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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无疑是我国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但是我国刑法有关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并不完善。故意杀人罪立法上存在罪状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罪状与刑罚不匹配;刑罚倒置;立法模式凌乱等问题,影响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因此,在立法上,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设置应该由“一般罪状”“减轻罪状”和“加重罪状”三档与法定刑设置的由轻到重的刑罚顺序一一对应;在立法模式上应该采用详尽式,运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对故意杀人罪完善,同时加强对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权利的救济,明确总则中死刑适用的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案件较多,不符合我国限制死刑的刑事策。原因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同时也易受舆情的影响,导致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时出现较大的随意性,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部分法官的职业素养较低,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导致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干扰,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对证据的审查造成多起冤假错案。所以我们应当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排除司法的行政干预,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严格证据的审查,摆脱“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舆情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也有负面影响。非理性的舆情产生的原因包括人们长期形成的重刑主义的观念;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舆情自身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另外,人们长期形成的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也是非理性舆情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要解决这些非理性的舆情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负面影响就必须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死刑观、舆情观和人权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