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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口退税,实际上就是退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在免抵退办法下,有两条限定:一是必须先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不完的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退税或接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是由于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又必然有部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不予抵扣和退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公式(2)
当:
当期出口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00%≥50%,且当期应纳税额〈0时:
(1)︱当期应纳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接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额
从上述公式中我们看出,公式(1)是以下各计算的基础,而公式(1)又是把离岸价作为计算的基础。以离岸价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是否准确呢?我们举例加以分析:
例:某生产企业一季度内销数量10台,金额1000万元,销项税170万元;购进货物2000万元,进项税340万元。
第一种情况:
假如:出口货物20台,离岸价200万美元(1:827),退税率13%,出口:内销=62:38(销售额比)
计算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200×827×(17%-13%)=66.16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616)=-103.84
︱-103.84︱〈200×827×13%当期应退税额=103.84
第二种情况:
试想一下,假若出口货物20台,离岸价300万美元呢?则出口:内销=71:29(销售额比)
计算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300×827×(17%-13%)=99.24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99.24)=-70.76
︱-70.76︱〈300×827×13%
当期应退税额=70.76
从第一种情况的计算可以看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入成本的税额6616万元,占进项税额的19.4%。按出口比例计算,则
当期应退税额为103.84,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62%(即:103.84/200×8.27=62%),
相当进货购进价的8.3%(即:103.84/2000×62%=8.3%)
从第二种情况的计算可以看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入成本的税额9924万元,占进项税额的29.1%。按出口比例计算,则当期应退税额为70.76,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28%(即:70.76/300×8.27=2.8%),
相当进货购进价的5.7%(即:70.76/2000×62%=5.7%)从以上计算得出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第一,生产企业出口高卖价吃亏。
1在享受政策方面吃亏: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货物离岸价越高,计入成本的税额就越多,相应的可予以抵扣的税额就越少,应退税额相对就越少;
2与外贸出口退税比较,生产企业吃亏:外贸企业在进价一定的情况下,进入成本的税额=进价×(17%-13%)、退税额=进价×13%—它们均不受外销价的影响,外销价高出成本费用部分全部为利润;而生产企业外销价(即离岸价)高出成本费用部分还要乘以征、退税率差不予抵扣,计入成本,使企业利润增长和应退税额增长相对少,明显比外贸吃亏。
第二,退税达不到退税率水平。
从以上两种情况比较,离岸价越高,越远离退税率水平。
第三,没有体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离岸价越高,进入成本中的进项税额越大,可抵扣额就越小,意味着不可抵扣额越大,亦即意味着有征税的嫌疑。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解决:
1以出口货物所占用进项金额为基础来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
2在实际计算中考虑内、外销数量,用内、外销数量比例来计算进项金额占用比例。
公式为: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出口数量/全部销售数量×进项金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其余的公式不变。
则对上例计算如下:
第一种情况: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20/30×2000=1500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1500×(17%-13%)=60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0)=-110
︱-110︱〈200×827×13%
当期应退税额=110
第二种情况: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20/30×2000=1500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1500×(17%-13%)=60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0)=-110
︱-110︱〈300×827×13%
当期应退税额=110
这样计算,符合出口货物零税率要求,税负也比较合理。随着出口退税率不断提高,越来越接近征税税率,现行免、抵、退税按离岸价计算越来越显得说不通,用出口货物进项金额来计算是个好办法。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公式(2)
当:
当期出口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00%≥50%,且当期应纳税额〈0时:
(1)︱当期应纳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接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额
从上述公式中我们看出,公式(1)是以下各计算的基础,而公式(1)又是把离岸价作为计算的基础。以离岸价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是否准确呢?我们举例加以分析:
例:某生产企业一季度内销数量10台,金额1000万元,销项税170万元;购进货物2000万元,进项税340万元。
第一种情况:
假如:出口货物20台,离岸价200万美元(1:827),退税率13%,出口:内销=62:38(销售额比)
计算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200×827×(17%-13%)=66.16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616)=-103.84
︱-103.84︱〈200×827×13%当期应退税额=103.84
第二种情况:
试想一下,假若出口货物20台,离岸价300万美元呢?则出口:内销=71:29(销售额比)
计算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300×827×(17%-13%)=99.24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99.24)=-70.76
︱-70.76︱〈300×827×13%
当期应退税额=70.76
从第一种情况的计算可以看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入成本的税额6616万元,占进项税额的19.4%。按出口比例计算,则
当期应退税额为103.84,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62%(即:103.84/200×8.27=62%),
相当进货购进价的8.3%(即:103.84/2000×62%=8.3%)
从第二种情况的计算可以看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入成本的税额9924万元,占进项税额的29.1%。按出口比例计算,则当期应退税额为70.76,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28%(即:70.76/300×8.27=2.8%),
相当进货购进价的5.7%(即:70.76/2000×62%=5.7%)从以上计算得出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第一,生产企业出口高卖价吃亏。
1在享受政策方面吃亏: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货物离岸价越高,计入成本的税额就越多,相应的可予以抵扣的税额就越少,应退税额相对就越少;
2与外贸出口退税比较,生产企业吃亏:外贸企业在进价一定的情况下,进入成本的税额=进价×(17%-13%)、退税额=进价×13%—它们均不受外销价的影响,外销价高出成本费用部分全部为利润;而生产企业外销价(即离岸价)高出成本费用部分还要乘以征、退税率差不予抵扣,计入成本,使企业利润增长和应退税额增长相对少,明显比外贸吃亏。
第二,退税达不到退税率水平。
从以上两种情况比较,离岸价越高,越远离退税率水平。
第三,没有体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离岸价越高,进入成本中的进项税额越大,可抵扣额就越小,意味着不可抵扣额越大,亦即意味着有征税的嫌疑。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解决:
1以出口货物所占用进项金额为基础来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
2在实际计算中考虑内、外销数量,用内、外销数量比例来计算进项金额占用比例。
公式为: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出口数量/全部销售数量×进项金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其余的公式不变。
则对上例计算如下:
第一种情况: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20/30×2000=1500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1500×(17%-13%)=60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0)=-110
︱-110︱〈200×827×13%
当期应退税额=110
第二种情况: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20/30×2000=1500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1500×(17%-13%)=60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0)=-110
︱-110︱〈300×827×13%
当期应退税额=110
这样计算,符合出口货物零税率要求,税负也比较合理。随着出口退税率不断提高,越来越接近征税税率,现行免、抵、退税按离岸价计算越来越显得说不通,用出口货物进项金额来计算是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