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回报式众筹中的法律关系及出资人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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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式众筹是由发起人在回报式众筹网站立项筹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成果返还出资人,而出资人需承担计划失败、成果偏离等风险的一种网络运营模式。该模式于2013年传入我国后迅速发展,但是回报式众筹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当中还是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实践证明其运转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特别是作为项目资金主要来源的出资人方,其法律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在梳理同类案件后发现,出资人面对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项目主体获取信息不对称导致出资人出现概念不清、项目选择盲目问题;发起人项目执行时消极失信且成果返还后其他承诺疏于兑现的诚信问题;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缺乏法律刚性,法律执行缺乏实体抓手的法律制度障碍问题;出资人维权、纠纷解决手段缺乏专业化解决路径的法律程序问题。就相关法律问题众筹发展较早的欧美国家主要观点认为,回报式众筹项目针对出资人的权利保护应参照远距离购物(distance buyer)的标准进行类推,或者采取无惩罚合同(no-penalty contract)方式对回报式众筹项目进行约定。法律关系方面主要认为出资人与发起人之间为特殊的合同买卖关系,平台与出资人、发起人为特殊居间关系。我国主要观点认为,针对出资人的出资属性,应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当中的规定,将回报式众筹行为根据一般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类推;对于平台方责任问题,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当中有关交易平台规定进行认定;而对于回报式众筹当中出资人承担一定项目风险等特殊问题,法律实务当中虽然予以确认,但是具体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因为我国还缺少系统的回报式众筹相关法律机制,对回报式众筹法律关系厘清也缺少统一认识,所以本人尝试以类推方法对回报式众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资人风险成因进行法律分析,之后发现回报式众筹当中发起人、出资人的权责内容不同于网络购物,出资人相对于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项目风险。而回报式众筹平台不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的网络交易平台,其针对发起人、出资人的审查、监督、管理以及纠纷处理职能区别于一般网络交易平台职责。所以本人根据回报式众筹特点提出发起人与出资人之间应为特殊的承揽关系,发起人与平台之间为特殊的居间关系,出资人与平台之间为居间委托的复合关系。而通过法律实务分析,除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政策外,法律关系不统一且与网购关系混淆、没有明确项目认定标准、法律适用以及纠纷处理规则模糊、相关问题难以取证等因素都属于出资人出现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本人认为要解决出资人法律风险问题,首先,除建立拥有独立系统的回报式众筹法律机制外,还应当完善回报式众筹当中途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并保证其路线清晰、程序简便。该内容包括出资人自力救济、平台调解、行政举报以及司法审判等手段,以保证出资人维权通道的顺畅。其后,还需要强化项目平台及出资人针对项目监督管理的法定权威,明确平台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进一步保证法律调整的强度和范围,完善解决问题的制度保障。第三,本文根据主体间法律关系,梳理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明晰了包括发起人勤勉、配合,平台方资审、监督,出资人针对投入项目知情、退出以及就回报成果进行验收等主要权利义务,进一步将预售、团购关系与回报式众筹法律关系从目的、内容以及客体性质等方面进行了区分并试图通过权利义务分析解决好主体间权责界限含糊不清的问题。第四,在法律规定及政策方面建议明确规定回报式众筹不同于网购主体的项目准入标准,通过在项目计划实施、节点汇报等关键环节建立平台、出资人方的项目管控抓手并强化针对发起人在项目执行时的约束要求,并通过资金保全、平台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项目的风控系统。最后,本文从操作层面上建议严格区分网购与回报式众筹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学术理论的研究指导,严格项目主体资格审查认定程序,通过细化以平台为主的数据保管留存制度来解决项目调查中的取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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