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责任保险救济研究

来源 :中南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jiajun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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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技术近年来取得了飞速发展,大部分国家正在积极研发自动驾驶汽车以抢占产业制高点。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另一方面,从频繁发生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可知,自动驾驶汽车并不能保证绝对安全。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高效的救济事故的受害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关于救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受害者,主要有三种救济路径,即传统侵权法救济、基金救济和保险救济。而我国侵权救济制度和基金救济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困境,具体而言,对于侵权救济制度而言,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过错责任和产品责任都难以认定;针对自动驾驶汽车致害,我国基金救济制度并无生产者缴纳这一来源,再者基金救济制度无法像保险一样利用费率杠杆发挥作用。因此,本文提出通过构建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救济制度来化解这一难题。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在适用自动驾驶汽车致害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面临极大的产品责任风险,但现行的交强险制度中的被保险人不包括生产者;其次,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极有可能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但其并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再次,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过低,无法满足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要;最后,自动驾驶汽车带来新的风险导致现行交强险制度的除外责任和追偿制度在适用上已经捉襟见肘。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种种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提出了若干保险方案,结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体系与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特性,从平衡技术创新和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构建双层保险模式,由生产者与汽车保有人共同投保,即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投保交强险,而生产者投保产品责任险。具体而言,基本沿用现行交强险制度,并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特性做适当的调整,同时构建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险,此模式既能高效救济受害人,也最大限度的分散了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以及生产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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