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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即赋予第三人以纯粹的法律上权益的法律行为。传统的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生效模式有两种,即双方行为模式与单方行为模式。双方行为模式要求所有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均需经第三人的同意方可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单方行为模式承认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可以不经第三人的同意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单方行为模式还是双方行为模式均存在缺陷:双方行为模式与意思自治原则相契合,但却未能体现出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单方行为模式考虑到了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特殊性,推定第三人会接受授予其的权益,却未对第三人不愿接受的情形设置必要的救济通道。同时,实证法上对于各具体的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生效模式做了并不完全一致的规定,对于同一种具体的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不同的国家也存在采取不同的生效模式的情形,但上述不一致之间并没有恰当的理论支持。基于此,笔者试图借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对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制度构造予以适当创新。本文以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在理论上的生效模式为中心,以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讨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两种传统的生效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发现其存在的优点及不足,在此基础上比较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的优势。通过对各典型、具体的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分析,特别是基于实证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其共性,为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适用于所有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提供基础支持。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对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界定入手,确定其概念,并提出本文讨论的问题,确定本文论述的范围。为后文讨论方便,本章将典型、具体的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并对其共性进行总结。第二章分析了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的三种立法模式,在每种立法模式下均引入具体的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同时,对双方行为模式、单方行为模式的利弊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的优势作了详尽说明。第三章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进行进一步论述,以充分论证该理论的合理性。同时,对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下几个规范设计层面的问题作了简要讨论,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处理为第三人利益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