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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面临着外部地方与内部行政化问题,这也成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两个重要问题。首先,对我国司法独立影响最大的问题是司法地方化问题。在我国,司法地方化主要表现在地方法院与同级权力机关关系的地方化、法院经费与人事任免的地方化以及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其中,人事任免和法院财政的地方化是导致法院受制于地方的最主要原因。去除司法地方化,涉及到处理整个法院体系与外部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必然要求上下级法院联系的加强,这又会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问题。司法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法院地位的行政化、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法官选任制度的行政化、法院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以及法院职能的行政化。司法行政化不仅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也影响了各级法院独立,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解决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问题也成为了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在以去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为目标,提出了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等措施。其主要内容为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的选任及惩戒,同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这些措施,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重新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以进一步实现司法独立有着重要影响。但此次关于法院关系的改革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还尚存疑问,同时,部分改革措施还可能存在进一步加剧行政化的风险。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关系理论进行梳理,描绘出我过法院管理体制的应然状态,并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出我国法院司法行政的现状与问题,一方面立法不完善且存在不合理,另一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又导致实践中的管理混乱以及其他权力的侵蚀,影响到法院的独立。此次司法改革针对法院地方化问题提出的相应的解决方案,这可能给上下级法院关系带来新的影响甚至风险,本文以此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