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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域下,超大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公共安全等风险滋长、交织,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以域外超大城市治安治理经验为切入点,以期为我国城市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镜鉴。伦敦是英国政治中心和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同样也是现代职业警察的发源地,伦敦城市治安制度历经改革,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积淀其治安主体从传统走向现代,因此,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伦敦城市治安主体极具代表性。本文运用文献法、历史法、案例法,以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结合伦敦城市发展阶段与治安主体特征,对伦敦城市治安主体演进历史进行了梳理并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元1世纪至12世纪,伦敦城市发展初期,传统治安主体雏形逐渐形成。最初罗马不列颠的四个世纪,被殖民的伦敦治安主体主要以军政型为主,由地方官负责;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伦敦,割据混战致使地方治安控制增强,太兴制建立标志着地方自治型治安主体的正式确立。至此,“全民皆警”的治安观念以非正式约束的形式延绵至今。第二阶段为12世纪至18世纪初,伦敦城市扩张时期,传统治安主体得以发展,最终走向衰落。封建王权鼎盛时期,传统治安主体的地方自治性逐渐强化,以守夜人、治安官、治安法官为主的治安主体类型更加丰富。然而,随着农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爆发,传统治安主体的无能和腐败无法适应剧烈变化的治安秩序,从而走向衰落。传统治安主体变迁过程是渐进的,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正式规则逐渐完善,正式规则直接决定了成为治安主体变迁的走向。第三阶段为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伦敦大都会时期,职业化治安主体萌芽并发展壮大。工业革命为英国带来了经济腾飞,社会发展酝酿了职业分化,都为英国建立现代职业警察提供了条件。在英国自由观念影响下,在伦敦大都会警察建立百年内,将罗伯特·比尔十二原则奉为圭臬。在创新思想观念和稳定制度结构的双重作用下,治安主体的变迁是非连续性的,实现了从传统到职业化的转变。第四阶段为20世纪下半叶至今,伦敦世界城市时期,治安主体趋向现代性,以多元主体和紧密合作伙伴关系为显著特征。以现代警察为主的职业化治安主体,先后经历了第三次现代化警务改革和第四次社区警务改革,其他类型的治安主体进入深度发展、规模逐渐壮大,如商业性治安主体、志愿性治安主体等。同时,多元治安主体合作纵深化得益于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治安主体紧密合作,充分发挥治安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后现代治安主体变迁过程是渐进的,既保证了国家治安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主导地位,又为治安主体结构多元且充满活力提供条件。伦敦发迹于被殖民的边陲小镇,率先实现城市化并跻身于世界级城市之列,其治安主体演进既蕴藏了伦敦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独特性,也体现了超大城市治安主体的制度安排及变迁的一般规律。将制度变迁理论嵌入伦敦城市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关系之中,总结出城市治安主体的制度范式,即思想观念引领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影响并决定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直接决定制度。结合伦敦城市治安主体变迁过程,认识到城市政治制度、特色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具有两面性,既能推动也能阻滞。后现代社会,超大城市的角色定位必然导致治安风险骤升,治安主体的现代性变革是超大城市治安治理的必然选择,从以城市文化型塑现代治安思想观念、以多元共治应对城市复杂治安风险、推进治安主体结构法治化保障三个方面,可以为超大城市治安主体现代结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