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对女性的社会动员——中国共产党与1949年之前婚姻家庭法律在农村的实践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hnnyw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颁布婚姻家庭法律的方式对农村女性展开的社会动员,促使她们走出家庭和走入社会,支持乃至参与中国革命.中国共产党此种通过法律的社会动员,当时赢得了大量农村女性的认同,但起初也曾因一部分内容过于激进,引发一些男性农民、革命战士乃至部分党员干部的质疑或抵制.中国共产党随后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有效地回应了前述质疑或抵制,最终赢得更多人的支持.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与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同样重要的还有,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对女性的社会动员,使女性从实践中认识到自身在家庭、社会及政治领域中所拥有的种种权利.这样的认知逻辑,与西方女性主义以性别政治为基础来主张女性权利的认知逻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其他文献
拍卖成交裁定被赋予物权变动效力,进而成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长期分离的结果.但《民法典》第229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统一适用可能导致拍卖成交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被不当扩张,故应将《民法典》第229条意义上的拍卖成交裁定局限于不动产.就不动产拍卖成交裁定而言,其物权变动效力主要是买受人原始取得财产权利和消灭担保物权,但用益物权与租赁关系可视情形存续.拍卖成交裁定可因法定事由被撤销,但实体事由一般不影响拍卖成交裁定的效力.拍卖成交裁定被撤销的,物权变动效力归于消灭,但是否返还原
准确理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即“英雄烈士”的范围,是弘扬社会秩序核心价值观及一体亿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等英烈名誉保护法律责任条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本罪设立的法源及其与前置法的关系,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本罪中“英雄烈士”不是“英雄”加“烈士”的并列关系,而是“英雄的烈士”的偏正关系;“英雄烈士”的内涵应是为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发展英勇牺牲的仁人志士;“英雄烈士”的外延仅限于“故去的烈士”,不包括“活着的英雄”.这样的结论既符合法条之
《民法典》对婚约未作任何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除彩礼返还争议外,其他争议如信赖将缔结婚姻而支出的费用应如何分摊,事实上无法可依.审判实务中,法官往往诉诸公平原则、公平责任等法律技术,但这些路径并不恰当.从解决现实纠纷、延续立法传统、顺应社会婚俗、借鉴比较法经验等方面考虑,应将婚约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婚约的应然性质为准身份契约,婚约所涉义务不可诉请强制履行或请求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在解释论上,解除婚约之损害赔偿只能诉诸公平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论上,违反婚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经营性利用和流转中增值收益的获得带来了政策红利.增值收益如何在农户、集体和政府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户应当享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基于收益权能和直接的利用、流转法律关系获得收益;集体基于所有权下的收益权能和管理权能,以集体宅基地收益金和调节金方式分享增值收益;政府基于地租理论应以土地增值税形式参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与宅基地有偿使用等制度交织一起,因权利基础存在差异,应当理顺关系,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分配统一规则,亦要因地制宜,集体收益金和调节金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区分控制者与处理者,而是继续使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涵盖个人信息活动的参与者.处理者就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者,是指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多个处理者.他们对于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达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联络.因共同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共同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至第1172条的规定来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疫情之初我国采取了全面严格的防控措施,企业生产全面停摆,劳动者迫不得已停止劳动.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无法正常给付,其主要原因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失业保险制度效能难以发挥,缺乏特别时期合理有效的工资负担机制等.从稳定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建议统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劳动者工资负担规则,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就业、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出台就业补贴优惠政策,引入劳
在对"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追问中,充满了多元互竞的主张.此方面以往的绝大多数论证,基本上都没有从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这一学科属性出发,故而是不彻底的.不同于法教义学利用法律规范来认定事实、涵摄事实、评价事实,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致力于描述事实、解释事实以及预测事实.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经验事实,可分为关于法律的事实和作为事实的法律.这两种事实研究分别在知识成果和研究方法的意义上为法教义学提供了知识供给,填补了法教义学的方法缺漏.法教义学和分析法学用来反对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理由,主要有取
法社会学能否处理应然领域的规范性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元问题"之一.对诸多相关学说进行知识社会学考察,有助于全面澄清法社会学的规范性立场.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的观点,有其特定的西方语境,并在一定程度上被现代语言哲学所打破.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可以通过对"差异制造事实"和"社会规范"进行描述的方式,理论法社会学也可以通过建构规范目标的途径,各自承担起为法律系统找寻规范性根基的功能.法社会学所能提供的规范性是相对情境化和流动的,但依然不可或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重要任务是在社会实践及相关理论中为法律系统发掘正当性基
法的抵触发生于初级规则之间,与法的违反情形不同.下位规则与上位法的抵触可以分为逻辑抵触和非逻辑抵触,两者不可混淆.逻辑抵触的原因是规则特定成分间的不一致,具体而言,包括规范词不一致,法律后果不一致,以及构成要件收缩、交叉等情形.而构成要件的扩张、相异等则不必然构成逻辑抵触.非逻辑抵触涉及价值的衡量,历来存在判断上的困境.但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范框架下,可根据自主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的分类,确定不同的抵触认定标准.调整地方性事务的规则在非逻辑抵触的判断标准上应更加宽松,即便对上位法的目的 构成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确立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基础性权利,但该权利与第7条“大隐私权”间的关系并不清晰.欧盟法院2010年至2020年间的判决表明,针对个人数据处理行为,首先需通过隐私权判断个人数据之于个体人格的价值,由此划定私人领域和国家权力、第三人行为自由之间的界限,为个人提供实体保护.在此基础上,以个人数据受保护权规范非对称权力结构下的数据处理行为,使之透明、准确、公正、应责,为个人提供程序保护.隐私权要求国家承担避免侵犯私人领域的消极义务;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则主要依靠国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