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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欧盟在其公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TIP)的投资章节草案中,纳入了第三方资助条款。随后,在2015年12月签订的《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以及2017年9月临时生效的《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都规定了第三方资助条款。欧盟TTIP中的第三款资助条款首先对第三方资助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该定义比较接近狭义的第三方资助,但其囊括的范围却更为广泛,例如未将律师风险代理排除在外。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对于为投资者提供诉诸司法的途径、保障投资者的仲裁权利以及减少仲裁资源浪费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仍然存在如增加投资者“滥诉”、对东道国的负面影响和引发利益冲突等弊端。TTIP的第三方资助条款试图通过要求被资助者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仲裁费用担保等方式来对第三方资助进行规制,减少上述负面影响。第三方资助条款中受资助人的披露义务、仲裁费用担保和负担规则等存在合理之处,但仍有一定的欠缺。本文通过对欧盟TTIP中第三方资条款的分析,揭示其长处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以建立完善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为目的,具体论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是欧盟TTIP中第三方资助条款的概述。该章首先分析了第三方资助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概念和特点、价值及其风险,其次讨论了欧盟TTIP引入第三方资助条款的背景,最后论述了第三方资助条款的构成及其表现形式。第二章是欧盟TTIP第三方资助条款的解读和评析。该章对第三方资助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包括第三方资助的界定、披露规则和仲裁费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第三方资助条款的优点与不足。第三章是欧盟TTIP第三方资助条款对我国的启示。该章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现状,提出了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的完善路径,主要通过《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投资条约对其进行规制,最后进一步讨论了仲裁规则中第三方资助条款的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