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中利益的集中体现,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债权论与物权论,甚至第三种权利论虽各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都不能完全让人信服。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无法确定,将对受益人权利保护不利,无法完善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也将遇到障碍,更无法推动信托制度在金融领域的纵深发展。同时,信托受益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也需要在我国民法体系内找到归宿,作为大陆法系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基本法的物权法只能是信托受益权乃至整个民事信托制度的归宿。但是信托制度毕竟是衡平法制度下的产物,它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双重所有权”,以达到财产权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双重功效。这与大陆法系奉行的财产权体系(物权债权)以及所有权“一物一权”主义显得格格不入。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思索一个问题:通过历史的方法考察物权法的发展轨迹,我们发现,物权法“物的归属与使用”的法律制度构造严重落后于物权关系复杂化的时代特征。所以,物权法本身的理论滞后与瑕疵,是造成信托制度无法有效融入的根本原因。通过考察我们发现,物权法制度必须在物的占有制度和使用制度上进行修正,合理界定所有权的边界并对其重新进行解释,真正确立物的所有制度、占有使用制度。通过对物权法的改造,我们才能将信托制度融入到大陆法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