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我国重新犯罪数据显示:重新犯罪率仍呈现出较大的上升趋势,重新犯罪案件的恶性程度正在不断加剧,我国重新犯罪的形态不容乐观。2019年12月28日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随着教育刑与恢复性司法的普及,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被予以赎罪的义务的同时也拥有接受来自国家与社会救治、矫正、帮扶的权利被人们逐渐认可与接受,社区矫正就是落实罪犯拥有接受矫正和帮扶权利的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不同于监狱改造使犯罪人完全隔离于社会的改造方式,而是以广泛发挥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最大特点,具体表现为依靠社会场所、联合社会公众、借助专业人士、提供社会资源帮助服刑人员更好地复归社会。可以说,获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团结社会群众的加入、整合社会资源于社区矫正制度是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问题的关键。然而我国传统社会政府利用行政力量解决各类社会纷争已成惯例,我国社区矫正因此呈现出“政府包办”的特点,社区矫正政府“大包大揽“模式造成社会力量参与薄弱以及社会力量的优势难以发挥的尴尬现状。针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以社会力量介入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为视角,基于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是社会力量介入的主要形式之一,以社会工作为着力点,关注社会专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发展,重点分析专业力量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内部运行状况来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仍处于较为尴尬的状态,一方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定位尚不明晰,社会工作者们难以摆正自己专业的身份地位,错误地将自己定位于行政辅助人员的位置上,以至于影响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矫正活动筹备以及帮扶活动开展的积极程度;另一方面,从内容、形式、方法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最大的特点在于内容行政化色彩强、过度流于形式、专业的心理等矫正手段与帮扶方式尚无用武之地,以至于脱离社区服刑人员的真正需求,难以有针对性地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成功走向社会化。除此之外,社会机构陷入将“成立资质”等同于“准入资质”的误区,以至于对于政府购买服务背景下承接业务方的能力与水平的要求不高。加之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不公开、非透明、少竞争,以至于无法对承接业务方的能力与水平形成良性激励机制。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内部运行状况来看,地方财政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财政保障不足,以至于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个性化矫正活动与帮扶活动的开展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撑;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认识不足,以至于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无法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妥善安排、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无法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督;国家宏观层面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法律保障不足,在《社区矫正法》颁布前无法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协调开展进行具体规定,在《社区矫正法》颁布后无法对社会工作者进行正名与赋权,以至于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开展以及正当权益、待遇的维护容易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针对专业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困境,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化构建进程中,以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为基础,打造高素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队伍以求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规范化、专业化。除此之外,随着社会工作者专业性在社区矫正中逐渐得到施展的空间的同时,社会志愿力量加入以及社会资源衔接也应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后备力量共同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上发力,继而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多层次、宽领域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