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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统一、有效、正确的实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之所以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引入案件和解机制,主要来源于办案实践的需要。所谓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基于公开、公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不再执行原生效民事裁判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在现实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民事检察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民事检察和解是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权的一种延伸,既反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体现出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所采用的一种柔性手段,通过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民事检察和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检察和解让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工作,促使、引导双方当事人合议重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让处理结果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民事检察和解解决了办案周期长、抗诉后法院再审可能维持原判等问题,可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本文由六部分组成,首先从民事检察和解的内涵、产生背景、性质和存在基础入手,全面概述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其次,针对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对该制度的的争论和质疑,阐述民事检察和解的效力、基本原则、与西方司法ADR的联系,立足检察实务实践,论述民事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和现实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以民事检察工作为基点,提出民事检察和解的实践建议和制度构建;第四部分,论述两种情形下如何对民事检察和解制度进行救济;第五部分,笔者从所办理的成功案例中挑选出一件有代表性的,论证民事检察和解的制度优越性;最后,对民事检察和解的实践提出立法建议。本文运用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对民事检察和解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科学构建。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重视基层检察工作实务总结出来的经验,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讨论和对经典案例的剖析,让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引起更多的关注,并将和解经验背后的理论及时落实为具体制度,使基层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有法可依,促使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更加有序、完善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