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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曾饱受邪教问题困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的深入,依法治理邪教问题也成为社会共识。我国法律中出现的专门处理邪教问题的条款最早见于1997年版《刑法》第三百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法律条款做出修改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在单行刑法领域,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我国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指明了方向。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惩治邪教活动的条款,“两高”也针对办理邪教类型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总体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呈现出以国家强制力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分散,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在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时常常因此受到制约,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从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立法现状入手,从邪教问题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目前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方面法律规范性不够健全的角度,对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国内和国外在此领域关于立法的相关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从法理学角度对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概念和法学内涵进行了阐述,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角度进一步阐述其合理性。我国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领域立法可以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如出台专门法律的法国、严惩违法行为的美国、侧重针对具体问题专门立法的日本以及注重事前防范邪教产生的俄罗斯等。最后,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对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突出防范职能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中的效果等具体角度进行了设想,希望拙见能够为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实践工作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