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的央地协同治理及其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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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是在体制层面决定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绩效的核心因素.央地分权、地方竞争及金融体制改革构成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约束,也铸就了地方金融及其监管的日益成型.但央地双方对金融产业及其监管的差异性认知及诉求,在监管立法权分配、监管权责分配、问题金融组织处置、金融监管公共产品供给等层面的“央地关系失衡”,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中诸多积弊的根由.应以“央地协同治理”作为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理念,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作为央地协同治理的实体组织,完善央地监管职能及具体监管权责的界定与分配,尤其是在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上实行“功能主义、类型化和风险控制”的监管模式,以监管与产业利益、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为核心完善地方问题金融组织处置,在信息和信用监管领域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从而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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