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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于一致,而让经营者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是协调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张维迎,1999)。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和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对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对股权激励的有效性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有效性进行了许多实证分析,但是对这一激励机制在现实中的实际执行的有效性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以2006-2008年已实施股权激励的4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了剔除行业影响因素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前后的业绩变化情况以及其与股权激励比例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实证分析,对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有效性进行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股权激励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长期激励作用。从行业角度看,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数量较多;从股权激励的模式看,采取股票期权模式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从所有权类型上看,民营上市公司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数量要多于国有企业,其有效性也要优于国有上市公司。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经营者货币薪酬、企业成长性和股权集中度都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有效性。其中,股权激励的有效性与企业成长性呈正相关关系,与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经营者货币薪酬和股权集中度呈负相关关系。最后,本文根据实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股权激励有效性的政策建议,如规范和完善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度、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行权指标等,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