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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法律术语最初源于西方刑事古典学派的“意思自由说”,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界定已被当今世界各国在刑法所予以确认。当今的刑法通说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件之一,属于该体系中“归责性”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刑事责任着手,以刑事责任能力为出发点,从根源上分析、阐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得失。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导言部分论述了选题的背景及选题的意义。本文分别对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征、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进行阐述,进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界定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立法进行反思,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界定、增设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践依据方面,本文结合我国古代的立法传统进行了论证。最终对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应然构建,并着重阐述了应然构建的根基。对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应然构建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人道性的要求。对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应然构建还体现了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助于刑法结构的对应和完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增加社会大众对法的认同。同时本文还具体从刑事实体法上、刑事程序法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分别对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厘清。本文第二章从各国的刑事法律规范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一一论述,其中重点从:(1)外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2)外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3)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4)我国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本文第三章对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提出了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及增设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践依据。本文第四章从根基上对我国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重构:将我国刑法总则所描述的“刑事责任能力”分解界定为“犯罪能力”、“与刑事责任及刑罚裁量有关的能力”;将“犯罪能力”归于犯罪论体系中加以阐述,将“与刑事责任及刑罚裁量有关的能力”归于刑事责任范围中加以阐述。该应然构建可以避免刑罚理论、法律术语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且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对个案进行判断。本文第五章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应然构建,该构建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表现、刑罚人道性的要求;该构建有助于刑法结构的对应和完整、节约司法资源;该构建是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变化并且有利于增加社会大众对法的认同。本文从理论上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界定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创新观点,希望能对科学界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增设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研究的深入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