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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安调解作为行政调解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公安机关基层工作的优良传统,是由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的办案人员主持,是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通过说服教育方法,促使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活动。它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手段,在基层公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我们的基层治安调解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源于现行立法上的缺陷,对于基层执法人员调解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当前基层一线治安民警主持的调解在现实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数量巨大、范围宽泛。按规定,派出所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治安案件而且是已经查明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但由于人民调解的弱化和法院诉讼的门槛限制,许多大量矛盾纠纷全部涌向基层派出所,导致基层派出所调解涉及多种复杂的社会纠纷,作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所在调解中也出现了随意性大,规范性差的问题,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派出所调解在实务工作中争议较大。通过对西方警察基层社区调解的经验借鉴可以看到,国外警察也将大量的侦查破案工作转变为大量的社区工作,采取主动的方式主动调处矛盾纠纷,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法来处理辖区矛盾纠纷。由此可见,无论中外,警察的职能都不是过去单一的侦查破案工作,都在转变成为一种政府服务职能,其中基层调解工作正在逐步占据一线警察工作的主要位置,在整个接处警数量上,基层调解的数量占据80%以上。从目前社会矛盾由公安机关解决的数量上来分析,公安机关基层执法民警急需要从立法上、从法律程序上来规范基层治安调解的程序,急需要基层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衔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部门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处理矛盾。在公安机关内部,对这样的调解从制度上给予充分的肯定,应将其列入绩效考核的标准。鼓励基层民警主动调解纠纷。实践证明,在基层公安工作的民间纠纷、部分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基层治安调解可以发挥其他手段不能起到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彰显了公安机关基层调解工作应有的解功能,从而更好完善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这也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