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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长期受到政府“抑制”的作用,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体系不合理,发展滞后,已难以服务和满足于“三农”的发展需要。面对当前“三农”发展新形势,我国主要面临“供给型”金融抑制。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景将主要在于金融机构体系的合理构建和金融服务的完善创新。构建一个真正服务“三农”的金融组织体系,既是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效机制,也是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使农村金融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金融抑制 金融需求 农村
资源配置问题的解决是“三农”发展的重中之重,所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将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个焦点。在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种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其能否有效地配置资金资源,创造并提供满足农村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将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建设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基于对农村金融现状的思考和判断,目前我国农村主要面临供给型金融抑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供给力量的增强,贯彻“上下结合”,充分调动“草根”金融组织积极性的原则,构建一个相对独立且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关于农村金融抑制的已有分析
研究农村金融,首先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就是我国农村金融中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从理论上讲,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认识主要有三类观点:一是供给型金融抑制;二是需求型金融抑制;三是供需结构型金融抑制。
1、供给型金融抑制的观点
中国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政府对金融制度资源的控制造成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主要是供给型抑制(韩正清,2004)。这种抑制既表现为供给量的不足,又表现为质的不足。同时韩正清(2004)还认为,从供给型抑制、需求型抑制和供需结构型抑制的关系看,供给型金融抑制是主要的,是引致后两种金融抑制的原因,而后两种形式的金融抑制从根本上讲就是供给型金融抑制的表现。
2、需求型金融抑制的观点
刘祚祥(2007)认为农业的低效率增长导致的微观金融组织失去活力,农户投资效率低下,农民对于借入资金预期收益几乎为零,从而造成一种“农户逆向淘汰”造成的需求型金融抑制。
3、供给型金融抑制为主的观点
何志雄(2003)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起着主导作用,其他形式的金融抑制处于从属地位。首先,按照经济发展—般规律,先满足量的要求,然后才有质的提高。因此,只有在缓解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基础上,才会考虑需求的增加与需求的多样性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金融“供给领先”模式已为许多国家,特别为东亚国家的发展所证实。再次,供给型金融抑制有时也会以需求型等金融抑制的形式出现。
总之,对于农村金融抑制类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看法。但归结起来,支持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学者主要看到: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二元性及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缺位。二是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滞后。事实上这种局面至今依然存在,金融供给主体的缺失已成为制约农村金融供需矛盾解决的“瓶颈”。而支持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学者主要抓住我国农民的小农特征,农村经济的滞后性及农业发展的脆弱性等特点。但这在新形势下已有所缓解,农村金融需求水平将在农村中小企业、种养大户和专业生产组织等主体的拉动下,获得迅速的提升。
二、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现状
新形势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展战略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调动了农民积极性。随着试点工作逐步进行和推广,各项工作已初见成效。农村经济发展的这些变化引起农村金融供需格局的改变,事实上,这主要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更显“供给型”金融抑制特征。
1、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
(1)从农村土地流转看。土地流转的规范,不仅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随着土地向企业、农业大户及专业化组织等的集中,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包括资金需求在内的金融需求必将上涨。土地流转后土地规模经营潜力和效益将是巨大的,而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前期投入资金回笼期长,农业发展资金需求就将大幅增长。于是原有小农经营的金融需求将在土地流转后的集中大规模经营中得到整合与凸显,将由从前的“隐性”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显性”需求。
(2)从现代农业发展来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首要任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具有“四化”特征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信息化进程,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现代化是现代先进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程度、产出水平以及由此带来的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的创新。于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起资金的长效供给机制,需要金融资金与服务的支撑。
(3)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来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应遵循以解决二元结构矛盾为目标,根据市场需求、资源优势与产业政策,加强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同时在工业化背景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应首先以劳动密集型轻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这就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而作为中小资金需求者,我国乡镇企业长期被商业金融力量所忽视,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样,在乡镇企业引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对金融的需求将会伴随始终。
(4)从农民自身的金融需求来看。虽然传统上,由于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和小农生产生活习性决定了农民金融需求十分有限,但随着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农业税取消及农业补贴政策等因素发挥作用,我国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水平的提高,从而对金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并有多元化趋势。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的金融需求不仅仅局限于信用贷款或者货币储蓄,基金投资、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增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民用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资金信贷需求也将越来越大。
总之,农村金融需求将在新形势下得以释放和激活,而此时,现有金融机构服务缺位的局限性将愈发凸显,供需矛盾也将进一步升级,增强农村供给能力,提高金融供给水平将成为今后任务的重点。
2、农村金融供给现状
(1)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力量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信社。而这二者在实际运作中却又都出现了缺位,尤其在农业银行股改上市、农信社商业化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考虑到农业经营的风险性高,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农村客户分散,贷款规模有限,资金投放管理成本高等,它们自然不会把目光投向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又管得过死。这就造成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畸形,正规金融机构垄断经营,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等等。于是,整个金融市场疲软、低效,供需矛盾难以解决,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
(2)农村金融服务内容的分析。就农业贷款而言,据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农业贷款余额为22718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9.5%。纵向比较分析看来,虽然1994年至2005年,农业贷款绝对量增长明显。但从相对量上看,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4年该比重为20.13%,然后逐步下降,到2004年只占11.82%(焦瑾璞,2008)。因此,农业贷款在总量上与农业经济发展要求一致,但贷款比重不断下降,反映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力度不够,这也导致农业贷款近些年总量上的停滞甚至下降。
就其他金融需求而言,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农村信贷供给尚有局限的情况下,这方面的金融服务基本处于空白。聂世富等(2000)认为,农村信用社传统业务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的要求,传统业务种类与市场需求有相当的差距,所以,应允许农村信用社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适时研究开展新业务,包括中间业务和结算业务,新的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
三、总结与思考
在当前形势下,农村金融需求力量将会有一个显著的向上跳跃,且提出了多样化需求,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相比之下,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力量却始终疲软和滞后,不仅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受到抑制,而且正规金融机构存在事实上的缺位现象。由此,我国农村目前正处于供给型金融抑制居主导的时期,并且这种供给型抑制主要源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畸形和服务能力与意愿的局限。所以改革农村金融现状的根本出路在于理顺已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权责和分工,积极推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构建农村金融服务新体系。
1、省级联社——农村金融领域的核心
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主要特征是将农信社交由省级联社领导,中央适时采取措施调节。在这—过程中,必须注意省级联社自身职能的定位,防止省级政府意志渗入,为政绩工程买单,而应服务于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强化省级联社的服务职能、监管功能,规范农信社的运行。省级联社可以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类似于中央银行的作用,由其引领和规范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并发挥最后的支持者和保障者作用。
2、农信社——联系“中央”与“地方”的桥梁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但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却一直处于有合作之名无合作之实的境况。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产权不清晰等,农村信用社积累了巨额的债务和不良贷款,成为其发展的沉重历史包袱。于是理顺农信社管理体制,完善“三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散和化解风险将是我国目前农信社改革工作的重点。在新构建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坚持商业化经营取向的农信社可以而且应该作为连接省联社和农村合作基金的桥梁:一方面,以农村合作基金为客户对象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也便于信贷监管和避免因客户分散而造成资金投放收益下降,并吸收农村合作基金存款;另一方面,农信社直接作为支农政策的执行者,直接负责支农资金的发放和惠农政策的贯彻,提高操作效率。
3、农村合作基金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层机构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可以通过在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以行政村为单位入股,各村派代表组成合作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可以由代表们推举一名管理者负责日常事务,代表各村集体利益。各村设立办事机构,其性质是由农民自愿、自主建立的合作互助金融组织,由农民自主管理,接受合作基金指导和监督,具体经营则不受合作基金的干预。合作基金在此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集合各村金融资源,推动村际资源的整和与协调,并以一家机构的形式联系农信社获取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合作基金完全坚持非营利性和平等互助的服务性宗旨,各村人股资金不代表决策权,只是按入股比例分配合作基金收益,这样既有利于贯彻平等互助的合作精神,又有利于调动各村集合金融资源的积极性。
这样,构建起一个以省级联社为领导核心,以各农信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及基金为基层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农村金融改革的很好选择。
[关键词]金融抑制 金融需求 农村
资源配置问题的解决是“三农”发展的重中之重,所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将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个焦点。在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种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其能否有效地配置资金资源,创造并提供满足农村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将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建设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基于对农村金融现状的思考和判断,目前我国农村主要面临供给型金融抑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供给力量的增强,贯彻“上下结合”,充分调动“草根”金融组织积极性的原则,构建一个相对独立且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关于农村金融抑制的已有分析
研究农村金融,首先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就是我国农村金融中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从理论上讲,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认识主要有三类观点:一是供给型金融抑制;二是需求型金融抑制;三是供需结构型金融抑制。
1、供给型金融抑制的观点
中国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政府对金融制度资源的控制造成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主要是供给型抑制(韩正清,2004)。这种抑制既表现为供给量的不足,又表现为质的不足。同时韩正清(2004)还认为,从供给型抑制、需求型抑制和供需结构型抑制的关系看,供给型金融抑制是主要的,是引致后两种金融抑制的原因,而后两种形式的金融抑制从根本上讲就是供给型金融抑制的表现。
2、需求型金融抑制的观点
刘祚祥(2007)认为农业的低效率增长导致的微观金融组织失去活力,农户投资效率低下,农民对于借入资金预期收益几乎为零,从而造成一种“农户逆向淘汰”造成的需求型金融抑制。
3、供给型金融抑制为主的观点
何志雄(2003)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起着主导作用,其他形式的金融抑制处于从属地位。首先,按照经济发展—般规律,先满足量的要求,然后才有质的提高。因此,只有在缓解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基础上,才会考虑需求的增加与需求的多样性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金融“供给领先”模式已为许多国家,特别为东亚国家的发展所证实。再次,供给型金融抑制有时也会以需求型等金融抑制的形式出现。
总之,对于农村金融抑制类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看法。但归结起来,支持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学者主要看到: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二元性及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缺位。二是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滞后。事实上这种局面至今依然存在,金融供给主体的缺失已成为制约农村金融供需矛盾解决的“瓶颈”。而支持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学者主要抓住我国农民的小农特征,农村经济的滞后性及农业发展的脆弱性等特点。但这在新形势下已有所缓解,农村金融需求水平将在农村中小企业、种养大户和专业生产组织等主体的拉动下,获得迅速的提升。
二、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现状
新形势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展战略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调动了农民积极性。随着试点工作逐步进行和推广,各项工作已初见成效。农村经济发展的这些变化引起农村金融供需格局的改变,事实上,这主要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更显“供给型”金融抑制特征。
1、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
(1)从农村土地流转看。土地流转的规范,不仅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随着土地向企业、农业大户及专业化组织等的集中,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包括资金需求在内的金融需求必将上涨。土地流转后土地规模经营潜力和效益将是巨大的,而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前期投入资金回笼期长,农业发展资金需求就将大幅增长。于是原有小农经营的金融需求将在土地流转后的集中大规模经营中得到整合与凸显,将由从前的“隐性”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显性”需求。
(2)从现代农业发展来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首要任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具有“四化”特征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信息化进程,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现代化是现代先进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程度、产出水平以及由此带来的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的创新。于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起资金的长效供给机制,需要金融资金与服务的支撑。
(3)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来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应遵循以解决二元结构矛盾为目标,根据市场需求、资源优势与产业政策,加强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同时在工业化背景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应首先以劳动密集型轻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这就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而作为中小资金需求者,我国乡镇企业长期被商业金融力量所忽视,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样,在乡镇企业引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对金融的需求将会伴随始终。
(4)从农民自身的金融需求来看。虽然传统上,由于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和小农生产生活习性决定了农民金融需求十分有限,但随着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农业税取消及农业补贴政策等因素发挥作用,我国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水平的提高,从而对金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并有多元化趋势。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的金融需求不仅仅局限于信用贷款或者货币储蓄,基金投资、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增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民用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资金信贷需求也将越来越大。
总之,农村金融需求将在新形势下得以释放和激活,而此时,现有金融机构服务缺位的局限性将愈发凸显,供需矛盾也将进一步升级,增强农村供给能力,提高金融供给水平将成为今后任务的重点。
2、农村金融供给现状
(1)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力量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信社。而这二者在实际运作中却又都出现了缺位,尤其在农业银行股改上市、农信社商业化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考虑到农业经营的风险性高,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农村客户分散,贷款规模有限,资金投放管理成本高等,它们自然不会把目光投向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又管得过死。这就造成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畸形,正规金融机构垄断经营,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等等。于是,整个金融市场疲软、低效,供需矛盾难以解决,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
(2)农村金融服务内容的分析。就农业贷款而言,据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农业贷款余额为22718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9.5%。纵向比较分析看来,虽然1994年至2005年,农业贷款绝对量增长明显。但从相对量上看,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4年该比重为20.13%,然后逐步下降,到2004年只占11.82%(焦瑾璞,2008)。因此,农业贷款在总量上与农业经济发展要求一致,但贷款比重不断下降,反映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力度不够,这也导致农业贷款近些年总量上的停滞甚至下降。
就其他金融需求而言,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农村信贷供给尚有局限的情况下,这方面的金融服务基本处于空白。聂世富等(2000)认为,农村信用社传统业务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的要求,传统业务种类与市场需求有相当的差距,所以,应允许农村信用社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适时研究开展新业务,包括中间业务和结算业务,新的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
三、总结与思考
在当前形势下,农村金融需求力量将会有一个显著的向上跳跃,且提出了多样化需求,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相比之下,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力量却始终疲软和滞后,不仅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受到抑制,而且正规金融机构存在事实上的缺位现象。由此,我国农村目前正处于供给型金融抑制居主导的时期,并且这种供给型抑制主要源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畸形和服务能力与意愿的局限。所以改革农村金融现状的根本出路在于理顺已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权责和分工,积极推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构建农村金融服务新体系。
1、省级联社——农村金融领域的核心
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主要特征是将农信社交由省级联社领导,中央适时采取措施调节。在这—过程中,必须注意省级联社自身职能的定位,防止省级政府意志渗入,为政绩工程买单,而应服务于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强化省级联社的服务职能、监管功能,规范农信社的运行。省级联社可以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类似于中央银行的作用,由其引领和规范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并发挥最后的支持者和保障者作用。
2、农信社——联系“中央”与“地方”的桥梁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但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却一直处于有合作之名无合作之实的境况。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产权不清晰等,农村信用社积累了巨额的债务和不良贷款,成为其发展的沉重历史包袱。于是理顺农信社管理体制,完善“三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散和化解风险将是我国目前农信社改革工作的重点。在新构建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坚持商业化经营取向的农信社可以而且应该作为连接省联社和农村合作基金的桥梁:一方面,以农村合作基金为客户对象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也便于信贷监管和避免因客户分散而造成资金投放收益下降,并吸收农村合作基金存款;另一方面,农信社直接作为支农政策的执行者,直接负责支农资金的发放和惠农政策的贯彻,提高操作效率。
3、农村合作基金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层机构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可以通过在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以行政村为单位入股,各村派代表组成合作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可以由代表们推举一名管理者负责日常事务,代表各村集体利益。各村设立办事机构,其性质是由农民自愿、自主建立的合作互助金融组织,由农民自主管理,接受合作基金指导和监督,具体经营则不受合作基金的干预。合作基金在此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集合各村金融资源,推动村际资源的整和与协调,并以一家机构的形式联系农信社获取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合作基金完全坚持非营利性和平等互助的服务性宗旨,各村人股资金不代表决策权,只是按入股比例分配合作基金收益,这样既有利于贯彻平等互助的合作精神,又有利于调动各村集合金融资源的积极性。
这样,构建起一个以省级联社为领导核心,以各农信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及基金为基层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农村金融改革的很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