思考呢?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山寨春晚”是对央视春晚的戏仿和解构。提到戏仿让我们想到当年轰动一时的《馒头血案》,《馒头》对电影《无极》的恶搞轩起了轰然大波,《馒头》是侵权?合理使用?争论不休,那现今的“山寨春晚”是否也将继续延续这样的争议呢?笔者认为不然,“山寨春晚”并不是对央视春晚的戏仿。在法学上和知识产权法上,“戏仿”是一个外来术语,指的是同时模仿和扭曲原作又取笑原作的作品。戏仿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若脱离原作品来看戏仿作品就毫无意义。作为“山寨春晚”,据其主办人老孟介绍,山寨版春晚要办出山寨的味道,所以他们的节目与整台晚会的形式以原创为主,是老百姓演节目,老百姓看节目。当然“山寨春晚”到底演成啥样?我们都不得而知,但照主办人的介绍,“山寨春晚”从宏观形式上拥有自身的原创节目,自己的舞台设计和风格安排,是一台来自群众中的晚会,其并未体现出模仿央视春晚的影子,那就更谈不上扭曲和取笑原作了。只不过主办方把这台自筹自办的晚会叫做“山寨春晚”罢了!除非央视早在以前就把“春晚”注册商标了,不然“山寨春晚”在名字上也并无不妥。从微观角度出发,从“山寨春晚”在网站公布的30多个节目单中看,不排除一些是对已存在作品的再演绎,如曝光的关于“山寨春晚”的10几个节目中有一个名为《千手罗汉》的节目,据说是《千手观音》的再现,当然对于这样的舞蹈作品进行再演绎必须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侵权。对于这类在别人作品上再演绎形成的作品,“山寨春晚“主办方只要注意进行审核,就完全可以避免侵权事由的发生。对于曝光的其它节目都是原创性的作品,不涉及侵权。另外,“山寨春晚”是否会邀请“山寨明星”参与表演,对于此主办者老孟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之前的确有很多山寨明星来报名,很多人报名时就跟我说自己长得像谁或唱得像谁,我就问他们有没有原创的歌曲,没有原创,那再像也没有用。”然而节目中就算出现“山寨明星”,只要其尽到应注意的义务也未尝不可,具体问题在上面已分析过,在此不再重复。
  从“山寨春晚”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来自平民中的文化,其有自身存在的空间,只要不要逾越法律的界限,它得到推崇也是合理合法的。
  
  四、结语
  
  争论不休的“山寨现象”到底能延续多久我们不得而知,通过上述对山寨现象的分析,“山寨现象”是否侵权?我们也未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不过在笔者看来,山寨现象表现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两大类:完全照搬或模仿的一类和自身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一类。在两者中,前者较容易发生侵权事由,法律应给与一定的规制;而后一类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对其所在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应给予鼓励与支持。因而,在实践中我们应黑白分明,不应把所有的“山寨现象”都烙上侵权的印记。
  
  参考文献:
  [1]“山寨”现象频现折射草根挑战权威心态.搜狐文化新闻网.http://cul.sohu.com/2008 1222/n261348327.shtml.18:26.
  [2]山寨——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68947.html?wtp=tt.18:15.
  [3]斩杀或引“从良”之路山寨机疯狂内幕调查.腾讯网.http://tech.qq.com/a/20080805/000 250_2.htm.16:09.
  [4]金陵晚报.2001-08-03.
  [5]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中国法学.2006(3).
  [6]山寨春晚要原创明年不再办将推“山寨纪实”.腾讯网.http://ent.qq.com/a/20090103/0 00087.htm.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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