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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创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并规定了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内容做了大量的修改,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惩治涉黑犯罪的决心。修订后的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仍然存在困难,法律条文中表述会因为模糊不清和不严谨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需进一步完善。对于被确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又发现犯有其他罪名的,数罪并罚有违重复评价原则,应该按较重的罪进行从重处罚;对于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视其他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数罪并罚。刑事处罚的过程中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强调严厉惩罚的同时更要重视犯罪的预防,因此既要完善刑种,也有必要在立法中增加从宽量刑情节。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和黑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出现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置。本文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出发点,阐述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制的现状,分析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比较研究国外及其他地区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相关理论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主题,阐述了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理论,对相关的基本概念、特征等进行学理上的研究。第二章与境内外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研究,比较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归纳相关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借鉴境内外先进法律规定的做法。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阐述和分析,提出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因为立法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过程中陷入的困境。第四章提出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建议。从法条的表述、罪名的增设、量刑的完善、刑种的统一等方面系统地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