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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随之产生的网络犯罪也开始逐渐蔓延。诽谤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毁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一种不法行为,当其被赋予在网络环境的条件下,便无法避免的产生了新型的网络诽谤行为。由于该行为是一种新兴的事物,而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却没有较为完善、健全的规范体系对其加以规定和防控,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网络诽谤认定标准模糊,管辖权争议多现,案件性质不确定等问题。本文以范燕琼网络诽谤案为切入点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名被告人网络诽谤案的案情经过,即三名被告人因严某死亡真相存疑,刻意捏造虚假事实在国内外各大网站进行广泛散布,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侵害,而后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第二部分开始到第四部分分别厘清了案件引发的相关争议点的界定标准,即网络诽谤行为与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网络诽谤行为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网络诽谤案件公诉与自诉问题;第五部分则谈到了网络诽谤管辖权的界定,本案虽然未涉及到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网络诽谤案件对该问题的争议却大量存在,因此笔者在此一并进行了探讨,以便更加全面的厘清网络诽谤案件的认定标准。第六部分为研究结论,首先对该网络诽谤案件进行定性分析,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但不宜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薄建议。最后希望通过对本文的分析探讨,能对该类案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减少司法漏洞;同时也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探讨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创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