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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而食品安全是保障人类安全健康的重要前提。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食品损害赔偿诉讼不断增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与日俱增。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受害者常常得不到充分及时的赔偿,诊断和治疗被延误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已经危害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研究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分散风险、转嫁责任、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补偿、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所以,在食品安全领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对解决上述问题不失为一个有益的思路。本文即是围绕在我国是否可以构建以及如何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这一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的视角,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首先从理论上界定“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阐释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进而分析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即从实施方式上看,其应属强制保险,而从社会公益性上看,其又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其必要性,笔者从我国食品安全并不乐观的现状和我国目前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对于其可行性,笔者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入手,结合我国责任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交强险”等强制责任保险的有益实施经验来予以阐明。第三部分,基于前两部分的探讨,笔者对在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合理构想,包括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基本内容,尤其在基本内容这一部分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包括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原则、赔付原则、承保范围和责任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