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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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利益驱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侵害“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合法土地权益的情形普遍存在,现仍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嫁女”这类特殊群体的合法土地权益,已成为人们关注的在法制建设中应予解决的问题。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可诉性及被诉主体资格的确定;二是认定“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三是侵犯合法财产权益的村规民约是否有效。这三个问题在笔者选取的类案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法条与法理分析表明:“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将“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赋予司法救济途径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必要性;村民小组、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其成员和独立的财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应根据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分配款发放的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主体;确定“外嫁女”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应综合考虑集体土地是否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及户籍等多种因素;村规民约中限制或剥夺“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司法机关对个案进行审理时,应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了切实保障“外嫁女”这类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制定出结合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以妥善解决当前类似案件出现的审判争议,防止审判实践中“类案不类判”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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