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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后下不为例?
2008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条是2001年出台的、当时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废止前,有很多学者试图阻止,但最终未获成功。
齐玉苓案被认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此后,宪法权利诉讼风起云涌,相继爆发的“高中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不统一案”、“蒋韬诉银行招工身高歧视案”等都聚集于平等权。平等权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只能依宪法提起诉讼,但这条示范性的司法解释取消了,类似诉讼不了了之。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与齐玉苓案有关的那条司法解释出台不久,最高法就有内部通知,称“下不为例”。2008年10月底,黄松有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因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等接受中纪委调查。两个月后,和黄松有“密切相关”的齐案司法解释废止。
在外界生出人走政息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在媒体上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即使黄松有不出事,这条司法解释还是会废止。
(摘自《南方周末》)
2007年12月4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者以法律学者和律师为主。
这份公民建议书从违宪、与立法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以及政治管理四个方面,表达了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理由。建议认为: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教制度的条件都已完全成熟。
同年10月,尝过劳教之苦的陈超起诉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这个办法就应废止。
劳教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了50多年。类似陈超的有关劳教的个人诉讼一直存在,知识界尤其是法学界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认为,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教制度已經越来越悖逆于时代潮流,严重阻碍了法治进步。
69名学者在建议中提出劳教制度的四大法律问题。
首先,劳教违反了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教不经正当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对此,经济学家茅于轼说:“判定劳教的过程很不严肃,草率的做法威胁公民的人身权利。”
其次,劳教制度与上位法明显冲突。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有法学家指出,行政处罚法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属于行政处罚的劳教却长达1至3年。
其三,劳教制度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公约精神,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其四,从政治管理角度而言,劳教制度是中国一大弊政。具体弊端包括: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教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69名学者一呼无应,终在5年后,又出了任建宇等劳教案……
2008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条是2001年出台的、当时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废止前,有很多学者试图阻止,但最终未获成功。
齐玉苓案被认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此后,宪法权利诉讼风起云涌,相继爆发的“高中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不统一案”、“蒋韬诉银行招工身高歧视案”等都聚集于平等权。平等权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只能依宪法提起诉讼,但这条示范性的司法解释取消了,类似诉讼不了了之。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与齐玉苓案有关的那条司法解释出台不久,最高法就有内部通知,称“下不为例”。2008年10月底,黄松有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因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等接受中纪委调查。两个月后,和黄松有“密切相关”的齐案司法解释废止。
在外界生出人走政息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在媒体上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即使黄松有不出事,这条司法解释还是会废止。
(摘自《南方周末》)
2007年12月4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者以法律学者和律师为主。
这份公民建议书从违宪、与立法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以及政治管理四个方面,表达了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理由。建议认为: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教制度的条件都已完全成熟。
同年10月,尝过劳教之苦的陈超起诉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这个办法就应废止。
劳教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了50多年。类似陈超的有关劳教的个人诉讼一直存在,知识界尤其是法学界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认为,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教制度已經越来越悖逆于时代潮流,严重阻碍了法治进步。
69名学者在建议中提出劳教制度的四大法律问题。
首先,劳教违反了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教不经正当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对此,经济学家茅于轼说:“判定劳教的过程很不严肃,草率的做法威胁公民的人身权利。”
其次,劳教制度与上位法明显冲突。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有法学家指出,行政处罚法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属于行政处罚的劳教却长达1至3年。
其三,劳教制度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公约精神,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其四,从政治管理角度而言,劳教制度是中国一大弊政。具体弊端包括: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教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69名学者一呼无应,终在5年后,又出了任建宇等劳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