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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的证言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决定犯罪是否能被顺利追诉、法律权威能否实现,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并问接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成本。自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某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也使证人及其证言在侦查和指控犯罪的过程中取得与物证并重的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证人拒不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理论界曾就证人作证义务提出作证豁免权的建议,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规定是否符合司法实践要求,是否有利于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