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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用益物权,起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地役权以其内容的巨大包容性在不动产物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独特的功能。由于地役权在调节不动产利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通过对地役权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意在立足我国地役权立法现状,运用基本理论和立法考察的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地役权立法的成功和不足之处,重点在于提出自己的针对性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地役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对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宜,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意定性。接着结合地役权的基本定义,分析了地役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地役权在在用益物权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僵硬,提高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是调整和利用不动产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方法。为了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进行理论上的区分,先通过介绍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基本立法模式,即法国的地役权模式和德国的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并存模式,并指出法国用地役权规范相邻关系,意在强调两者之间十分密切的联系;而德国则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以表明两者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并非完全能够相互包容。最后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了比较。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世界各国的地役权立法。先介绍地役权起源于罗马法,并指出罗马法对于地役权的规定深刻地影响着后世地役权立法,但各国又由于历史传统、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而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法国、意大利、德国、俄罗斯和美国基于自己的立法价值判断对地役权做了不同规定,但是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本文正是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地役权立法进行考察,意在阐述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我国《物权法》是新中国第一次规定地役权制度,因此,它在吸取各国关于地役权制度时,在批判地接受传统的地役权之外,还应当有所突破和发展。我们可以从制度层面上对地役权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研究。比如,可以将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用法律条文加以明确规定;再比如,可以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地役权立法现状的分析,首先阐述了我国《物权法》对于地役权规定的重大制度意义及其成功之处。地役权实现了对当事人利益的较大限度的调整,更好的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立法的成功之处有:我国《物权法》借鉴了德国法所采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将地役权客体界定为不动产;我国对地役权存续时间的规定是科学的等等。同时本文也对其规定的不足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在地役权登记效力方面,决不能因为登记过程的繁琐,就对地役权放弃采登记生效主义;在地役权时效取得方面,我国《物权法》最终没有确立该时效取得制度:在地役权类型化之公共地役权方面,我国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在前面对各国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的相关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对我国地役权登记效力的完善,本文认为对我国地役权的登记应该采登记生效主义。二是构建我国地役权时效取得的立法框架。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可以维护和巩固既定的事实,以此来使地役权的分配结果保持连贯性,它不但具有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而且也体现了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价值评价。此部分具体对地役权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限制和效力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三是认为我国应当参考借鉴他国关于公共地役权的立法和制度,对公共地役权做出规定。结语。本文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主要对地役权制度的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对我国现行地役权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