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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热门话题,其中又有两种声音最为引人瞩目:一是以大多数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律移植范式,他们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主张充分利用发达国家法治资源践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强调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在法律移植范式大踏步前进的时候,以朱苏力为代表的“法治保守主义”者提供了认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崭新视角和态度,即本土资源范式,该论强调本土法治资源的价值,主张从自身的传统中挖掘法治资源以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文章在对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及本土资源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当代先进法学理论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行了多角度、深层次分析,并针对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应对之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法制及其现代化的涵义和特征。文章认为,法制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制现代化是人类社会伴随着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化的历史进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变革的过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人民大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进行的一场中国法治由传统迈向现代的变革。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表现为其进程的紧迫性、价值取向的双重性和过程的非协调性这样三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范式之一——法律移植范式。该部分共分法律移植的内涵、立论基础、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局限性五个层次展开,深入探究了法律移植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文章认为,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自觉地将其他国家或民族法的理念、基本理论、体系、原则、规则、制度等植入到自身法律体系中,并经过适当的本土化而予以贯彻实施的一种法学理论和实践活动;法律移植的立论基础是法律的普适性即世界法律文明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如平等、自由、秩序、利益、正义等;然后从市场经济、降低立法成本和法制现代化的捷径三个角度论证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从中国法制史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律移植的可行性;而后,在回顾了历史上及现代法学学者对法律移植的质疑的基础上,讨论了法律移植的局限性,认为单纯地强调法律移植容易导致忽略本土法治资源的优秀传统和惯例,使移植法失去“活的土壤”而不能生存。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范式之二——本土资源范式。该部分共分本土资源的内涵、基本内容、立论基础、现代价值及其局限性五个层次展开,深入探究了本土资源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我们认为,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民族的人们由于其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自然地理环境所形成的关于规则的共通认识;认为本土资源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现实的非制度及制度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与法律移植范式论者主张法律的普适性正好相反,本土资源范式论者强调法律具有地方性,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接下来,文章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调整“熟人社会”的有效性为视角论证了本土资源的现代价值;然后在回顾了刘大生和邓正来两位学者对本土资源范式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关于本土资源的观点,认为本土资源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们历经千年,已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选择、接纳,有着广泛的大众认同性,另一方面它们中杂存着诸多不利于法制现代化的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文章首先深入探讨了沈家本的“会通”思想,并认为这一思想是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的核心。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在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两大范式之间作出合理地平衡,实现两者的动态融合,即一方面大胆汲取、移植西方国家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制度、法理念;另一方面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治本土资源,在对中国传统法治进行扬弃并吸收、借鉴世界一切法治文明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体系,尽快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