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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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总则》公布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胎儿有继承权,仅仅像部分国家一样规定了“必留份”制度,这根本无法满足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需要。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及《民法典·继承编》的颁布,为法官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的指引,因为关于胎儿继承权等涉及胎儿利益的内容被规定在了其中。但是这些内容也仅仅是笼统的规定,现实的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过于笼统的规定肯定不能够满足日益变化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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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总则》公布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胎儿有继承权,仅仅像部分国家一样规定了“必留份”制度,这根本无法满足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需要。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及《民法典·继承编》的颁布,为法官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的指引,因为关于胎儿继承权等涉及胎儿利益的内容被规定在了其中。但是这些内容也仅仅是笼统的规定,现实的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过于笼统的规定肯定不能够满足日益变化的现实情况,所以关于胎儿利益的法律条文仍然需要进行更详细的探究与立法。我国《民法总则》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上可以说是有了很大的进步,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时,由于胎儿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人,无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那么便需要一些人来代替胎儿行使这些权利,显然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来行使。此外,胎儿在接受遗赠时是否可以附条件,因胎儿的特殊性,无法实现条件,同时在法律层面,代理人也无法将所附条件实现,因次胎儿便不能成为附条件赠与的对象。以上的问题都是在未来保护胎儿利益过程中很容易涉及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本文的目的就是希望可以给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我国胎儿继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部分阐述胎儿继承权的理论背景,胎儿继承权的提出是以何种理论为基础的,同时也对胎儿的界定和起止点进行阐述。在我国胎儿继承权的理论基础是源自于总括的保护主义,这就需要对总括的保护主义进行探究,以此来保证胎儿继承权的提出是有论基础的,胎儿的继承权在很大程度上和胎儿的利益是相关的,所以本部分也会提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三种学说,这一部分属于研究胎儿继承权的根基和依据。同时由于胎儿继承权又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与一般的继承权是存在差异的,该部分便要从胎儿继承权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做一定的探讨。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胎儿继承权的现状的研究,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部分,司法现状将用案例的形式发现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相定,但是该规定依旧过于笼统,在已有的法条背景之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旧会产生许多争议。同时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两部分进行探讨,意图将我国目前胎儿继承权中出现的些许问题进行阐述分析,使之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对比,同时也可体现出《民法总则》的进步性。第三部分将阐述我国胎儿继承权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梳理。包括《民法总则》中胎儿的权利能力界定不清,因为胎儿的权利能力是一切的开始,想要深刻探讨胎儿继承权,必须对其权利能力进行探究。胎儿继承的顺位与份额规定不明,该问题在法律上至今也未提出明确的规定,并出一些可行性建议。胎儿在或者出生前的遗产继承的权利无明确规定,该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及接下来的胎儿的戴维继承权的适用没有规定、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规定不详细、胎儿在接受遗赠时是否可以附带义务的规定也是模糊的。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逐一提出胎儿继承权中的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如现阶段想完善我国胎儿继承权方面的问题,就需要法律对此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胎儿的权利能力的相关规定、明确胎儿继承权的顺位和份额、胎儿活着出生以前有遗产继承的权利、确定胎儿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明确胎儿的法定代理人的适用规则、明确对胎儿的遗赠是否可以附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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