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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方法及认识,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实际工作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试图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发现和认识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来讨论行政许可制度的特征、功能等诸多问题.本文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分析着手,认为冲突与衡平是权利与权力并存的必然结果与终极要求,正是衡平的要求才产生了行政许可制度.以往学界在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中普遍存在片面强化权力行使主体(这里主要指行政机关)地位的倾向.笔者赞同将"权利"理论引入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并认为行政许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是主体具体权利的确认者,主体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的保护者,虽然是以限制主体权利行使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但其否定的,也仅仅是主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相反,它对主体的合理与正当的权利要求和行为的确认与保护,则应该是十分具体的,甚至无微不至的.结合学者们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成果,本文分析了其中两种主要观点即"赋权"和"解禁"说的不足,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基础上,给出了笔者认为的行政许可概念;分析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趋势.本文论述了《行政许可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以笔者自身的认识,阐述了《行政许可法》的制度创新和局限与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