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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主要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只要存在这四个事由,请求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的效力主要涉及到时间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婚姻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自确认无效之日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人效力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第二,导致当事人的子女由婚生子女转化成非婚生子女。 针对我国无效婚姻在法律效力和确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进一步明确无效婚姻事由的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善意第三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权益;(2)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建立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推定婚姻制度;(3)取消对非婚生子女的二元称谓,更好地保护无效婚姻当事人子女的合法权益;(4)适当扩大请求权人的范围,最大限度地监督违法结合的婚姻行为;(5)统一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将宣告权统一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