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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事故一经发生,即会使多方主体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引起巨额索赔。保险人作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重要一方,究竟是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负有多大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加以确定。 我国现在的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彼此不能衔接,互相冲突之处很多,学界、业界和司法机关于此更是观点各异,反复无常。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必然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和不确定。不难想象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人对船舶污染损害抗辩拒赔或少赔的空间是非常大的。本文着重分析了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同时也对保险人在HNS公约和燃油公约法律框架下的抗辩问题进行了研究。另外,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领域,抗辩常常不仅仅是保险人的权利,有时还是其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保险人违反抗辩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领域,保险人的抗辩问题是突出存在着的。如果能够通过一种灵巧的法律机制,使保险人无论在直接诉讼还是在非直接诉讼中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理赔和抗辩的经验和优势,无疑对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本文试图建议保险人在有关保单中加入抗辩义务条款的方式来实现该法律机制的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