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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因其本身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而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为了迅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社会知名度,节约产品的宣传成本,一些商家会申请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得以成功注册就会形成在先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在先权利是否需要法律保护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我国商标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基础,商标注册制度在商标专有权保护及规范商标管理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使很多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截至2012年3月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已经突破千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接近700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位,但未注册商标的数目更为庞大。因此,加强对商标在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商标在先权保护进行研究,有利于现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解决在先权人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冲突,维护各方利益。文章首先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综合分析了商标在先权的概念、特征、基本性质、法理基础以及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分析国外对商标在先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认为混合取得原则强调商标注册原则仍然是获得商标权的基本原则但并非唯一原则,为了商标确权的合理与公平,应当将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在商标立法中明确确立“以申请在先为主,辅之以使用”的立法精神。最后在我国商标在先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上,发现我国立法对商标在先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保护力度相当有限,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市场经济中侵犯商标在先权利益的行为的发生,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所以,在我国商标在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在商标在先权法律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尊重和保护在先权益、利益兼顾三大原则的基础上,应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着手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